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知發展理論

認知發展理論

心理學理論
認知發展理論是一種心理學理論,是著名發展心理學家讓·皮亞傑所提出的,被公認為20世紀發展心理學上最權威的理論。所謂認知發展是指個體自出生後在适應環境的活動中,對事務的認知及面對問題情境時的思維方式與能力表現,随年齡增長而改變的曆程。皮亞傑把認知發展分為感知運動階段、前運算階段、具體運算階段和形式運算階段四個階段。其研究方法不采用當時流行的等實驗組及多人資料統計的方式,而采用對于個别兒童(他自己的女兒)在自然的情境下連續、細密的觀察紀錄他們對事物處理的智能反應,屬于質的研究。而他這種研究方式,廣為現時兒童心理學家所采用。
  • 中文名:認知發展理論
  • 外文名:Cognitive-developmental theory
  • 提出者:讓·皮亞傑
  • 适用領域:心理學、教育學
  • 代表人物:皮亞傑、維果茨基

理論來源

皮亞傑認為,兒童的認知是在已有圖式的基礎上,通過同化、順應和平衡等機制,不斷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一個建構過程。

皮亞傑認為,兒童并不隻是受教于成人的灌輸。真正的學習,是兒童自己找到和發現自己的答案。家長、教師的教育和引導,必須遵循漸進的、适度新穎的原則,既要跟兒童既有的認知結構和生活經驗建立一定聯系,同時也要足夠新穎,帶有一定的挑戰性,這才能産生認知上的“有益”沖突,進而誘發兒童的興趣。

康德的認識論

皮亞傑吸收康德的先驗範疇理論,改造成為遺傳的“圖式”,康德的先驗範疇論是預成論觀點。而皮亞傑認為先天圖式在認識發展的過程中僅處在一個起點的位置,圖式主要是在兒童後天的活動中逐漸形成的。

結構主義

結構主義強調内在結構的研究,反對外部現象的描述。皮亞傑力圖通過兒童後天的活動探讨認知結構的發生和發展。他指出,認知結構既不是形成于物理客體之中,也不是先驗的存在于主體自身中,認識的獲得必需用一個将結構主義和建構主義緊密地聯結起來的理論來加以說明。

生物學

皮亞傑研究認識的方法論取自生物學,他吸收了生物學中漸成論的觀點,認為兒童智力的發展是先天因素和後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生物的技能和結構與認知的技能和結構之間具有“同構”關系。

數學和邏輯學

皮亞傑運用數理邏輯中的運算、對稱、可逆等概念來研究兒童思維的發展,并用符号邏輯作探讨形式運算階段思維過程的特點。他認為有了符号邏輯工具,就像掌握了統計學一樣。對心理學的研究有重要幫助。

格式塔心理學

皮亞傑認同格式塔心理學的整體論思想,但也認為其探讨的認識的結構因素,是“沒有發生的結構”,而行為主義隻強調後天經驗的積累,不考慮内部結構的因素是“沒有結構的發生”。他把結構和發生結合起來,探讨在後天或從中逐漸形成的“結構”,即建構論的結構。

基本概念

皮亞傑認為智力的本質是适應,“智慧就是适應”,“是一種最高級形式的适應”。他用四個基本概念闡述他的适應理論和建構學說,即圖式、同化、順應和平衡。

圖式

圖式即認知結構。“結構”不是指物質結構,是指心理組織,是動态的機能組織。圖式具有對客體信息進行整理、歸類、改造和創造的功能,以使主體有效地适應環境。認知結構的建構是通過同化和順應兩種方式進行的。

同化

是主體将環境中的信息納入并整合到已有的認知結構的過程。同化過程是主體過濾、改造外界刺激的過程,通過同化,加強并豐富原有的認知結構。同化使圖式得到量的變化。

順應

是當主體的圖式不能适應客體的要求時,就要改變原有圖式,或創造新的圖式,以适應環境需要的過程。順應使圖式得到質的改變。

同化表明主體改造客體的過程,順應表明主體得到改造的過程。通過同化和順應建構新知識,不斷形成和發展新的認知結構。皮亞傑強調主體在認知發展建構過程中的主動性,即認知發展過程是主體自我選擇、自我調節的主動建構過程,而平衡是主動建構的動力。

平衡

是主體發展的心理動力,是主體的主動發展趨向。皮亞傑認為,兒童一生下來就是環境的主動探索者,他們通過對客體的操作,積極地建構新知識,通過同化和順應的相互作用達到符合環境要求的動态平衡狀态。皮亞傑認為主體與環境的平衡是适應的實質。

發展階段

兒童心理學家讓·皮亞傑曾提出“兒童認知發展階段理論”,認為隻有到一定年齡段,思維能力具有更大靈活性,認知能力達到一定水平,人的大腦才能接受較深奧的理論知識。

皮亞傑把認知發展視為認知結構的發展過程,以認知結構為依據區分心理發展階段。他把認知發展分為四個階段。

1.感知運動階段(0—2歲左右)

這個階段的兒童的主要認知結構是感知運動圖式,兒童借助這種圖式可以協調感知輸入和動作反應,從而依靠動作去适應環境。通過這一階段,兒童從一個僅僅具有反射行為的個體逐漸發展成為對其日常生活環境有初步了解的問題解決者。

2.前運算階段(2—6、7歲)

兒童将感知動作内化為表象,建立了符号功能,可憑借心理符号(主要是表象)進行思維,從而使思維有了質的飛躍。其特點:

