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保值率

資本保值率

評價企業經濟效益的指标
資本保值率,該稱為“資本保值增值率”,一般國有企業用該指标,所以,應該稱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中文名:資本保值率 外文名: 别名: 用途:評價企業經濟效益

基本内容

資本保值率,該稱為“資本保值增值率”,一般國有企業用該指标,所以,應該稱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對于國有獨資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對于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

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主要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設置相應修正指标和參考指标,充分考慮各種客觀增減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觀地評判經營期内企業國有資本運營效益與安全狀況。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後的期末國有資本÷期初國有資本)×100%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

第43号n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暫行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n

部 長  金人慶n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n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暫行辦法n

第一章 總  則n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督管理,反映金融企業國有資本運營狀況,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制定本辦法。n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确認,适用本辦法。n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n

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為該金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為該金融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n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以下簡稱财政部門)應當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金融企業年度财務會計報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國有資本增減變動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确認。n

上級财政部門對下級财政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n

第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如實編制年度财務會計報告,認真分析和核實年度内國有資本增減變化的各項因素,真實反映國有資本運營結果。n

第六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确認結果,應當作為财政部門對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n

第二章 指标計算n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時參考相關分析指标。指标計算應當以金融企業年度财務報表為依據。對外提供合并财務報表的,應當以合并财務報表為依據。n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業年末國有資本剔除年度内客觀增減因素影響額後與年初國有資本的比率,計算公式為:n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國有資本±客觀增減因素影響額)÷年初國有資本〕×100%n

第九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因下列客觀因素影響而增加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減去相應的增加額:

(一)國家投資,指國家對金融企業投入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二)無償劃入,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其他企業的國有資産全部或者部分劃入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三)資産評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四)清産核資,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産核資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五)産權界定,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産權界定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六)稅收政策,指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七)資本(股票)溢價,指金融企業整體或者以主要資産溢價發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八)會計調整,指因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會計差錯調整等原因,導緻金融企業年度内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九)其他客觀因素,指除本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客觀因素外,經财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客觀因素而增加的國有資本。n

第十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因下列客觀因素影響而減少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加上相應的減少額:

(一)無償劃出,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将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産全部或者部分劃入其他企業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二)資産評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三)清産核資,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産核資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四)産權界定,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産權界定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五)政策性虧損,指年度内因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形成虧損并經财政部門認定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六)會計調整,指因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會計差錯調整等原因,導緻金融企業年度内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七)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八)其他客觀因素,指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客觀因素外,經财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客觀因素而減少的國有資本。n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标分為一般性指标和行業性指标。n

一般性指标包括淨資産收益率、利潤增長率、總資産報酬率、不良資産率等,适用于各類金融企業。n

行業性指标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償付能力充足率、淨資本負債率等。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适用于銀行類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适用于保險類金融企業;淨資本負債率适用于證券類金融企業。n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為國有資本增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為國有資本保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為國有資本減值。n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直接确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n

(一)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正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n

(二)國有資本年初數為正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負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n

(三) 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值大于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n

(四)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後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數小于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n

第三章 報送要求

第十四條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報送财政部:n

(一)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數據和情況說明,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及與上年度确認結果的對比分析、客觀增減因素說明、年初數據調整口徑的說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動或者異常變動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n

(二)客觀增減因素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國家有關部門的文件。n

地方金融企業向本級财政部門報送材料和時間的要求,由省級财政部門另行規定。n

第十五條 省級财政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區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分戶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數據和情況說明報送财政部。n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口徑符合有關規定。n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n

第四章 結果确認

第十八條 财政部收到省級财政部門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根據材料測算全國金融企業分行業的保值增值結果确認标準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印發省級财政部門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n

分行業的保值增值結果确認标準值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5個檔次。n

第十九條 财政部門收到金融企業報送的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材料進行審核,确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并根據确認結果、标準值,參考分析指标,确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檔次。n

第二十條 财政部門應當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業保值增值的确認結果和檔次反饋給金融企業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級财政部門應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區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情況及彙總分析報送财政部。n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對外提供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應當以本級财政部門确認的結果為準。n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金融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由本級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n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在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财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n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造成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嚴重不實的,由财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n

第二十六條 财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n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确認辦法另行規定。n

第二十八條 省級财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财政部備案。n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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