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規定:
1、用于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适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别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這一條意味着: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确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财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隻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這一規定和第2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關注。
提供支持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答記者問,表示已經通過股票質押方式,向21家券商提供了2600億信用額度,用于券商自營增持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