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中國漢字
罪,zui,原字為辠,犯法也。從辛從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為罪。辠zuì〈名〉(1)會意。從辛,從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憂,自亦聲。本義:作惡或犯法的行為。(2)同本義[crime;guilt]辠,犯法也。——《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宗教上的罪,是指一種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或者實施了這種行為的狀态。通常這種行為準則由一個神(如亞伯拉罕諸教中的天主;上帝、神;真主)來裁定。聖經中的罪,指違反耶和華的旨意,即違背良心所犯的錯,以及承認人一出生就會犯錯(罪)。法律上的罪,是做出違法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是不全同于道德、宗教、習俗的罪惡。犯罪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為犯人或犯罪分子。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犯法的行為:犯罪。罪人。認罪。有罪。罪惡。罪名。罪魁。罪行。罪證。罪責。罪孽(迷信的人認為應受到報應的罪惡)。罪不容誅。[1]
  • 中文名:罪
  • 拼音:zu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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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筆:
  • 倉颉:WLLMY
  • 鄭碼:L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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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水韻:
  • 解釋:做出違法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 結構:上下
  • 筆順編号:2522121112111

基本内容

拼音:zuì注音:ㄗㄨㄟˋ

簡體部首:罒,部外筆畫:8,總筆畫:13

結構:上下五筆86:LDJD五筆98:LHDD

四角号碼:60111

UniCode:CJK統一漢字U+7F6A

漢字演變

詳細釋義

〈名〉

(1)會意。從辛,從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憂,自亦聲。本義:作惡或犯法的行為。

(2)同本義。

辠,犯法也。——《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辜辟戾辠也。經傳皆以罪為之。——《爾雅》

畏此罪罟。——《詩·小雅·小明》

君子以赦過宥罪。——《易·解卦象下傳》

無功不賞,無罪不罰。——《荀子·王制》

離桓之罪。——《國語·晉語》

或聞無罪。——《史記·陳涉世家》

惡不忍聞,罪不容誅。——《漢書》

治臣之罪。——諸葛亮《出師表》

某知罪矣。——宋·王安石《答司馬谏議書》

(袁可立)則聲罪緻讨以正其大綱。——明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3)又如:罪首(罪魁禍首);罪失(罪愆和過失);罪眚(罪愆,罪過);罪瑕(罪愆);罪禍(罪愆);罪累(罪過);罪悔(罪過);罪殃(罪過);罪辜(罪咎);罪釁(罪行;過惡);罪例(犯罪的案例)。

(4)罪人。

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書·牧誓》

吾見強弩長戟,誅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北齊·顔之推《顔氏家訓》

(5)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屬);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惡的罪人);罪腦(罪首);罪隸(古時罪人家屬之男性沒入官府為奴者)。

(6)過失;錯誤。

王曰:“此則寡人之罪也。”——《孟子·公孫醜下》

此天之亡我,非戰之罪也。——《史記》

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問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左傳》

(7)又如:罪诟(過錯;诟病);罪失(罪愆和過失);罪負(過失)。

(8)苦難;禍殃。如:受罪;罪殃(禍殃);罪逆(罪孽);罪疾(災禍);罪惱(罪孽煩惱);罪障(佛教罪孽能障礙諸善,故稱“罪障”);罪苦(佛教語。苦難。因為罪孽而蒙受苦難)。

(9)刑罰。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殺罪五百。——《漢書·刑法志》

(10)捕魚竹網。

罪,捕魚器——《字彙補》

〈動〉

(1)歸罪于。

禹、湯罪己,其興也悖焉。——《左傳·莊公十一年》

朕若罪宗憲,後日誰肯為國家任事?——明·孫高亮《于謙全傳》

(2)又如:不罪(不怪罪;不歸罪于);罪己(把罪咎歸于自己);罪譴(罪責);罪坐(歸罪;連坐)。

(3)懲罰;治罪。

有過不罪,無功受賞,雖亡不變亦可乎?——《韓非子·五蠹》

乃勸種麥,無或失時,行罪無疑。——《呂氏春秋》。高誘注:“罪,罰也。”

