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

處分權

法律術語
處分權是财産所有人對其财産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财産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産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财産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中文名:處分權 外文名:right of disposition 别名: 包括:資産的轉讓、消費、出售等

處分權簡介

從法律角度看,處分權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所有人把财産直接消耗在生産或生活活動中,如把原料投入生産,把糧食吃掉等;法律上的處分權是指按照所有人的意願,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财産進行處置的權利,如轉讓、贈與等。從企業資産角度來看,處分權可分為整體資産處分權與部分資産處分權。整體資産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産的處分權。

處分權不同于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能力,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處分權也影響法律行為效力,但應将處分權與行為能力予以區分。行為能力乃是行為人本身的一種能力,“系就權利主體的性能而言”,屬于行為人本身性質固有因素。處分權表現的隻是處分人與被處分權利之間的一種關系,即被處分權利屬于處分人自由支配之列。正是因為行為能力是人的内在因素,所以不能由人依其意思進行變動,而處分權既然是一種人與權利之間的結合關系,自然需要依權利人意思進行變動,從而發生處分權移轉于他人。

分類

整體資産處分權

整體資産處分權是指某一企業整體資産的處分權。處分權包括:n

(1)決定資産整體在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不同管理主體之間轉讓的權利;n

(2)企業資産的經營形式和企業組織制度的變更方面的權利,如企業實行兼并、分立、聯營、股份經營等;

(3)決定企業資産産權命運的重大變動。如企業的破産、清算、歇業、關、停、并、轉等。n

部分資産處分權

部分資産處分權主要指企業内部的生産經營活動中占有、使用資産的處置和變動的權利。包括:n

(1)企業的廠房、設備、生産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資産的處分權;n

(2)企業的技術、工藝、專利權、商标權等無形資産的處分權;n

(3)企業的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處分權利;n

(4)其他歸企業擁有的部分資産的處分權利。n

與使用權的區别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财産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産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态中,人們占有生産資料和勞動産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财産,最終是為了對财産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财産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權。n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财産(生産資料和勞動産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财産的消費(包括生産和生活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财産的轉讓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緻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财産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别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n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着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财産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财産所有權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财産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并不一定導緻所有權的喪失。n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财産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财産所有人可以将這四項權能集于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将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幹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産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财産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财産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複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産的特定目的。因此,财産所有人将其财産所有權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産生喪失其财産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财産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并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于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解釋

“處分權”在工具書中的解釋

1、依法處理所有物(财産)的權利。所有權的一種重要權能。所有權人通過對财産的消費或出賣等,财産所有權就消滅或轉移給他人。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托等合同将财産使用權、占有權轉移,或對其财産設定物權(抵押權、典權等),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亦可由非财産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拍賣債務人的動産和不動産。

2、處分權是指依法處理所有物的權力。表現為所有權人對财産的消費或出賣等,所有權人通過出租、寄托等合同将财産使用權、占有權轉移,也是行使處分權。處分權也可由非财産所有人行使,如人民法院依民事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财物拍賣、變賣等。

“處分權”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1、處分權是指為法律所保障的實施旨在改變資源的經濟用途或狀态的可能性,在經營者人力資本産權中就表現為是否能夠根據契約自由的決定自己從一個企業流向另一企業或者繼續留在一個企業甚至退出企業界進入其他領域。

2、所謂處分權是指企業對财産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财産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财産的轉讓則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引起财産的絕對或相對消失處分權決定财産的最終歸屬。

3、這種處分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實施懲戒的權力,即通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損害受教育權或者使學生喪失受教育權的一種權力。

4、處分權是指林地使用權人對其占有的林地決定進行出租、抵押、轉讓、轉包的權能,它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林地産權的可轉讓性。

5、處分權是指為法律所保障的實施旨在改變财産的經濟用途或狀态的行為的可能性它所反映的是人在變更人力資本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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