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

主管經濟核算和财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總會計師是在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主管經濟核算和财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在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有利于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總會計師,是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财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分析和決策的單位行政領導人員,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員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所以總會計師不是一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一種行政職務。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一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後,我國企業一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一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中文名:總會計師 外文名: 别名: 提法來源: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 職務:負責主管經濟核算和财務會計工作 相關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設置要求

我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從而大大推動了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總會計師條例》。《條例》結合我國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對總會計師的地位、職責、權限、任免與獎懲作了完整、全面、系統、具體的規定,使我國總會計師制度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再次明确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當然,這次修訂的《會計法》對設置總會計師的範圍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且是“必需設置總會計師”。

工作交接

我們在工作進行交接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一是要對已經辦理的經濟業務還未能夠填寫會計憑證的必須要及時填寫完成。二是對于還沒有進行清理的帳目,特别是對于還未入帳登記的帳目必須要及時進行登記處理,還要結算出具體的馀額,在最後一筆會計科目馀額的後面加蓋上企業經辦人的印章。三是做好會計移交的各項資料,進行相應的整理,對沒有辦理完的事項或是說對還存在一定遺留事項要進行書寫書面材料,還要有相應的說明。

四是還要編制相應的移交清冊,如果列明了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财務會計報告、會計公章、現金、證券、支票、發票、其它相關的文件與物品,企業如果要實行會計電算化處理财務工作的,還要在工作移交清冊上注明會計軟件的用戶名以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等等相關的資料。五是要對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移交工作時,還要把會計工作的收支問題說明清楚。

除了以上的問題以外,還要對移交點收進行移交,在移交的過程中還必須要有專人負責監督移交。對于交接以後的工作事項來說,還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具體情況我們就不來進行過多的講解。會在以後的學習過程中向大家進行全面的介紹。

設置範圍

修訂《會計法》對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有了新的界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這一規定,與修訂前的《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範圍有所不同。

随着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改組、改制工作的不斷深入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組成形式将面臨多種多樣,有的成了國家獨資公司;有的進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了國家控股公司;小型國有企業也進行了諸多形式的改造。但國有企業無論如何進行改革、改組、改制,它都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都是國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于大、中型企業一般生産規模大,在經濟核算組織、資金調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設置主管經濟核算和财務會計工作的總會計師,協助單位領導人搞好整個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符合條件的大、中型國有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這次修訂的《會計法》與前兩次《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對設置總會計師的程度要求不一樣。前幾次都是對符合條件的單位規定“可以”設置總會計師,也就是說,是否設置總會計師,是單位内部自己的事,本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沒有作硬性規定。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會計法》修訂稿時,許多委員提出,鑒于總會計師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地位與作用,《會計法》應明确規定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以增強建立總會計師制度的約束力。這一意見,主要是從當前會計信息普遍失真,總會計師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制度建立還不普及,甚至受到人為幹擾等實際問題出發而提出的積極措施。同時《會計法》“可以設置”的規定,也為單位領導人提供借口。

因此,這次修訂《會計法》,要求符合條件的“國有的和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由于這一規定與現行《總會計師條例》的某些規定有一定的抵觸,因此,《會計法》對同時又規定“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會計法》這一硬性規定,明确了凡是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一步到位設置總會計師制度。不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設置“副總會計師”搞過渡,都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任職條件

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是行政副手,不同于單位内部财會機構負責人,更不同于一般的會計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任職條件。這是确保總會計師制度的實施,發揮總會計師在經濟管理中職能作用的重要環節。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其實,早在國務院頒發的《總會計師條例》中已作了規定。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總會計師,不僅是财務會計方面的專家,更是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是必須的。二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總會計師是單位經濟技術幹部,是專業人才,主要領導單位的财務會計工作和經濟工作,掌管着單位的經濟命脈和财經大權,并負有嚴格維護國家财經紀律的責任。因此,總會計師必須做到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三是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内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财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3年。作為總會計師,不僅能夠要具有較高的、紮實的财務會計理論知識,還應該具有獨立、全面地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财務會計工作、協調處理各方面關系的能力和經驗。

