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

第一順位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1]
    中文名:第一順位繼承人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第一位:配偶 第二位:子女 第三位:父母

相關條例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法剝奪而喪失: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特殊規定

一、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并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二、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産,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産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産,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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