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連芳

袁連芳

神秘的證人
袁連芳,一個神秘的證人。杭州人,1962年生。其父母均為杭州普通工人,育有袁連芳等兄弟五人,其中袁連芳排行老五,由其姑姑帶大。
    中文名:袁連芳 外文名: 别名: 民族:漢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個人經曆

1999年,他與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電子市場租下攤位,開始經營電子器材。經營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舉報,從二人的攤位、倉庫及住處共搜出碟片3600餘張。後經警方鑒定,其中有3474張為淫穢碟片,均由袁、莫二人從浙江義烏購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随即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個月後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師為袁作了罪輕辯護,提出袁的販賣淫穢碟片行為屬未遂,應減輕處罰。同年5月,拱墅區法院正式對該案作出判決:袁與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至少在兩個看守所裡,袁連芳參與了兩場冤案的定罪,這險些讓三人喪命。

2003年春節後,他被關押到了千裡之外的河南省鶴壁市看守所,與當時鶴壁市下轄的浚縣發生的一起滅門血案嫌疑人馬廷新同監。按馬被無罪釋放之後的說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後,聽從了袁連芳的“誘導”,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連芳的手筆。馬廷新自供:“我說不是我殺的人,我不知道怎麼寫。他(袁連芳)就給我寫。”馬廷新每次提審回來,說過哪句話,這位獄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現身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與張輝同号。當時,張高平、張輝叔侄兩人正是一起奸殺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沒有掌握任何物證痕迹,相反,據鑒定顯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并不屬于這對叔侄。一進監室,袁就多次問張輝“有沒有做過”,張否認後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審有罪判決中的26條證據幾乎都是事發前後的間接旁證,隻有袁連芳作證稱:張輝在看守所裡自稱曾奸殺過一名女子。

萬幸的是,張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後,于2013年3月26日被浙江高院宣判無罪。袁連芳則因“多次調派‘外地’協助公安機關‘工作’”獲得減刑,第一次減刑1年半,第二次減刑10個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獄。

袁連芳的案例可與上述印證:無論在鶴壁市第一看守所内與馬廷新同監,還是在拱墅區看守所内與張輝同監,袁連芳均是“大哥”、“号長”,并參與促成嫌犯承認“罪行”。

獄偵耳目由來

至此,一個陌生的詞彙:“獄偵耳目”,出現在公衆面前。其實,早在1991年《公安部、财政部關于印發〈公安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中就明确規定有特情耳目費,包括:特情、耳目(含獄偵耳目)為我進行工作時所需的交際、職業掩護、交通、獎勵和其他活動費。“獄偵耳目”這一制度在看守所裡被廣泛用于深挖餘罪。

2011年春節後,袁連芳因高血壓中風,一度不能進食和講話,被幾個打麻将的朋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長達一個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也在京杭大運河邊,與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2011年3月份,昔日的“号長”袁連芳出院。雖恢複說話,但語調已較常人緩慢,行動亦隻能靠拄着拐杖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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