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拼音:zuì注音:ㄗㄨㄟˋ
簡體部首:罒,部外筆畫:8,總筆畫:13
結構:上下五筆86:LDJD五筆98:LHDD
四角号碼:60111
UniCode:CJK統一漢字U+7F6A
漢字演變
詳細釋義
〈名〉
(1)會意。從辛,從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憂,自亦聲。本義:作惡或犯法的行為。
(2)同本義。
辠,犯法也。——《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辜辟戾辠也。經傳皆以罪為之。——《爾雅》
畏此罪罟。——《詩·小雅·小明》
君子以赦過宥罪。——《易·解卦象下傳》
無功不賞,無罪不罰。——《荀子·王制》
離桓之罪。——《國語·晉語》
或聞無罪。——《史記·陳涉世家》
惡不忍聞,罪不容誅。——《漢書》
治臣之罪。——諸葛亮《出師表》
某知罪矣。——宋·王安石《答司馬谏議書》
(袁可立)則聲罪緻讨以正其大綱。——明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3)又如:罪首(罪魁禍首);罪失(罪愆和過失);罪眚(罪愆,罪過);罪瑕(罪愆);罪禍(罪愆);罪累(罪過);罪悔(罪過);罪殃(罪過);罪辜(罪咎);罪釁(罪行;過惡);罪例(犯罪的案例)。
(4)罪人。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書·牧誓》
吾見強弩長戟,誅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北齊·顔之推《顔氏家訓》
(5)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屬);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惡的罪人);罪腦(罪首);罪隸(古時罪人家屬之男性沒入官府為奴者)。
(6)過失;錯誤。
王曰:“此則寡人之罪也。”——《孟子·公孫醜下》
此天之亡我,非戰之罪也。——《史記》
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問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左傳》
(7)又如:罪诟(過錯;诟病);罪失(罪愆和過失);罪負(過失)。
(8)苦難;禍殃。如:受罪;罪殃(禍殃);罪逆(罪孽);罪疾(災禍);罪惱(罪孽煩惱);罪障(佛教罪孽能障礙諸善,故稱“罪障”);罪苦(佛教語。苦難。因為罪孽而蒙受苦難)。
(9)刑罰。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殺罪五百。——《漢書·刑法志》
(10)捕魚竹網。
罪,捕魚器——《字彙補》
〈動〉
(1)歸罪于。
禹、湯罪己,其興也悖焉。——《左傳·莊公十一年》
朕若罪宗憲,後日誰肯為國家任事?——明·孫高亮《于謙全傳》
(2)又如:不罪(不怪罪;不歸罪于);罪己(把罪咎歸于自己);罪譴(罪責);罪坐(歸罪;連坐)。
(3)懲罰;治罪。
有過不罪,無功受賞,雖亡不變亦可乎?——《韓非子·五蠹》
乃勸種麥,無或失時,行罪無疑。——《呂氏春秋》。高誘注:“罪,罰也。”
宗憲無以罪。——《明史》
(4)又如:罪人不孥(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罪法(罪罰);罪辱(處罰折辱);罪律(治罪的律條)。
詞源
在西方語言中的詞源:
在英文中“crime”一詞是指違反世俗法律的行為或稱罪行,而sin則指宗教概念。sin這個詞來源于古英語的synn,最早的使用見于記載是在9世紀。同樣的詞根出現在幾種其他的日耳曼語中,如古諾斯語的synd,或德語的Sünde。可能存在一個日耳曼語的詞根*sun(d)jō(字面意為“為真”)。
新約聖經中的通用希臘語詞彙ἁμαρτία(hamartia)經常被翻譯為“罪”。新約聖經的寫作用的是古典希臘語,不管從舊約聖經的希伯來語還是新約聖經的希臘語而講,罪在聖經的中的意思是為“未中标記”或“未中目标”,也是古英語中的箭術詞彙。而中文翻譯為‘罪’,本身是不準确的,蓋因中文中‘罪’,是最接近于原文所要表達的概念,亦因中文本身沒有這個意思的詞彙。羅馬書3章23節說: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虧缺本身的意思就是沒有達到既定的目标。就是說,上帝造人的時候,給人類本身有責任義務,有身份地位,有享受的以及擁有的。
而人類既沒有達到責任盡到義務,也沒有守住身份和地位,并且該有的祝福和恩典也沒有得到,該擁有的都失去了。這就是罪。其實人被創造的時候最寶貴的是什麼呢?就是和上帝同在。人既犯了罪,也就不能和上帝同在了。因為上帝是完全的聖潔的,在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污穢。和上帝的分離,就是罪本身。
“辛”(Sin)也是美索不達米亞神話中的月神的名字。最近的某些學生曾将其與現代英語詞彙“sin”聯系起來,但是這似乎是出于民間詞源學的一種聯想,因為辛這個詞是從蘇美爾的月神名南納衍生而來。在蘇美爾神話《恩裡爾與甯裡爾》中,辛被囚禁在地下世界,恩裡爾與甯裡爾的兒子們被獻出代替蘇恩,使其得以返回地上。
方言集彙
