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分周期

記分周期

道路交通專業術語
根據公安部91号令第43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通俗地說,以機動車駕駛證正證上的初次領證日期為起點,每12個月為一個記分周期。例如:一駕駛證,其初次領證日期為2004年6月20日,這個駕駛人是從每年的6月20日到次年的6月19日為一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未達到12分的,且沒有違法未處理的記錄(一般指C1),在下一個記分周期開始時将會将原先的記分清0。如果有違法未處理的記錄的情況,那麼此次記錄所扣的分值将積累到下一年,直到違法記錄消除。
    中文名:記分周期 外文名: 定義: 分 為:12個月 分 數: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 類 型:周期 初始日: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

基本規則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扣分是指減少應得的分數。也指交通違章駕駛證的扣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别計算,累加分值。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一個記分周期内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交管部門應當扣留其駕駛證,并對其進行交規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要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内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内容簡介

車輛管理所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發機動車駕駛證: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 

(二)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達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考試的。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内,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計算

記分周期是以取得駕駛證的日期開始計算的,如果是11月4日取得駕駛證,那麼明年的11月4日是一個記分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内(12個月)記分未達到12分,罰款在這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已繳清的,下一記分周期開始時系統自動清零。尚有罰款未繳清的記分在下一記分周期不給予清零,下一記分周期開始後會在此基礎上記分,以此類推,如果超過12分,那麼就需要通過學習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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