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産權

網絡知識産權

數字網絡發展相關的各種知識産權
網絡知識産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産權。著作權包括版權和鄰接權,工業産權包括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标、商号等。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别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産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标權的典型表現。
    中文名:網絡知識産權 外文名: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别名: 包括:鄰接權,工業産權 特征:數字化、網絡化 保護手段:法律手段、技術手段

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産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産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侵犯著作權

網絡著作權内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

一是對其他網頁内容完全複制;

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

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侵犯商标權

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别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産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标權的典型表現。

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侵犯專利權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

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産品、産品的包裝上标注他人專利号的;

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采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件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随着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并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絡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數據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并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并不違法。

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随着計算機網絡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絡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别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絡知識産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産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标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争法》《互聯網法》和《軟件專利》。

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産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産權的保護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并不違法。即隻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絡中那些絕密數據庫并進行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護網絡知識産權。

日本在網絡隻是産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産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絡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産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産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随着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産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産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幹知識産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産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絡知識産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着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産權制度以适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制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作著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并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絡知識産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産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将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絡領域。

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實施知識産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保護對策

簡介

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回答香港《文彙報》記者提問時表示:打擊網絡侵權盜版是當前版權領域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王自強還強調說,雖然打擊互聯網侵權盜版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點問題,但并不是說中國政府因此就無所作為了。我們正在積極地總結奧運期間打擊侵權盜版的經驗和教訓,積極地和廣大權利人和互聯網的使用者聯系,積極地探索應用現代技術手段對互聯網進行監管的一些措施和手段。中國政府有信心把互聯網的侵權盜版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内。

著作權保護

網絡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複制和傳輸、壓縮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絡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于“發表”、”複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于”合理利用”原則的适用範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于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确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絡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産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産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适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将作品通過網絡向公衆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絡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不得将其作品或錄音制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确認網絡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

但網絡信息很容易被他人複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著作權的管理規範;二是從責任制度上着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絡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絡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複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四是構築網絡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内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範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絡中内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絡侵權的事前預防。

數據庫保護

數據庫是信息資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網絡環境的發展和完善,數據庫得到更為迅速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應用,人們對數據庫加強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于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依照《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和第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到版權的保護。

對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權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數據庫,依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第10條第2款的規定,“隻要其内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我國對數據庫的保護應既能促進民族數據庫資源産業的發展,又要避免和減少西方發達國家對數據庫資源的壟斷,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構建一個完善的數據庫著作權保護體系。

域名保護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産權。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一直是全球範圍内激烈争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标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并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鑒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适應于互聯網絡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

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産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适合互聯網絡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産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于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産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專利權保護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絡有關的知識産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并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專利權的網絡知識産權糾紛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注冊商标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産權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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