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

籃球規則

籃球比賽中應用的各種規則
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中應用的各種規則。基于适用範圍分為FIBA規則,NBA規則,NCAA規則等。在世界上通用的籃球規則是國際籃球聯合會指定的FIBA官方籃球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範圍内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并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範,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對《籃球規則》進行完善,以4年為間隔對規則進行較大的修訂。目前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已通過了2014年《籃球規則》,并決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世界範圍内正式執行。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顯然,它也同樣适用于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中文名:籃球規則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he basketball rule 制定者:國際籃球聯合

比賽規則

簡介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别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适用于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1條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将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并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将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于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内沿量起。

三、對于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适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内的比賽,有權批準符合下列尺寸範圍内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隻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闆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緻: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顔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并且界線距觀衆、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于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内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如果在限制區内部着色,它的顔色必須與中圈内部的着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内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内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并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并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顔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并垂直于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内部着色,它的顔色必須與限制區内部的着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

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别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7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内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注:假如球場寬度少于15米,圓弧仍按上述6.7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别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于邊線并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注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随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内。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範圍内。

二、随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内的随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

一、籃闆

1、兩場籃闆要用适宜的透明材料制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闆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闆制成。

2、籃闆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2.90米。

3、國際籃聯的适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内的比賽,也有權批準橫寬1.80米,豎高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闆尺寸。

4、籃闆的前面要平整,并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闆是透明的,用白色;

、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闆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闆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闆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内沿中點1.20米的地方;

(3)籃闆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顔色要鮮明,并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别。

6、兩塊籃闆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闆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複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面包紮物距籃闆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2)籃闆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闆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複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闆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闆背後,高度低于2.75米的任何籃闆支架,要在其下表面包紮,直到距籃闆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并且其密度與籃闆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闆,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钆紮,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制作:

(1)實心鐵條,内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挂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闆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闆3.05米,與籃闆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注: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闆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闆上。

(4)籃闆面距籃圈内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并保護籃圈和籃闆。籃圈的設計及制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并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挂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于0.40米(40厘米),不長于0.45米(45厘米)。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橡膠膠或合成物質制成;

3、圓周不得大于0.790米(79厘米),不得小于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于567克,不得多于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于1.20米,也不得高于1.4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确定球是否合乎标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适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

(1)提供比賽計時鐘和計秒表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并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鐘。每一個同步的副鐘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鐘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鐘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鐘計時員操縱,用于管理30秒鐘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并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當宣判球出界并且不需30秒鐘裝置複位時,該裝置能接着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号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号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并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号(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記錄員信号是同一種信号(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鐘計時員信号(30秒鐘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闆 記錄闆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衆)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準,并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标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标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标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别寫上1至5數字的标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于4 X12分鐘的比賽,使用分别寫上1至6數字的标志牌,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标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标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注: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适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鐘的比賽為8次;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态(第五十八)。

五、對于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準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并确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鐘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并确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确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内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準并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内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适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随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注明發生了什麼事情,并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适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内所作的宣判。

注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确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争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鐘),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确定比賽剩餘的确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争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征求意見,并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号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内發生的犯規,按适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将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适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随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确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适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

2、随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确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并将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标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适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适當手勢。

注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号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号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6次犯規(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并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号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緻的标志牌,并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标志:

(1)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镒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态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标志;

(2)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态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标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号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隻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并在球再镒進入比賽狀态之前才能發出信号。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闆。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并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鐘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表,并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鐘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号;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号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号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号使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賽計時鐘。

第11條 30秒鐘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鐘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計時鐘)。

關于參賽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并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顔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内。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裡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顔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顔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顔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于短褲的緊身内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顔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号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并與背心的顔色有明顯的區别。号碼要醒目,并且:

1、後背的号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号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号碼的寬度不得少于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号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号碼。

注: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号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制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适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制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制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注解

一、本條中關于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号碼的尺寸、顔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号碼必須清晰可見,并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幹擾前後号碼的可見性。背心上号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顔色。

五、對于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着一緻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着一緻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隻能在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賽計時鐘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雙方教練員要将包括參賽球員姓名、号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員要确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号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并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隻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并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内(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着。

注解

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隻要主裁判員确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隻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鐘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闆或犯規次數等事宜。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态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關于比賽時間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鐘;

二、四節,每節12分鐘(N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鐘)。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别為2分鐘;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鐘或15分鐘: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标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适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标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鐘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鐘:

1、跳球中,球抛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鐘: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鐘信号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24秒鐘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内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鐘内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号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鐘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鐘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隻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鐘裝置才複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于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将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鐘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于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後,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鐘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于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于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注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鐘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一、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入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入球籃,并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适用。

關于籃球比賽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鐘的暫停要登記。

1、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内可以準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内準許1 次。

2、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内可以準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内準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确地提出“暫停”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賽計時鐘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号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号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态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信号。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隻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然後記錄員發出信号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态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隻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鐘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這時應将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态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态前發生犯規。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态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态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鐘)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盡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鐘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鐘内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注解下列幾點關于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隻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号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内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鐘内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之内恢複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一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于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一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并且比賽要盡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鐘内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于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隻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并讓其替換。該隊員隻有在流血停止并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鐘内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鐘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鐘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抛币來确定他們将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内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一、如果某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圓圈内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第24條 球的狀态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态;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着時;

2、裁判員将球置于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态,裁判員鳴哨時;

3、對于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鐘計時員發出信号時(例外:見第十八條注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并仍控制着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上述第二款不适用于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号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于他所接觸的地面。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标定罰球區的各線(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确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确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于的地面一樣。

第26條 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将球抛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隻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内執行:

1、宣判争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着球,以至如不采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着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緻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并導緻跳球: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入球籃: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内,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将球垂直地向上抛起;球抛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并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闆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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