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

翻唱

發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
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年代的香港市場裡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産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豔芳這個級别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專輯,要想滿足産業快速生産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陳淑芬接受采訪時曾說,八十年代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對原創,翻唱的性價比要高很多,尤其對于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聽好了買過來翻唱,能省不少錢。梅豔芳的唱片裡,《赤色梅豔芳》、《壞女孩》、《似火探戈》、《夢裡共醉》都是以翻唱為主。
  • 中文名:翻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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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目數量:
  • 音樂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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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唱片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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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獲得獎項:
  • 翻唱人:明星
  • 目的: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 時間:香港20世紀80-90年代
  • 代表:《赤色梅豔芳》、《壞女孩》
  • 相關:《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

相關作品

相關的作品數不勝數,大家熟知的翻唱比較成功的作品有張國榮《千千阙歌》,陳奕迅《最冷一天》,梁靜茹《夜夜夜夜》等等。

個人經曆

《中國音樂着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産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人們常說的"翻唱",實際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經發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除非他人所唱歌的曲是歌手自己創作的。),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的一種行為。由于音樂着作權知識的匮乏,歌手對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對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針對這一現狀,該書作者蔣凱博士将音樂着作權知識和音樂産業實踐相結合,提出了系統化的翻唱策略及應對措施。

在整個八十年代,翻唱歌曲成為推動港樂産業發展的最大動力。八十年代流傳至今的熱門金曲,如《千千阙歌》(陳慧娴)、《風繼續吹》(張國榮)、《情已逝》(張學友)、《祝福》(葉倩文)等。最誇張的一次,1985年TVB十大勁歌金曲,十首歌裡八首是翻唱。1989年,一曲兩翻的《千千阙歌》和《夕陽之歌》更上演了一出鬧劇。

“翻唱”對于港樂來說不啻為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翻唱”滿足了産業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阻礙了本土音樂的發展。不過,在八十年代那個音樂産業發展的上升期,負面效應倒不是太明顯,畢竟若不是因為翻唱帶來了産業的極大繁榮,唱片公司後來也不會給本地原創音樂人、原創樂隊機會,也就不會有後來的倫永亮、Beyond和達明一派什麼的了。

授權

網絡歌手唐磊的《丁香花》在網上廣為流傳之初,并未以錄音制品形式出版。不少唱片公司雖看好此首歌曲,但由于該歌曲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因此不能在旗下歌手的專輯中使用。但實際上,唐磊是音着協的會員。任何人隻要通過合法程序向音着協申請對《丁香花》的使用許可,并支付相關的授權費用後,音着協就可授權其使用。

法律依據

很多歌手認為,隻有獲得歌曲着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翻唱。但事實并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着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着協”)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着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

糾紛

相互缺少了解

(一)詞曲着作權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對音着協的了解

以陳濤和沙寶亮之間的翻唱糾紛為例,歌手沙寶亮未經歌曲《暗香》詞作者陳濤的許可,在金鷹電視節上演唱了該首歌曲,并制作發行了《暗香》MV。後陳濤将沙寶亮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聲明不經其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對此糾紛略作分析:首先,陳濤沒有權利禁止沙寶亮唱《暗香》。由于陳濤為音着協的會員,因此其作品《暗香》屬于音着協管理的作品。根據《着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權利人與着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着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着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因此,陳濤聲明禁止沙寶亮唱《暗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沙寶亮無須通過陳濤許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娛樂信報記者采訪沙寶亮時,但事實上,沙寶亮在演唱《暗香》時根本無須經過陳濤授權,其隻要花費較低的費用取得音着協的授權即可。

故意混淆

(二)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許可的概念

音着協有兩個職能,一是對申請使用者進行授權,二是法定收轉報酬。兩個職能下,音着協承擔的法律義務不同。第一種情形下,申請人應填寫《作品使用申請表》,音着協須審查其申請使用的作品是否屬于音着協管理,申請者使用作品的性質和數量,出現錯誤授權時音着協應承擔侵權責任;第二種情形下,轉交費用人應填寫《錄音法定許可登記表》,該表中規定了保證條款:①使用人保證所登記的音樂作品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适用《着作權法》第39條錄音法定許可的規定。②使用人保證所填寫的使用資料真實可靠,同意以此資料計算許可使用費,并承擔因資料不實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作品資料應包括曲目及其詞曲作者、編譯配者。如因使用人不能提供詳細的作品資料、提供不完全或不準确,以緻協會轉付使用費有誤,其後果與相關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由此可知,在法定收轉情形下,音着協無須審查轉交費用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音着協為此出具的《音樂作品使用收費證明》隻是收費證明,并不代表音着協的授權。轉交費用人即使獲得了《音樂作品使用收費證明》,也改變不了其非法使用行為的侵權性質。以《兩隻蝴蝶》翻唱糾紛為例,被告辨稱,《兩隻蝴蝶》這首歌,而經法院确認,他們填寫的的确是《錄音法定許可登記表》,支付的也是錄音法定許可的使用費,但是因為歌曲權利人已經作了禁用聲明,因此該歌曲并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

防翻策略

(一)詞曲着作權人應在首次出版錄音制品時,發表合法有效的禁用聲明

《着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着作權人依照着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因此,着作權人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時所附的聲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許可的聲明。唱片公司通常會在專輯的封面上發表此類聲明。如鳥人公司出版的《兩隻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樂作品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的聲明。