宗憲無以罪。——《明史》

(4)又如:罪人不孥(治罪止于本人,不累及妻和子女);罪法(罪罰);罪辱(處罰折辱);罪律(治罪的律條)。

詞源

在西方語言中的詞源:

在英文中“crime”一詞是指違反世俗法律的行為或稱罪行,而sin則指宗教概念。sin這個詞來源于古英語的synn,最早的使用見于記載是在9世紀。同樣的詞根出現在幾種其他的日耳曼語中,如古諾斯語的synd,或德語的Sünde。可能存在一個日耳曼語的詞根*sun(d)jō(字面意為“為真”)。

新約聖經中的通用希臘語詞彙ἁμαρτία(hamartia)經常被翻譯為“罪”。新約聖經的寫作用的是古典希臘語,不管從舊約聖經的希伯來語還是新約聖經的希臘語而講,罪在聖經的中的意思是為“未中标記”或“未中目标”,也是古英語中的箭術詞彙。而中文翻譯為‘罪’,本身是不準确的,蓋因中文中‘罪’,是最接近于原文所要表達的概念,亦因中文本身沒有這個意思的詞彙。羅馬書3章23節說: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虧缺本身的意思就是沒有達到既定的目标。就是說,上帝造人的時候,給人類本身有責任義務,有身份地位,有享受的以及擁有的。

而人類既沒有達到責任盡到義務,也沒有守住身份和地位,并且該有的祝福和恩典也沒有得到,該擁有的都失去了。這就是罪。其實人被創造的時候最寶貴的是什麼呢?就是和上帝同在。人既犯了罪,也就不能和上帝同在了。因為上帝是完全的聖潔的,在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污穢。和上帝的分離,就是罪本身。

“辛”(Sin)也是美索不達米亞神話中的月神的名字。最近的某些學生曾将其與現代英語詞彙“sin”聯系起來,但是這似乎是出于民間詞源學的一種聯想,因為辛這個詞是從蘇美爾的月神名南納衍生而來。在蘇美爾神話《恩裡爾與甯裡爾》中,辛被囚禁在地下世界,恩裡爾與甯裡爾的兒子們被獻出代替蘇恩,使其得以返回地上。

方言集彙

◎吳語:ze陽去

◎粵語:zeoi6

◎客家話:[台灣四縣腔]cui5[梅州腔]cui5[沙頭角腔]cui5[東莞腔]cui3[海陸豐腔]cui6[陸豐腔]cui6[寶安腔]cui3[客英字典]cui5[客語拼音字彙]cui4

字形演變

宗教上的罪

罪經常用于指稱一種被禁止或不被認可的行為;在某些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某些教派)中,罪可以指一種思想狀态而不是特指一種行為。口頭上任何被認為不道德的、可恥的、有害的或者不友好的思想、言論或行為都可以稱為“有罪的”(sinful)。

在各種宗教中對于罪的常見概念有:

他人、今生或身後的神和泛指的宇宙對于罪的懲罰。

犯罪是否必須故意的問題。

自知犯罪者的良知會産生罪惡感的觀念。

對于罪行大小的判定尺度。

對于罪行(表示後悔并保證不再犯)的忏悔,與對過去罪行的救贖(atonement,贖罪)。

(經常通過與神的交流或者靈媒進行)恕罪的可能性;基督教中常被稱為救贖(salvation,不同于贖罪)。

佛教的罪觀

佛教因果論

佛教不認可罪的概念,而主張“因果報應”的“業”,即業力。總的來說,佛教将動機作為業的因,不論善惡。起心動念無不是罪,惟有萬念息滅,才會了脫生死。

業的果,可能導緻生活水平下降、艱難困苦、毀形滅迹以及所有方式的生命中的不和諧,也可能導緻身體健康、萬事順利,以及生命的和諧。善行結善果,惡行生惡果。業與果就是你自己的行為與結果。

