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原則
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薄證樣式。新證啟用後,以前的薄證繼續有效,新證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不能要求當事人強制更換,小産權房不會發證。
作為物權法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動産登記核心載體的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的法定憑證,由權利人持有。統一不動産登記簿證問世,意義十分重大。
不動産登記局王廣華局長說,要明确告訴大家,新證問世,舊證依舊有效,不受任何影響。2015年3月1日開始實施,而新證全國推行有一個過程。大家不用急着換領新證。以後房地産不變更、不交易,就不用換領新證。大家願意換新,可以視各地不動産統一登記推廣進程而定。
針對城鄉社會普遍關心的“小産權房”問題,不動産登記局負責人強調,不動産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産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動,不可能登記任何不合法的東西。現行法律法規明确,世界普遍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産權房”不可能予以登記,這樣的念頭應該打消。(記者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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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等15個城市将率先淘汰房産證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鳳玲 實習記者 鄭淯心 自3月1日起,《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将正式入實操階段,它的展開将為房地産稅的征收起到基礎性作用,并推動遺産稅、物權保護等一攬子制度改革。
經濟觀察網記者從權威渠道獨家獲悉:這一工作将在成都、青島、廣州、杭州、廈門、濟南、武漢等15個城市提前開展,也就是說這些城市居民的“房産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産權證)将陸續換發成“不動産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産權證),“不動産權證”證件設計初稿已出爐,并已在國務院内部征求了中央編辦、财政部等八部委意見。
記者掌握的信息顯示,新的“不動産權證”和居民手握的“房産證”有差異,“不動産證”的外頁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産權證外,在其右上角寫有不動産登記抵押權、異地登記、查封登記等登記類型;内頁内容規定了權利人、證件種類、證件号、共有情況、權利人類型、登記原因、使用期限、取得價格(以萬元/平米為單位)。
衆所周知,“房産證”的外頁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産權證,并無其它内容,房産證的内頁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情況、房屋坐落、登記時間、房屋性質、規劃用途、房屋狀況和土地狀況。
兩者對比得知:“不動産證”比房産證産權内容更詳細,因“房産證”對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價格采取了規避态度,這兩點是直接與公民利益相關,“不動産證”則對使用年限進行了明确規定“起和止日期”和房屋取得價格,讓交易透明化、明确化。“不動産登記是和《物權法》一體的,《物權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至于怎麼續期還需要讨論。”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表示。
我國第一本不動産産權證花落徐州
人民網徐州2015年3月1日電,春陽明媚,今天上午9時42分,江蘇省徐州市居民邢衛鋒和趙媛媛夫婦在徐州市不動産登記局服務大廳接過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頒發的不動産産權證書,标志着我國第一本不動産産權證正式誕生。
國務院頒布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今日正式實施,江蘇徐州、四川泸州兩地同時啟動頒證工作。國土資源部不動産登記局局長王廣華表示,此舉标志着不動産統一登記這項制度開始實實在在落地。
專家指出,我國第一本産權證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同時,還具有重要的曆史紀念意義,未來國博或者曆博可能會考慮收藏。
首本林權類不動産權證書在江西崇義頒發
中國國土資源報報道:3月1日,江西省崇義縣傑壩鄉石皮村69歲的林仁群,拿到了全國第一本林權類不動産權證。這本編号為D36000000001的不動産權證顯示,其權利類型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森林、林木所有權”,權利性質為家庭承包,用途為有林地,面積3.3畝,使用期限為1983年6月15日至2033年6月15日。
宅基地“第一證”在四川泸縣頒發
2015年3月1日上午10點,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将“泸縣第一本”不動産權證書頒發給了泸縣牛灘鎮居民劉先生,這本證書的編号為“No.D51……007”。劉先生告訴記者,他登記的不動産為農村宅基地和農村住宅。
劉先生說:“以前辦理房産證或者土地使用證需要跑很多部門,現在隻到不動産登記中心一個部門就能辦理,節約了很多時間,對于老百姓來說是個好事情。”劉先生表示,自家房屋修建好後還沒來得及辦理房産證,知道這次不動産登記後,便前來統一辦理,這也意味着自己的林業權、土地使用權和房産權全部都整合在一個證上,方便管理。
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産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衆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将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條 不動産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适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産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衆的原則。
不動産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産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産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産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産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确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産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級不動産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産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分别辦理。不能分别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确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産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産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簿。
不動産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産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産權利的主體、類型、内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産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不動産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明确不動産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産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将各類登記事項準确、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産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産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産登記工作相适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産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産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産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産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産登記簿由不動産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産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産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将不動産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産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産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産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産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産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産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産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産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産登記。
不動産登記機構将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産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産權屬證書;
(四)不動産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産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産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别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産不屬于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産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産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産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産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産狀況是否一緻;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内容是否一緻;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産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産滅失導緻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産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争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産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産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辦結不動産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産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産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争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産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産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确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産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産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産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财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産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産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産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複制不動産登記資料,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産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将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産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不動産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僞造不動産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僞造、變造不動産權屬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僞造、變造的不動産權屬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産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動産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産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洩露不動産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産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産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産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産統一登記過渡期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産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緻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