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産支持證券

資産支持證券

金融學術語
資産支持證券是由受托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權份額。受托機構以信托财産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産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其支付基本來源于支持證券的資産池産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産通常是金融資産,如貸款或信用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資産支持證券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于涉及資産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産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産支持證券區别于其他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征,是固定收益證券當中的主要一種。可以用作資産支持證券抵押品的資産分為兩類:現存的資産或應收款,将來發生的資産或應收款。前者稱為“現有資産的證券化”,後者稱為“将來現金流的證券化”。
    中文名:資産支持證券 外文名:Asset-Backed Security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别名:ABS 領域:經濟 本質: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 性質:以資産信用為支持的證券

簡介

資産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的代表對宏觀資本市場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梳理了國内外資産證券化相關文獻,主要圍繞産生動因、國内外實踐、效用三個方面。

資産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以下簡稱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産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産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産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産池所産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産信用為支持的證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4月20日發布的《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11月7日發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産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将

信貸資産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發行的,以該财産所産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證券。換言之,資産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托的信托收益權份額。信托機構以信托财産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産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其支付基本來源于支持證券的資産池産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産通常是金融資産,如貸款或信用卡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資産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于涉及資産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産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産支持證券區别于其它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征。

發展曆史

資産支持證券是在西方國家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的,最早出現在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金融市場,随後被衆多成熟市場經濟國家接受和采用,近年來又在許多新興市場國家得以推行,對提高資産流動性、分散信用風險、推動金融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美國和歐洲的資産支持證券市場規模較大,其他地區相對較小,我國則剛剛起步。

資産支持證券最初采用的基礎資産為住房抵押貸款,随着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提高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發行的基礎資産類型也不斷豐富,目前還包括汽車消費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學生貸款、住房權益貸款(home equity loan)、設備租賃費、廠房抵押貸款(manufacturing housing)、貿易應收款等。

2005年12月8日,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了首批資産支持證券,總量為71.94億元。截至2006年底,在中央國債登記公司托管的資産支持證券餘額為158.5億元。

發行交易

資産支持證券的發行過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礎資産的發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公司、抵押貸款公司、信用卡服務商、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将貸款或應收款等資産出售給其附屬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實現有關資産信用與發起人信用的破産隔離(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後由SPV将資産打包、評估分層(tranches)、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評級等步驟後向投資者公募或私募發行,産品類型包括簡單的過手證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複雜的結構證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等。

資産支持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銀行、保險公司、貨币市場基金、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和對沖基金等。由于大多數資産支持證券的存續期限、償付結構、信用增級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場進行,主要通過電話雙邊報價、協議成交,因此除标準化程度較高的MBS外,其他類型的ABS一般流動性不足、價格透明度不高。

發行申請

中國央行對其的發行申請

受托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産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報告。

2.發起機構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3.信托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草案。

4.發行說明書草案。

5.承銷協議。

6.中國銀監會的有關批準文件。

7.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8.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9.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草案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能說明。

10.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銷組織

發行的承銷的組織

1.組建承銷團。發行資産支持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

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内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産支持證券。

2.承銷方式。資産支持證券的承銷可采用協議承銷和招标承銷等方式。

3.承銷機構的資格認定。承銷機構應為金融機構,并須具備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币; (2)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3)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4)最近兩年内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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