(1)、泛靈論。兒童無法區别有生命和無生命的事物,常把人的意識動機、意向推廣到無生命的事物上。

(2)、自我中心主義。兒童缺乏觀點采擇能力,隻從自己的觀點看待世界,難以認識他人的觀點。

(3)、不能理順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通過要求兒童考察整體和部分的關系的研究發現,兒童能把握整體,也能分辨兩個不同的類别。但是,當要求他們同時考慮整體和整體的兩個組成部分的關系時,兒童多半給出錯誤的答案。這說明他們的思維受眼前的顯着知覺特征的局限,而意識不到整體和部分的關系。皮亞傑稱之為缺乏層級類概念。

(4)、思維的不可逆性。思維的可逆性是指在頭腦中進行的思維運算活動,有兩種:

一種是反演可逆性,認識到改變了的形狀或方位還可以改變回原狀或原位。如把膠泥球變成香腸形狀,幼兒會認為,香腸變大,大于球狀了,卻認識不到香腸再變回球狀,兩者就一般大了。另一種是互反可逆性,即兩個運算互為逆運算,如A=B.則反運算為B=A;A>B,則反運算為B。

(5)、缺乏守恒。守恒是指掌握概念的本質特征,所掌握的概念并不因某些非本質特征的改變而改變。前運算階段的兒童認識不到在事物的表面特征發生某些改變時,其本質特征并不發生變化。不能守恒是前運算階段兒童的重要特征。

3.具體運算階段(6、7歲一11、12歲)

在本階段内,兒童的認知結構由前運算階段的表象圖式演化為運算圖式。具體運算思維的特點:具有守恒性、脫自我中心性和可逆性。皮亞傑認為,該時期的心理操作着眼于抽象概念,屬于運算性的,但思維活動需要具體内容的支持。

4.形式運算階段(11、12歲及以後)

這個時期,兒童思維發展到抽象邏輯推理水平。思維特點如下:

(1)、思維形式擺脫思維内容。形式運算階段的兒童能夠擺脫現實的影響,關注假設的命題,可以對假言命題作出邏輯的和富有創造性的反映。

(2)、進行假設一演繹推理。假設一演繹推理是先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再系統地評價和判斷正确答案的推理方式。假設一演繹的方法分為兩步,首先提出假設,提出各種可能性;然後進行演繹,尋求可能性中的現實性,尋找正确答案。

影響因素

皮亞傑将影響兒童心理發展的各種要素進行了分析,将之歸納為四個基本因素。

1、成熟:指的是有機體的成長,特别是神經系統和内分泌系統等的成熟。成熟的作用是給兒童心理發展提供可能性和必要條件。

2、經驗: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物理經驗,另一種是數理邏輯經驗。

(1)、物理經驗是關于客體本身的知識,是客體本來具有的特性的反映,是通過簡單的抽象活動而獲得的直接經驗。

(2)、數理邏輯經驗是主體自身動作協調的經驗。皮亞傑經常以一位數學家回憶童年時期獲得這類經驗的故事來證明這一觀點:沙灘上玩石子,把10粒石子排成一行進行數數。發現無論從哪一端開始數,其結果都是10。然後再把石子用不同的形式排列,結果數出的數目仍然是10。

3、社會環境社會環境:指社會互動和社會傳遞,主要是指他人與兒童之間的社會交往和教育的影響作用。其中,兒童自身的主動性是其獲得社會經驗的重要前提。

4、平衡化:這種認知發展的内在動力是影響認知發展各因素中最重要的、決定性的因素。

平衡化的作用基于兩個方面:其一,成熟、經驗和社會環境三個因素的作用必須加以協調,這種協調作用正是平衡化的功能;其二,每一階段的認知結構的形成和發展過程,都是連續不斷的同化和順應的自我調節活動過程,這種自我調節正是平衡化的實質所在。

道德認知階段

道德認知是指個體對社會行為準則和道德規範的認識。皮亞傑對兒童道德認知的研究受到普遍重視,他提出的兒童道德認知發展理論得到普遍的認同。皮亞傑采用含有道德判斷的對偶故事,對4—12歲兒童進行研究,根據研究結果,他把童年期的道德認知發展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前道德階段(0-5歲)

前道德階段屬于道德判斷之前的階段,兒童隻能直接接受行為的結果。此時,兒童道德認知不守恒,也不懂規則對社會行為的約束性。

他律道德階段(5-10歲)

他律是指道德判斷的标準受兒童自身以外的價值标準支配。其特點:

(1)、兒童認為規則、規範是由權威人物制定,不能改變,必須嚴格遵守

(2)、對行為好壞的評定,隻根據後果,而不是根據行為者的動機。

(3)、視懲罰為天意,認為懲罰是客觀世界維持道德秩序的手段,贊同嚴厲懲罰。

(4)、單方面遵從權威,有一種遵從成人标準和服從成人規則的義務感。

自律道德階段(10歲以後)

自律是指兒童的道德判斷受其自己的主觀價值标準所支配,即外在的道德标準内化于己。這個階段的特點主要有:

(1)、認識到規則具有相對性,是可以改變的。規則是人們根據相互間的協作而創造的,可以按多數人的意願進行修改。

(2)、對行為好壞的判斷依據着重于主觀動機或意圖,而不隻是後果。

(3)、逐漸運用公正的标準——互惠考慮人際關系。既考慮自己的利益,也考慮他人利益。這被認為是自律道德的核心。

(4)、主張溫和而恰當的懲罰,與特定行為相配合,要符合邏輯,對錯誤有補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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