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拆借

資金拆借

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
資金拆借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在中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于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币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中文名:資金拆借 外文名:Funding borrowing 适用領域:借貸 所屬學科: 性質: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 原則:同業參與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短期使用原則、按期歸還原則

規範沖突

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在司法實踐上一直按無效認定的,直接的法律依據僅有最高法院的若幹司法解釋;但是《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的規定顯然與上述司法解釋相悖;仔細研讀:企業資金拆借無效的認定邏輯其實難以服人,而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規定卻能推論出企業資金拆借合法有效的結論,規範之間的沖突顯而易見;而這種沖突已逐步延伸到司法實踐及其他領域中,彰顯該規範沖突解決的必要和迫切;而根據法律沖突解決的規則,《公司法》規定應優先适用,也即企業資金拆借在符合《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這顯然又與目前的司法實踐相沖突

原則

同業參與原則

作為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原則,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須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平等互利的原則

參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須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願、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在交易中,融通雙方都必須自願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短期使用的原則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此,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使用上必須符合臨時性餘缺調劑的特征,主要應用于解決短期性的資金急需。對于違背短期使用原則,任意改變資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罰。

按期歸還的原則

資金拆借雙方必須恪守信用,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須保證按期歸還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資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一般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相關問題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于拆出的資金隻限于交足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隻能用于票據清算、聯行彙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後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産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産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餘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餘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采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于拆借期限的确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确定和調整。根據人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規定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财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7、關于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于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币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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