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制

群婚制

原始社會中成群男女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
所謂群婚制,又叫集團婚姻制,是指原始社會中一定範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類社會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質特征在于兩性關系受到一定範圍的血緣關系的限制或排斥。按照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提出的婚姻家庭進化模式,婚姻制具體可以劃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度兩個階段。[1]
    中文名:群婚制 外文名: 别名: 又稱:集團婚姻制 類型:婚姻形式 分類:血緣群婚制度等 地位:人類社會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 内在特征:亞血緣群婚排除兄弟姐妹兩性關系

分類

血緣群婚

血緣群婚制度,亦稱血婚制或血緣家庭,指在原始社會蒙昧時期的中級階段,在同一原始群體内,同一行輩或同一年齡階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為夫妻的集團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級形式,也是人類兩性關系史上産生的第一個禁忌原則。這一規則排除了縱向的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兩性行為隻能在同一行輩的男女之間進行。“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數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

他們的子女,即所有的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又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子和曾孫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現代的說法)。同胞兄弟姐妹、再從(表)兄弟姐妹和血緣更遠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為兄弟姐妹,正因為如此,也一概互為夫妻。”

據此,血緣群婚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況為:在同一原始群體内部,根據人們出生先後的輩分或年齡劃分允許通婚的集團,縱向的不同輩分的集團之間不允許存在兩性關系,橫向的相同輩分的同一集團内部則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與血緣群婚相适應的血緣大家庭,其實是一概低級的有縱向兩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體;一個群體,即是一個血緣大家庭。

亞血緣

亞血緣群婚制,又叫夥婚制、亞血緣家庭或普納路亞家庭,是原始社會蒙昧時期的高級階段所存在的群體婚姻家庭形态。它仍是同輩分男女之間的集團婚,但是卻從兩性關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後來又逐步排除了血緣關系較遠的兄弟姐妹--間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發展的第二階段,亦是群婚的高級形式。

地區習俗

“按照夏威夷的習俗,若幹數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緣較遠的即從(表)姐妹或更遠一些的姐妹--是她們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們的兄弟;這些丈夫彼此不再稱為兄弟了,而是互稱為普納路亞。……同樣,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統較遠的--則跟若幹數目的女子(隻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結婚,這些女子也互稱為普納路亞。”這是亞血緣群婚的典型形式。基于此,亞血緣群婚制的實質特點就是:一群姐妹有着她們的共同之夫,但她們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們的共同之妻,但她們的姐妹除外。

内在特征

基于亞血緣群婚排除兄弟姐妹兩性關系的内在特征,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會組織形式、把握每個人的血統關系,是亞血緣群婚制得以推行的前提條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們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團群婚狀态下,母系血統即成為當時認定血緣聯系的唯一依據。這樣,從亞血緣群婚中衍生出了人類第一個有規範的社會組織形式--氏族,并且一開始隻能是母系氏族,即一個由出于共同的女性祖先、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緣關系的後裔所組成的社會集團。

從此,婚姻雙方分别屬于兩個出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本氏族的一群男子隻能與另一氏族的一群女子互為婚配對象,兩個氏族之間同一輩分的男女實行群婚;同一氏族的男女基于共同的女系血統而被禁止兩性行為,因而這種婚姻模式必然實行氏族外婚制。但這種分化的氏族仍以原始群體為母體,隸屬于更大的原始群體--由若幹個依據女性血統建立的氏族所組成的部落,不同氏族的男女婚配隻能在部落内部的氏族間進行,因而又形成了部落内婚制。

血緣氏族

亞血緣群婚制下的氏族實際上是一個女系血緣家庭,所以氏族反映了後世家庭的原始形式,具有了家庭的一定功能--它既是一個血緣團體,又是當時的基本生活、生産單位。族外婚不僅是通婚的原則,也是氏族家庭的最高組織原則。它排除橫向的兄弟姐妹間的兩性關系,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的又一重大進步。恩格斯指出:“如果說家庭組織上的第一個進化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相互的兩性關系,那麼,第二個進步就在于對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這種關系。這一進步由于當事者的年齡比較接近,所以比第一個進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難得多。……不容置疑,凡血親婚配因這一進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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