◎吳語:ze陽去
◎粵語:zeoi6
◎客家話:[台灣四縣腔]cui5[梅州腔]cui5[沙頭角腔]cui5[東莞腔]cui3[海陸豐腔]cui6[陸豐腔]cui6[寶安腔]cui3[客英字典]cui5[客語拼音字彙]cui4
字形演變
宗教上的罪
罪經常用于指稱一種被禁止或不被認可的行為;在某些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某些教派)中,罪可以指一種思想狀态而不是特指一種行為。口頭上任何被認為不道德的、可恥的、有害的或者不友好的思想、言論或行為都可以稱為“有罪的”(sinful)。
在各種宗教中對于罪的常見概念有:
他人、今生或身後的神和泛指的宇宙對于罪的懲罰。
犯罪是否必須故意的問題。
自知犯罪者的良知會産生罪惡感的觀念。
對于罪行大小的判定尺度。
對于罪行(表示後悔并保證不再犯)的忏悔,與對過去罪行的救贖(atonement,贖罪)。
(經常通過與神的交流或者靈媒進行)恕罪的可能性;基督教中常被稱為救贖(salvation,不同于贖罪)。
佛教的罪觀
佛教因果論
佛教不認可罪的概念,而主張“因果報應”的“業”,即業力。總的來說,佛教将動機作為業的因,不論善惡。起心動念無不是罪,惟有萬念息滅,才會了脫生死。
業的果,可能導緻生活水平下降、艱難困苦、毀形滅迹以及所有方式的生命中的不和諧,也可能導緻身體健康、萬事順利,以及生命的和諧。善行結善果,惡行生惡果。業與果就是你自己的行為與結果。
五戒是佛教的基本倫理戒律,由受過皈依戒的在家居士接受。而僧侶則需經過菩薩戒等,這些戒律有助于佛教徒皈依三寶,最終目标是擺脫苦海,脫離生死輪回,達成涅盤。
猶太教的罪觀
猶太教認為違反神的誡命即是罪。按猶太教教義,罪是一種行為而不是一種狀态。人類不是與生俱來傾向做惡的,但是“從小時起”便有此趨勢(創世記8:21)。人擁有駕馭這種趨勢(創世記4:7)和選擇善惡(良知)(詩篇37:27)的能力。猶太教所稱的“罪”包括了違反猶太教律法,但并不一定是道德上的缺失。根據猶太百科全書,“人必須為犯罪負責,因為人被賦予了自由意志("Behirah");而且他天生意志薄弱,心欲做惡:“人從小時心裡懷着惡念”(創世記8:21;Yoma20a;Sanh.105a)。因此上帝仁慈地允許人們忏悔與被寬恕。”猶太教認為每個人都在生命中的不同時間犯了罪,也認為上帝是恩威并施的。
希伯來語用“avera”(字面意為:罪過)泛稱一切宗教上的罪。根據希伯來聖經的詩篇,猶太教将罪分為三級。犯罪的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故意犯罪的人——“B'mezid”。這是最嚴重的罪行類别。第二類是過失犯罪者。這被稱為“B'shogeg”,雖然當事人仍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被認為嚴重程度較輕。第三類是“TinokShenishba”——某些在被同化的或非猶太社區長大,不懂得正規的猶太律法(“哈拉卡”)的人。這種人不被認為應為其行為負責。
Pesha(蓄意犯罪;現代希伯來語:(法律上的)犯罪)或Mered(字面意思:反叛))——故意犯罪;某種蓄意對抗上帝的行為(史特朗經文彙編:H6588(פשעpesha',peh'shah))。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pasha`(H6586:)——反叛、犯錯、冒犯——而來。Avon(字面意思:罪惡)——此罪為性欲或無法控制的感情。它是一種自知的犯罪,但不算蔑視上帝(史特朗經文彙編:H5771(avon,aw-vone))。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avah(:H5753:)——意為不正常、道德邪惡:錯誤、罪惡、損害——而來。Cheit——這是一種無意的罪、犯罪或過失。
(史特朗經文彙編::H2399(חַטָּאchate))。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khaw-taw(:H2398,H2403)——意為“錯過,(射箭)未中目标,犯罪,失足”——而來。
猶太教認為人類不是完美無缺的,所有人都會犯很多次罪。但是,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即avon或cheit)并不遣人下地獄;隻有一或兩次極重的罪會導緻接近标準意義上的地獄。聖經和猶太教拉比觀念中的上帝是一個恩威并施的創造者。根據坦姆拉比(RabbeinuTam)在巴比倫塔木德中提到的(Rosh章HaShanah17b),上帝有十三種仁慈的表現:
上帝對犯罪的人是仁慈的,即使知道人能夠犯罪。
上帝即使對已犯罪的人也是仁慈的。
上帝代表了仁慈的力量,即使在一個人并不期盼也不應獲得仁慈的情況下。
上帝是憐憫的,并減輕罪過的懲罰。
上帝是和善的,即使對并不值得善對的人。
上帝是不易怒的。
上帝的善意是綽綽有餘的。
上帝是誠實的神,因此我們可以依信上帝饒恕悔過的罪人的保證。
上帝保證善待我們的子孫,因為義人的先祖們(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澤及子孫與所有的後代。
上帝原諒有意的犯罪,若犯罪者忏悔。
上帝原諒蓄意的挑釁,若犯罪者忏悔。
上帝原諒過失而犯下的罪。
上帝從悔罪者身上把罪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