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燈

航空障礙燈

助航燈光設備
航空障礙燈是标識障礙物的特種燈具,隸屬于助航燈光設備行業,航空障礙燈是其座下的燈種範圍。航空障礙燈一般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大于45米建築及其設施,可以三種障礙标志燈可以互相配合使用。
    中文名:航空障礙燈 外文名:Aviation Obstruction light 用途:顯示出構建物的輪廓,以告警示

簡介

為了與一般用途的照明燈有所區别,航空障礙燈不是常亮着而是閃亮,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常亮,中光強航空障礙燈與高光強航空障礙燈為閃光,閃光頻率不低于每分鐘20次,不高于每分鐘60次。航空障礙燈的作用就是顯示出構築物的輪廓,使飛行器操作員能判斷障礙物的高度與輪廓,起到警示作用。

航空障礙燈分類和命名

航空障礙燈3 分類和命名航空障礙燈分類說明如下:a)L-810,低光強紅色障礙燈b)L-856,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40閃/分c)L-857,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d)L-864,中光強紅色閃光障礙燈,20閃/分—40閃/分e)L-865,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40閃/分f)L-866,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g)L-885,中光強紅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基本信息

航空障礙燈一般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大于45米建築及其設施,可以三種障礙标志燈可以互相配合使用。航空障礙指示燈分類

離地面高45米以下,周圍較空曠的地方應設置低光強航空障礙燈,常亮紅色發光。

離地面45米以上105米以下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中光強B型航空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60次之間,有效光強為2000cd±25%。

離地面105米以上150米以下使用中光強A型航空障礙燈;白色閃光,有效光強(2000-20000cd)±25%。

離地面150米以上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高光強障礙标志燈并必須為白色閃光燈,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70次之間,有效光強随背景亮度而定,全天候24小時工作。

障礙物就其障礙标志燈的設置應标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設航空障礙燈,中間層的間距必須不大于45米,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築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航空障礙燈。

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5米(即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加礙标志燈)

對于煙囪或其它類似性質的建築物,頂部障礙标志燈應位于頂端1.5-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的污

染,障礙标志燈可設在低于煙囪口4-6米處的位置。

高于150米的超高物體應中、高光強航空障礙燈配合使用。

對于不足150米高的高壓輸電電纜、鐵塔可在頂部設發白光的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不論哪種航空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航空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面都能看出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并且考慮障礙标志燈的同時和順序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标準、規定和建議

(與國際民航組織一緻)

一、航空障礙燈設置的場所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産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确規定:

1、機場淨空保護的限高或超高建築物及構築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标志。

2、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标志。

3、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築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标志并保持正常狀态。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機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淨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築物及構築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标志。

二、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标準、規定和建議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标準(MH/T5001-2013)》、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标準和建設措施機場》附件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标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2015 [1]  )》。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

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一)航空障礙燈的分類

根據MH/T6012-2015 [1]  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标準和建議措施機場》附件十四,障礙燈分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1、低光強障礙燈為恒定發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築物及其設施設置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低光強障礙燈為紅色,有效光強100cd±25%)

2、中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三種:

a、中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築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B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b、中光強B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

C、中光強C型航空障礙燈為紅色恒光,有效光強2000cd±25%。

3、高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兩種:

a、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别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或于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b、高光強B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并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别為白晝100000 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于标示電線、電纜塔架和高壓輸電線鐵塔等處。

三、航空障礙燈的設置分布 [2] 

1、障礙物就其障礙燈的設置應标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

2、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距離必須不

大于45米并盡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築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礙燈)。地處城市和居

民區附近的建築物設裝中間層障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從地面隻能看到散逸的光線。

3、外形廣大的建築群所設置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面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45米左右的間距設置障礙燈。

4、對于105米的超高物體、設施或拉線塔、樓頂塔等,應在其頂端設置中光強A型障礙燈,并為白色閃光,其下部分層設置紅色中光強B型障礙燈。

5、高于150米的超高物體(如廣播電視塔、大跨越斜拉橋等)應在其頂端設置高光強A型障礙燈,并且應以中、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6、超高壓輸電線鐵塔應設置高光強B型障礙燈,并為三層同步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最低點及二者中間位置,且需沿電纜走線方向設于鐵塔外側。

7、對于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築物,頂部障礙燈必須位于頂端1.5-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污染,障礙燈可裝設在低于煙囪口4-6米的部位(詳見國家标準節選)。

8、不論哪種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位都能看到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并且考慮障礙燈的同步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四、一般可參照下列障礙燈設置方法

外形廣大的建築群設置的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位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45米左右的間距設置障礙燈一般建築應在其頂端安裝障礙燈高于150米超高物體,在其頂端設置高光強A型障礙燈,并與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高于105米而不足150米的高大物體,應在頂端設置中光強A型障礙燈,中間層還應加設障礙燈,且間距盡可能相等。

超高壓輸電線鐵塔應設置高光強B型障礙燈,并為三層同步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線的最低點及二者中。

LED光源以高效、環保、節能、穩定等優點,确立了航空障礙燈最佳光源的位置。

交流多盞聯控閃光障礙燈樓層安裝示意圖。參考示意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50051-2001規定煙囪設置航空障礙燈分布及标志

航空障礙燈接線方法(通用)

副燈沒有光控開關,隻能在主燈或控制器同步信号的控制下工作,不能單獨工作。

注意:燈具在安裝時需距離發射天線2米以上,并盡可能避免強的輻射區,以免影響燈具的正常工作和通訊。發射功率500W以上基站需離天線3米以上;在安裝還需注意避免安裝在鐵塔的最頂端和最邊緣處,以免雷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民航局最新的文件要求 ,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必須有民航局機場司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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