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指對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産業結構的調整。是東京回合多邊保障體系談判中争論題之一。有一些國家認為,采取保障措施的國家應對國内産業做出适當結構調整,以便提高國内生産都對進口的競争力。
如果保障措施不同時伴随結構調整,就始終存在保障問題,就談不上取消臨時性的保障措施。但是,個别發達國家認為,把國内結構調整方案的存在作為保障措施的先決條件是不恰當的。另一些國家則認為确保結構調整的最好方法就是限期終止保障措施,讓市場機制發生作用。
結構調整實例
中石化總部要求高質量推進項目建設,北海市委市政府把北海煉化結構調整項目列為“頭号工程”,專門成立了推進協調工作小組,為項目建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