因為總會計師不僅僅是專業人才,更重要的是單位高層次管理和決策人員,在管理能力、經驗等方面應有更高的要求。四是要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财經紀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是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六是身體健康、勝任本職工作。總會計師責任重大、工作繁忙,必須要有健康的體魄。

相關區别

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一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後,我國企業一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一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我國《會計法》明确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制度是中國經濟管理的重要制度。總會計師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經營管理、經濟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業的建立、經濟核算工作的開展,就必然會有會計,會計的總管即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總經理的理财助手、經營參謀,他由總經理提名,通過一定程序任命,與經營者利益完全一緻。

總會計師代表企業管理當局,是經理級财務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總會計師的職能是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負責企業内部管理控制。總會計師側重于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在西方國家,“總會計師”更多地被稱為“主計長”、“會計長”、會計經理或會計負責人,這一職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業會計工作,向财務總監彙報工作。

CFO

CFO源自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的企業,最早出現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CFO是地位顯赫的公司高級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們同時進入董事決策層和經理執行層,以股東價值創造為基礎,參與公司戰略。CFO一般同時管轄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計長(Controller)和司庫(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職責就是通過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标和長期發展,因此,CFO應該是企業戰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資方實施企業外部資本控制,并向股東和董事會負責。

在美國發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務醜聞之後,美國新制度的有關法規規定,CFO應當分别向CEO和審計委員會彙報工作。美國企業的CFO在設計和實施公司戰略方面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國公司的财務管理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已經沒有降低成本的空間,因此,CFO的主要壓力集中在為公司尋求進一步發展良機而必須解決的一些财務問題上。相對而言,歐洲企業的CFO們仍然将成本控制列為首要任務。對我國來說,CFO是舶來品,在我國,較早采用“CFO”這一稱謂主要是一些網絡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内公司采用“CFO”這一稱謂。

财務總監

财務總監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二戰前後,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有了一定的發展,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國家的财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在人才市場上選擇總經理,由總經理代為管理,并授權總經理選擇合适的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經理層,負責管理生産經營。

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些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經理層,在目标、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很大差異,當雙方利益不一緻時,經理層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财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在我國,“财務總監”的提法是在“總會計師”之後。與西方國家相同,我國“财務總監”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務總監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務監督的主要方面,實質上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企業内部審計制度關于财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财務監督上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内部審計中的部分财務管理與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

它是經理層高級财務管理人員,主要承擔内部受托責任。最初使用這一稱謂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基于良好的監督效果,财務總監制度逐漸得以推廣。如今“财務總監”這一稱謂已經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個企業中的差異較大。有的企業的“财務總監”相當于國有企業對總經理負責的“總會計師”。有的“财務總監”則是指“财務部門負責人”。也有個别企業的“财務總監”相當于CFO“财務總監”有的對董事會負責,有的對總經理負責,還有的是對監事會負責。

第四章

第十五條

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總會計師依照幹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條

總會計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二)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三)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内一個重要方面的财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三年。

(四)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财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第十七條

總會計師在工作中成績顯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或者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加強财務會計管理,應用現代化會計方法和技術手段,提高财務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着成績的;

(二)在組織經濟核算,挖掘增産節約、增收節支潛力,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顯着成績的;

(三)在維護國家财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保護國家财産,防止或者避免國家财産遭受重大損失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廉政建設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範事迹的。

第十八條

總會計師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區别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或者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規定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财經制度,造成财會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對偷稅漏稅,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收入,濫發獎金、補貼,揮霍浪費國家資财,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範圍内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緻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四)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有其他渎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總會計師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阻礙總會計師行使職權的,以及對其打擊報複或者變相打擊報複的,上級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條

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需要設置總會計師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3年10月1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濟委員會、财政部《關于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設置總會計

師的幾項規定(草案)》、1978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中有關總會計師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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