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内閣制

責任内閣制

政權組織形式
責任内閣制,又稱“議會内閣制”。是指内閣由議會産生并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8世紀初始于英國,由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内閣制與議會制相适應。實行内閣制的國家,内閣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對議會負責并受議會監督。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内閣必須總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舉行改選,以決定原内閣的去留。[1]有的國家,雖稱政府為内閣,但政府并不對議會負責而由君主或總統直接操縱,這不是内閣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或總統制。
    中文名:責任内閣制 外文名:Cabin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别名: 性 質:政府組織形式 産 生:多數黨産生 國 家:資本主義國家 首 腦:首相 成 員:各部大臣

國外内閣制

内閣總理或首相由議會的多數黨産生,對議會而非對總統負責;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總理對總統要辦的事項如不同意,可以駁回;總統頒布命令須由内閣總理簽署才能生效。内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決策權,宣布提前大選權等,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于自己,從而操控着立法權。

<>内閣首腦擁有決定性發言權:是政府首腦,掌握國家的行政大權,同時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擁有大臣與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内閣會議的主持權,政策決策權)。内閣大臣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内閣制與首相相輔相成,内閣首腦(首相或者總理)是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

成員來源

内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内閣的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而産生的議員中占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内閣的成員由内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内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産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内閣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負責。

元首權力

國家元首不論是世襲君主或選舉産生的總統,不擔負實際政治責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與行為均由内閣負責,元首隻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

元首對議會負責,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并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内閣,由内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内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

内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内閣的不信任案,内閣就隻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内閣,或者是由内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内閣。内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内、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實行國家

由于内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征,故亦稱之為責任内閣制或議會内閣制。屬于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意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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