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

處方

漢語詞彙
處方(prescription)是醫療和藥劑師配制的一項重要書面文件。[1]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廣義的講,凡制備任何一種藥劑的書面文件,都可以稱為處方。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2]
    中文名:處方 外文名: 拼音: 近義詞: 反義詞: 基本釋義:所開的藥方 拼 音:chǔ fāng 主要分類:醫生處方,協定處方,法定處方 開頭标示解釋:Rp. :取或授予 主要涉及:醫學,藥物,中醫,臨床醫學 注音:ㄔㄨˇ ㄈㄤ

詞語概念

引證解釋

1. 給病人開藥方。

《梁書·謝舉傳》:“ 舉 雖居端揆,未嘗肯預時務,多因疾陳解,敕辄賜假,并手敕處方,加給上藥。” 唐 劉餗 《隋唐嘉話》卷中:“ 澄 自為處方,以此藥為主,其病自除。” 宋 葉适 《胡尚書奏議序》:“能言病未必能處方,不能言病,而辄處方,誤人死矣。” 清 蔡複一 《答劉學憲書》:“國醫處方,劑劑皆中。”

2. 藥方。

徐特立 《衛生展覽會的重要意義》:“ 張仲景 的處方,有研究的必要。” 何士光 《鄉場上》:“她要 任老大 女人領娃娃去找鄉場上那個醫生,去開處方,去付藥費。”

處方類型

1.法定處方

主要是指藥典、部頒标準和地方标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在制造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需遵照其規定。

2.協定處方

一般是根據某一地區或某一醫院日常醫療用藥需要,由醫院藥劑科與醫師協商共同制定的處方。它适于大量配置和貯備藥品,便于控制藥物的品種和質量,減少病人等候取藥的時間。它的合理應用有其一定的優點,但還必須注意到,由于協定處方難以适應病情變化的多種要求,所以用它來完全代替醫師處方是不恰當的。

3.醫師處方

醫師處方是醫師對個别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處方除了作為發給病人藥劑的書面文件外,還具有法律上、技術上和經濟上的意義。由處方而造成的醫療事故,醫師或藥劑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處方的技術意義,在于它寫明了藥物名稱、數量、劑型及用法用量等,保證了藥劑的規格和安全有效。從經濟觀點來看,按照處方檢查和統計藥品的消耗量及經濟價值,尤其是貴重藥品、毒藥和麻醉藥品,供作報銷、采購、預算、生産投料和成本核算的依據。

4.處方審核結果分類

處方審核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适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内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迹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緻 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适宜性審核的(處方後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早産兒、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體重或日、月齡的;

5.化學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别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 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5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适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包括處方顔色、用量、證明文件等);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适宜處方

1.适應證不适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适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适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聯合用藥不适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他用藥不适宜情況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适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機制相同藥物的。

處方權獲得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3.醫師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4.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5.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後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處方用語

開頭标示

Rp. :取或授予

Sig./S. :用法

劑型

Tab. :片劑

Inj. :注射劑

Sol. :溶液

Emp. :貼膏劑

Cap. :膠囊

Ung. :軟膏

Syr. :糖漿

Ap. :水劑

Mist. :合劑

Tr. :酊劑

Lot. :洗劑、擦劑

數量單位

g(或不寫)克

ml或c.c.毫升

mg毫克

μg或mcg微克

IU國際單位

U單位

i,ii,iii1,2,3

#片,個,粒

caps個(膠囊)

tabs片

gtt滴

服用間隔

q.d.每天一次

b.i.d.每天二次

t.i.d.每天三次

q.i.d或4.I.d每天四次

q.2h每二小時一次

q.4h每四二小時一次

q.8h每八小時一次

q.o.d隔日一次

q.w.每周一次

p.r.n必要時服用(可重複)

s.o.s必要時服用(用一次)

ad lib随意服用,任意時間

st. 或stat立即使用

服用時間

a.c.飯前服用

p.c.飯後服用

int.兩餐之間服用

h.s.睡前服用

給藥途徑

H.皮下注射

v. 或i.u靜脈注射

m. 或i.m肌肉注射

p.o.口服

i.v.gtt 靜脈滴注

top外用

sl舌下

ad右耳

al左耳

od右眼

os左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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