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

網絡支付

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币支付或資金流轉
網絡支付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币支付或資金流轉。[1]主要包括有電子貨币類,電子信用卡類,電子支票類。另外要注意的是,能夠使用數字簽名和數字證書等實現對網上商務各方的認證,以防止支付欺詐,對參與網上貿易的各方身份的有效性進行認證,通過認證機構或注冊機構向參與各方發放數字證書,以證實其身份的合法性。
  • 中文名:網絡支付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internet payment
  • 所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
  • 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
  • 主要包括:電子貨币類,電子信用卡類等

主要特征

數字化

因特網平台

網絡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台(即因特網)之中;而傳統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中運作。

通信手段

網絡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如因特網、Extranet,而傳統支付使用的則是傳統的通信媒介。網絡支付對軟、硬件設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聯網的微機、相關的軟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設施,而傳統支付則沒有這麼高的要求。

經濟優勢

網絡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用戶隻要擁有一台上網的PC機,便可足不出戶,在很短的時間内完成整個支付過程。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網絡支付可以完全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滿足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工作模式,其效率之高是傳統支付望塵莫及的。

基本功能

1、認證交易雙方、防止支付欺詐。能夠使用數字簽名和數字證書等實現對網上商務各方的認證,以防止支付欺詐,對參與網上貿易的各方身份的有效性進行認證,通過認證機構或注冊機構向參與各方發放數字證書,以證實其身份的合法性。

2、加密信息流。可以采用單密鑰體制或雙密鑰體制進行信息的加密和解密 ,可以采用數字信封、數字簽名等技術加強數據傳輸的保密性與完整性,防止未被授權的第三者獲取信息的真正含義。

3、數字摘要算法确認支付電子信息的真僞。為了保護數據不被未授權者建立、嵌入、删除、篡改、重放等,完整無缺地到達接收者一方,可以采用數據雜湊技術。

4、保證交易行為和業務的不可抵賴性。當網上交易雙方出現糾紛,特别是有關支付結算的糾紛時,系統能夠保證對相關行為或業務的不可否認性。網絡支付系統必須在交易的過程中生成或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來迅速辨别糾紛中的是非,可以用數字簽名等技術來實現。

5、處理網絡貿易業務的多邊支付問題。支付結算牽涉客戶、商家和銀行等多方,傳送的購貨信息與支付指令信息還必須連接在一起,因為商家隻有确認了某些支付信息後才會繼續交易,銀行也隻有确認支付才會提供支付。為了保證安全,商家不能讀取客戶的支付指令,銀行不能讀取商家的購貨信息,這種多邊支付的關系能夠借用系統提供的諸如雙重數字簽名等技術來實現。

6、提高支付效率。網絡支付的手續和過程并不複雜,支付效率很高。

支付流程

基于Internet平台的網絡支付一般流程如下:

第一步

客戶接入因特網(Internet)通過遊覽器在網上浏覽商品,選擇貨物,填寫網絡訂單,選擇應用的網絡支付結算工具,并且得到銀行的授權使用,如銀行卡、電子錢包、電子現金、電子支票或網絡銀行帳号等。

第二步

客戶機對相關訂單信息,如支付信息進行加密,在網上提交訂單。

第三步

商家服務器對客戶的訂購信息進行檢查、确認,并把相關的、經過加密的客戶支付信息轉發給支付網關,直到銀行專用網絡的銀行後台業務服務器确認,以期從銀行等電子貨币發行機構驗證得到支付資金的授權。

第四步

銀行驗證确認後,通過建立起來的經由支付網關的加密通信通道,給商家服務器回送确認及支付結算信息,為進一步的安全,給客戶回送支付授權請求(也可沒有)。

第五步

銀行得到客戶傳來的進一步授權結算信息後,把資金從客戶帳号上轉撥至開展電子商務的商家銀行帳号上,借助金融專用網進行結算,并分别給商家、客戶發送支付結算成功信息。

第六步

商家服務器收到銀行發來的結算成功信息後,給客戶發送網絡付款成功信息和發貨通知。至此,一次典型的網絡支付結算流程結束。商家和客戶可以分别借助網絡查詢自己的資金餘額信息,以進一步核對。

以上的網絡支付一般流程隻是對各種網絡支付結算方式的應用流程的普遍歸納,表示各種網絡支付方式的應用流程不完全相同,但大緻遵守該流程。

用戶規模

截至2020年12月,中國網絡支付用戶規模達8.54億,較2020年3月增長8636萬,占網民整體的86.4%。  

截至2021年年底,我國網絡支付用戶規模達9.04億,較2020年年底增加4929萬個,占網民整體的87.6%   。

被騙應對

網絡支付安全重在防範,一旦發現被騙,要在第一時間聯系支付服務提供商,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一、已經在釣魚網站輸入了密碼怎麼辦?

1.如果您還能登錄您的賬戶:請立刻修改您的支付密碼和登陸密碼。同時,進入交易管理查看是否有可疑交易。如果有請立刻緻電銀行或者支付機構的客服電話。

2.如果您還輸入了銀行的卡信息:請立刻緻電銀行申請臨時凍結賬戶或電話挂失(此時您的銀行賬戶隻能入賬不能出賬)。

3.如果您已經不能登錄: 請立刻緻電銀行或者支付機構的客服電話,申請對您的賬戶進行暫時監管。

使用最新版的殺毒軟件對電腦進行全面掃描,确保釣魚網站沒有挂木馬。如果發現有,請在确認電腦安全後再次修改登陸與支付密碼。

二、發現賬戶資金被盜怎麼辦?

1.要在第一時間修改賬戶密碼,同時轉出餘額資金。

2.進入交易管理,查找可疑交易,保留對非授權的資金交易

3.如果被盜的是銀行卡賬戶的話,請立刻緻電銀行申請臨時凍結賬戶或電話挂失(此時您的銀行賬戶隻能入賬不能出賬)  

管理規定

2015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币資金轉移服務,這意味着支付寶、财付通、快錢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在管理之列。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内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币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絡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币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币彙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币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币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币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币資金轉移,經特别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争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内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拟在全國範圍内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币。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币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範圍内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拟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财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曆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财務狀況;

(三)拟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央行2015年7月31日在其網站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央行表示,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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