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

财務金融術語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縮寫為EPs),财務金融術語,是一套非強制的自願性準則,用以決定、衡量以及管理社會及環境風險,以進行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緊縮的管理。
    中文名:赤道原則 外文名:the Equator Principles 發生地點: 簡稱:EPs 時間:2002年10月 單位: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

簡介

2003年6月,花旗銀行(Citigroup)、巴克萊銀行(Barclays)、荷蘭銀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WestLB)等10家國際領先銀行(分屬7個國家)宣布實行赤道原則(theEquatorPrinciples,簡稱EPs);随後,彙豐銀行(HSBC)、JP摩根(JPMorgan)、渣打銀行(StandardCharted)和美洲銀行(BankofAmerica)等世界知名金融機構也紛紛接受這些原則。截至2006年2月17日,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以下稱赤道銀行,equatorbanks)已有41家,還有許多正在觀望。目前赤道銀行的數量看似不多,但它們都是世界大型和特大型金融機構,在全球的業務量和影響巨大,截至2005年11月,當時35家赤道銀行就占據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約90%;而且,它們中既有發達國家的成員,也有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它在全球五大洲100多個國家都設有營業機構。赤道原則在國際金融發展史上具有裡程碑的意義,它第一次确立了國際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的最低行業标準,并成功運用于國際融資實踐中。2008年10月31日,興業銀行正式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并由此進入為期一年的制度體系與内部能力建設過渡期。

背景

赤道原則來自于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内外部壓力。内部來說,主要是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級銀行家等銀行高層,他們非常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他們在董事會施加影響,認為應該高度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以此降低金融風險。他們親自參與企業社會責任内部政策的制訂和實施,積極參加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培訓,并要求把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報告等直接遞交給他們,可以說,赤道原則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動議,是一個投銀行高層所好的成果。外部來說,壓力主要來自于利益相關者、政府部門、多邊金融組織、社會責任融資基金以及非政府組織,它們認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向重大項目提供資金時有責任評估、監督環境和社會影響。因此,許多銀行把赤道原則視為向公衆展示它們關注環境和社會問題的渠道,許多利益相關者做出投資決定時也考慮這些問題,這種傾向多見于“對社會負責”的基金但又不限于此。類似地,銀行對社會負責可能也會影響雇員的滿足感和去留。當然,從根本上說,是源于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大氣候。

2002年10月,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在倫敦主持召開了一個由9個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讨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上就以往項目中的案例因為環境或社會問題而引發争議,随後,花旗銀行建議銀行盡量制訂一個框架來解決這些問題。最後決定在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的基礎之上創建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個指南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1月非政府組織發布了《關于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Declaration),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希望金融機構遵守的6條原則,即可持續性、不傷害、負責任、問責度、透明度以及可持續市場和管理。這個宣言對赤道原則影響很大,後來實際上成了非政府組織衡量金融機構環境與社會問題的一個參考标準。2003年2月,發起銀行公開赤道原則并向它們的利益相關者征詢意見,然後,又根據這些意見做了修改。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内的10家國際大銀行在華盛頓的國際金融公司總部正式宣布接受赤道原則。

内容

赤道原則文件主要包括兩部分,序言(preamble)和原則聲明(statementof statement of Principles)。序言部分主要對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作了簡要說明,包括赤道原則出台的動因、宗旨、意義、目的以及赤道銀行的一般承諾。原則聲明部分列舉了赤道銀行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别條款和條件,共9條,即9項原則(赤道銀行承諾隻把貸款提供給符合這9個條件的項目)。

第1條規定了項目風險的分類依據,即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查标準而制定的内部指南。第2條規定了A類項目和B類項目的環境評估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更深層次的要求。第3條規定了環境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内容,這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共17項。這一條下面還有一個注釋,規定環境評估要說明遵守東道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要求的許可以及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預防和減少污染指南,對于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項目還需進一步考慮國際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第4條規定了環境管理方案要求,适用對象是A類項目(在适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内容是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降低、行動方案、監控和管理以及計劃表。第5條規定了向公衆征詢意見制度,A類項目(在适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适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征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内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适的方式為公衆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管理方案要考慮公衆的這些意見,對于A類項目還需獨立的專家審查。第6~8條規定了有關借款人和貸款人關系的要求以及确保守約的機制。具體來說,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的約定事項:遵守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單位職員或第三方專家準備的有關環境管理方案遵守情況的報告;在适當的情況下,還需定期提供根據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設施的報告。第7條規定了補充監督和報告服務,由貸款人聘請的獨立環境專家提供。第8條規定了違約救濟制度,如果借款人沒有遵守環境和社會約定,赤道銀行将會迫使借款人盡力尋求解決辦法繼續履行。第9條規定了赤道原則的适用範圍,即隻适用于總融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意義

赤道原則對于負責的銀行業來說猶如一個重要的裡程碑,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标準明确化、具體化,使整個銀行業的環境與社會标準得到了基本統一,有利于平整遊戲場地,也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環,提升整個行業的道德水準;對單個的銀行來說,接受赤道原則有利于獲取或維持好的聲譽,保護市場份額,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對金融風險科學、準确的評估,同時也能減少項目的政治風險;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可以使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赤道銀行客觀上成為保護環境與社會的私家代理人,通過發揮金融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等達到真正的和諧。

金融環境措施

金融生态環境從廣義上講,是指與金融業生存、發展具有互動關系的社會、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與金融業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方面,是金融業生存、發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是指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内容。金融生态環境的改善、演變和發展,會通過改變金融業内部各種力量的對比狀況而推動并決定着金融業發展規律的形成。具體到赤道原則,它要在中國得到真正實施,并有所發展,就需要改善中國的金融生态環境,包括内部環境和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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