五戒是佛教的基本倫理戒律,由受過皈依戒的在家居士接受。而僧侶則需經過菩薩戒等,這些戒律有助于佛教徒皈依三寶,最終目标是擺脫苦海,脫離生死輪回,達成涅盤。

猶太教的罪觀

猶太教認為違反神的誡命即是罪。按猶太教教義,罪是一種行為而不是一種狀态。人類不是與生俱來傾向做惡的,但是“從小時起”便有此趨勢(創世記8:21)。人擁有駕馭這種趨勢(創世記4:7)和選擇善惡(良知)(詩篇37:27)的能力。猶太教所稱的“罪”包括了違反猶太教律法,但并不一定是道德上的缺失。根據猶太百科全書,“人必須為犯罪負責,因為人被賦予了自由意志("Behirah");而且他天生意志薄弱,心欲做惡:“人從小時心裡懷着惡念”(創世記8:21;Yoma20a;Sanh.105a)。因此上帝仁慈地允許人們忏悔與被寬恕。”猶太教認為每個人都在生命中的不同時間犯了罪,也認為上帝是恩威并施的。

希伯來語用“avera”(字面意為:罪過)泛稱一切宗教上的罪。根據希伯來聖經的詩篇,猶太教将罪分為三級。犯罪的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故意犯罪的人——“B'mezid”。這是最嚴重的罪行類别。第二類是過失犯罪者。這被稱為“B'shogeg”,雖然當事人仍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被認為嚴重程度較輕。第三類是“TinokShenishba”——某些在被同化的或非猶太社區長大,不懂得正規的猶太律法(“哈拉卡”)的人。這種人不被認為應為其行為負責。

Pesha(蓄意犯罪;現代希伯來語:(法律上的)犯罪)或Mered(字面意思:反叛))——故意犯罪;某種蓄意對抗上帝的行為(史特朗經文彙編:H6588(פשעpesha',peh'shah))。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pasha`(H6586:)——反叛、犯錯、冒犯——而來。Avon(字面意思:罪惡)——此罪為性欲或無法控制的感情。它是一種自知的犯罪,但不算蔑視上帝(史特朗經文彙編:H5771(avon,aw-vone))。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avah(:H5753:)——意為不正常、道德邪惡:錯誤、罪惡、損害——而來。Cheit——這是一種無意的罪、犯罪或過失。

(史特朗經文彙編::H2399(חַטָּאchate))。按史特朗的說法,它是由字根khaw-taw(:H2398,H2403)——意為“錯過,(射箭)未中目标,犯罪,失足”——而來。

猶太教認為人類不是完美無缺的,所有人都會犯很多次罪。但是,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即avon或cheit)并不遣人下地獄;隻有一或兩次極重的罪會導緻接近标準意義上的地獄。聖經和猶太教拉比觀念中的上帝是一個恩威并施的創造者。根據坦姆拉比(RabbeinuTam)在巴比倫塔木德中提到的(Rosh章HaShanah17b),上帝有十三種仁慈的表現:

上帝對犯罪的人是仁慈的,即使知道人能夠犯罪。

上帝即使對已犯罪的人也是仁慈的。

上帝代表了仁慈的力量,即使在一個人并不期盼也不應獲得仁慈的情況下。

上帝是憐憫的,并減輕罪過的懲罰。

上帝是和善的,即使對并不值得善對的人。

上帝是不易怒的。

上帝的善意是綽綽有餘的。

上帝是誠實的神,因此我們可以依信上帝饒恕悔過的罪人的保證。

上帝保證善待我們的子孫,因為義人的先祖們(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澤及子孫與所有的後代。

上帝原諒有意的犯罪,若犯罪者忏悔。

上帝原諒蓄意的挑釁,若犯罪者忏悔。

上帝原諒過失而犯下的罪。

上帝從悔罪者身上把罪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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