(二)詞曲着作權人不加入音着協或退出音着協

根據《着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3條第3款的規定,音着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任何主體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請。因此,即使音着協會員(着作權人)要求音着協不得對某申請者進行授權,音着協也必須對該申請者進行授權。

對已經加入音着協的着作權人來說,為确保其對以後創作産生的歌曲享有壟斷性的使用權,可選擇退出音着協。正如鳥人公司法人代表周亞平所說:“鳥人公司與《兩隻蝴蝶》的詞作者牛朝陽都不是音着協的會員。鳥人公司之所以買斷了這支歌曲的版權同時又為推廣這支歌曲投入高額的宣傳成本,其目的就是為了壟斷這支歌曲的藝術市場,杜絕翻唱,從而最大化地獲得其商業利益。

相關比賽

“仙樂飄飄”尋仙2009翻唱大賽,是騰訊首款3D大作《尋仙》為發掘民間優秀歌唱人才,推廣純正中國風音樂而舉行的一場大型網絡賽事活動!

大賽參與要求:所有尋仙玩家皆可報名參賽;按照賽事要求完整填寫真實有效的個人資料,即在個人資料中不得使用任何不規則符号,上傳的形象照片必須為本人單身清晰照片;所有選手需在個人資料中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比賽資格,将由票數靠後的下一位選手獲得名次和獎勵;參賽玩家可參加IS語音的拉票活動,以此獲得更多關注;參賽玩家上傳歌曲中必須至少有一首是中文歌曲。賽程簡介:比賽進程分為三個階段,初賽和複賽分才子組和佳人組,才子組和佳人組分開排名。比賽形式為選手上傳自己翻唱或原創的音頻作品,觀衆投出票數決定其排名以及晉級資格。

初賽:2009年04月23日至2009年05月23日,根據選手票數,男女各前100名選手入圍複賽。

複賽:2009年5月26日至2009年6月14日,5月26日零點初賽階段票數清空,重新開始計票,最終根據複賽階段的票數選出十強選手。

決賽:2009年6月16日至2009年6月26日,6月16日零點複賽階段票數清空,重新開始計票,最終根據決賽階段的票數決出賽事排名。其中,決賽階段選手需要參加IS語音舉行的2次PK演唱會。

A8音樂翻唱秀場新頻道上線啦!

為了活躍氣氛,從下月起将開始舉辦翻唱大賽,翻唱大賽将采用命題翻唱的形式,每月一期,優勝者将獲得豐厚的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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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許可

《着作權法》第39條對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作了如下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着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着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許可是對着作權人專有權利的限制,是立法者在方便社會的使用和保護着作權人利益平衡情況下的規定。新修訂的《着作權法》對錄音法定許可設定了嚴格的條件。

權利主體

法定許可的權利主體是錄音制作者。根據《着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款的規定,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許可前提

作品使用者應首先判斷該音樂作品是否合法出版過錄音制品(CD或卡帶形式)。如果沒有合法出版過錄音制品,僅是通過網絡、演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則不能适用法定許可。以網絡歌曲《丁香花》的侵權案為例,《丁香花》雖然一直在網絡中流傳,但并沒有出版過錄音制品,不符合錄音法定許可的前提條件。因此,南京音像出版社以法定許可為理由将《丁香花》制成錄音制品出版,侵犯了着作權人唐磊的複制權、發行權。

首次出版

上面未标示“着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

《着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的規定,着作權人依照着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根據該項規定,以下禁用聲明都是無效的:着作權人通過網絡、表演、廣播發表的禁用聲明;未标示該禁用聲明的錄音制品已經出版後,着作權人又在各種媒體或由某個組織(如中國音樂着作權協會)或個人發表的禁用聲明。因此,着作權人在作品首次被錄制為錄音制品時所做的聲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許可的聲明;着作權人一旦在首次出版錄音制品時沒有發表該聲明,就喪失了排除法定許可的機會。

交費

(1)交費時間和機關

依照着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2款、第39條第3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個月内向着作權人支付報酬。由于使用者支付報酬常常很難找到着作權人,因此國家版權局在涉及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使用音樂作品方面,指定音着協為法定收轉機構。

(2)交費标準

國家版權局于1993年制定了錄音法定許可的收費标準,即錄音制品的發行數量×制品的批發價格×3.5%。在沒有新的收費标準出台之前,該标準繼續有效。2013年适用該标準的結果是,常會出現出版社(唱片公司)花200元即可翻唱一首歌的情形。

許可對象

中國作者創作的音樂作品和外國音樂作品在中國被合法錄制成錄音制品後,适用法定許可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外國的音樂作品僅在外國被合法錄制成錄音制品,在中國國内沒有被制成過錄音制品的情形,那麼它是否适用法定許可呢?單純從《伯爾尼公約》和《着作權法》中很難直接找到答案。但音樂作品已經被合法錄制成錄音制品且沒有聲明不許使用,據此說明着作權人同意以制作錄音制品的形式将其作品公之于衆,那麼他人在不損害其合理報酬的情況下,同樣以制作錄音制品的形式使用其音樂作品可以不經其許可。依照《着作權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同樣應該适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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