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師考試

護師考試

護理類專業考試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别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護師是護理人員的初級技術職稱,相當于醫師或技師,可以是大中專學曆的護士工作五/三年後通過考試獲得,也可以是護理本科生在畢業後工作滿一年後通過考試獲得。
  • 中文名:護師考試
  • 外文名:Practitioner to test
  • 類别:
  • 主管部門:
  • 釋義:護理人員的初級技術職稱
  • 考試科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
  • 相關文件:《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
  • 考試時間:每年組織一次

考試介紹

一、初級護師考試範圍

(一)适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内,從事護理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别範圍:護理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師級)、中級資格(含護理學、内科護理、外科護理、婦産科護理、兒科護理、社區護理六個亞專業)。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初級護師考試在兩天内完成四個科目的考試,考試方式采用筆試方式。

二、初級護師資格取得方式

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标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三、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

通過護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具有護理、助産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曆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産專業本科以上學曆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并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考試科目

初級護師考試設置為“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護理學專業(初級護師)考試科目與内容相應關系見下表:(對應表内容僅供參考,詳細内容參見考試大綱)

科目類别及考核内容

基礎知識、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病因及發病機制、專業知識、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表現、護理問題、護理措施

相關專業知識t臨床常見病、多發病輔助檢查、治療要點、專業實踐能力、護理學基礎的有關理論與操作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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