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旦大學投毒案

複旦大學投毒案

法律案件
複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黃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4月25日,黃浦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林森浩批準逮捕。11月27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林森浩稱自己看不慣黃洋,決定投毒出于愚人節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點半,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将于對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林森浩投毒案二審維持原判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稱:複旦投毒案 外文名稱:Fudan poisoning case 時間:2013年4月1日 發生地點:複旦大學醫學院宿舍 案 件:投毒案

案件背景

2013年4月1日,複旦大學2010級碩士生黃洋因身體不适住院,16号下午經搶救無效逝世。經警方初步證實,黃洋的舍友林默是該案最大嫌疑人。林默因與黃洋在生活瑣事上發生矛盾,便從實驗室帶回劇毒物質注入飲水機槽,緻黃洋飲毒水身亡。

案件經過

2013年3月31日中午,複旦大學2010級碩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實驗後剩餘并存放在實驗室内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寝室,注入飲水機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與林森浩同寝室的黃洋起床後接水喝,飲用後便出現幹嘔現象,最後因身體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複旦大學保衛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偵查。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寝室同學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依法對林某實施刑事傳喚。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黃洋經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3點23分在上海某某醫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該生宿舍飲水機内剩餘的水中檢驗出某些含劇毒化學成分,認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複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複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準逮捕。

2013年5月5日,黃洋父母給複旦校長楊玉良寫親筆信,質疑學校推诿避責,官僚作風。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診斷稱林森浩無精神異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某的公訴已被該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複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與被害人黃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害黃洋并緻其死亡,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對林森浩依法予以嚴懲。

被告人林森浩辯稱,其隻是出于“愚人節”作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但提出林森浩系間接故意殺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表現,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審代理律師唐志堅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訴。

毒物來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學呂鵬,準備向其要曾經做實驗時用過的N-二甲基亞硝胺。林森浩從呂鵬處拿到實驗室鑰匙到實驗室将裝有75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藥瓶和一支已經吸了約2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注射器帶走。

投毒劑量

公訴機關認為,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緻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案件審理

法庭審理中,林某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緻黃洋死亡的事實,但對作案動機、目的等進行了辯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動機、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開了調查,并充分聽取了庭審過程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并對證據進行了質證。   

一審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審維持原判: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異議

複旦投毒案 專家證人意見為何不采納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高院對林森浩涉嫌故意殺人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林森浩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二審法院沒有認可辯方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林森浩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雖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但不能從輕處罰。這個結果并不讓人感意外,但對産生實體結果的程序期待卻未能得到滿足。本案二審的開庭審理,出現了不少逆襲之處,最引人注目的是,辯方所請的法醫專家證人語驚四座:“被害人黃洋不是死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而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緻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當然,專家證人的意見再權威,也隻是一家之言,能動搖但不能推翻之前作為定案依據的鑒定意見。

社會反應

媒體

培養人才,有知識更要有德性;大學教育,重學術更要重人格。讓學生懂得去愛,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對于複旦大學生投毒的個案進行連篇累牍的報道和解讀,并把闆子都打到大學屁股上的評論,并不一定妥當。首先,中國大學的學生這麼多,發生一兩件投毒案,從概率上來看很小。其次,這些個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時沖動或長期的心理扭曲所緻,而非大學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當做一個典型案例,沒完沒了地報道、評論,搞得大家緊張兮兮,使得同學之間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償失了。

專家

鄭曉邊表示,一些大學生缺乏人際交往能力是連日來高校死傷事件頻頻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背後是長期以來相關教育的缺失。無論是學生自身還是學校、社會,都應該盡快亡羊補牢。此外,鄭曉邊建議,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對大學生提供危機幹預,及時為大學生提供心理疏導方面的幫助。

廢除死刑是個大趨勢,但在中國‘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文化基因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這也正是求情信這樣一種正常的民意表達,卻引發如此強烈反對的原因。

胡志強表示,現行司法鑒定體制有着制度上的局限性。沒有一家獨立的、國家意義上的司法鑒定機構。公安有公安的鑒定機構,檢察院有檢察院的鑒定機構,這都不是獨立的。這種自偵自鑒的體系處于一種封閉狀态,容易受領導意見的左右,很少有人去質疑,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自偵自鑒也易導緻冤假錯案。

解決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将司法鑒定從公安、檢察機關剝離出來,建立由國家主導的、獨立的、完善的、科學規範的司法鑒定體系。這個司法鑒定新體系,應該與公檢法平行,所有經費由國家劃撥,鑒定也是免費進行,司法鑒定科學應當成為一個國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學領域。

有專門知識的人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規定,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适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也稱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其依據自己在某一領域掌握的專門知識、技能和實踐經驗,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并發表意見。

反思

黃洋事件讓我們痛定思痛,不得不再一次把焦點對準“究竟教育該培養什麼樣的人?”不得不再一次關注高素質人群的“心理問題”,不得不再一次讨論新時期的“德才兼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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