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

1762年讓·雅克·盧梭所寫的書籍
社會契約論(法文:DuContratSocial,又譯《民約論》,或稱政治權利原理)是法國思想家讓·雅克·盧梭于1762年(壬午年)寫成的一本書。《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和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英帝國統治、建立民主制度的鬥争。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書名:社會契約論 别名: 作者:讓·雅克·盧梭 類别:政治理論 原作品: 譯者: 出版社: 頁數: 定價: 開本:1/16 裝幀:平裝 ISBN: 又名:民約論,政治權利原理 英文名:Jean-Jacques Rousseau 原版名稱:Du Contrat Social(法文) 類型:政治,哲學,社會 國籍:法國 卷數:四卷 民族:法蘭西瑞士人 主要貢獻:現代民主制度基石 出生地:瑞士日内瓦 主要思想:主權在民 出生日期:1712年6月28日(壬辰年) 逝世日期:1778年7月2日(戊戌年) 職業:思想家、哲學家、作家、作曲家 信仰:天主教

主要思想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與約翰·洛克一樣,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盧梭聲稱,一個完美的社會是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雖然他沒有定義如何達成這個目标,但他建議由公民團體組成的代議機構作為立法者,通過讨論來産生公共意志。法律出版社鐘書峰譯本。

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他所說的政治權威在自然狀态中并不存在,所以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隻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

雖然盧梭喜愛仁君勝過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對此表達得含糊其辭。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這個意志必須有益于全社會;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後,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他相信,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模,把更多的權利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産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麼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包括用起義的手段推翻違反契約的統治者。

内容概要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

第一卷

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

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态;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系。某些哲學家認為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奴役和統治是天然的,但他們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如果有些人天生為奴,那麼一定是因為有反自然的奴隸制度存在為先。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最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

在那種情形下,權利與強力就要互換位置。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隻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

約定是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這個論斷,根據胡果·格勞秀斯的理論,是人民轉讓自身自由的權利。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是為着自己的生活。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即使一個人可以轉讓自己,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于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胡果·格勞秀斯為了替奴隸制度開脫,鼓吹征服者有權屠殺被征服者、或奪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

但戰争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系,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系;戰争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隻要他們手裡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别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無人有權奴役他人,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

社會秩序來源于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态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産生新的力量,而隻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隻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于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别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有了這個契約,人類就從自然狀态進入社會狀态,從本能狀态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态。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第二卷

闡述主權及其權利

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着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并非總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并非總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沒有權力,他們隻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隻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

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

對于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隻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托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類的。”

貴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隻适于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别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并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國君制:沒有比國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這種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險;如果其前進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轉化為對國家的損害。君主們傾向于追逐絕對的權力,大臣們隻是陰謀家。

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适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适應,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确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為了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

在集會中,人民必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介于主權者和政府之間的一種力量是議員,但是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所以議員代表不了人民,隻是人民的辦事員,他們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政府行政權的創制不是契約,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第四卷

讨論幾種社會組織

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曆史上的共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别是斯巴達,教導了這些形式的價值。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在任何時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統治精神是和他的體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于這個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種深沉的、決不計較自己的成敗得失的心情在盡自己的責任。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系的。

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到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别人履行的——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确,無需解說和注釋。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隻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别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觀點

關于國家的起源和國家現有基礎的理論,其最簡單的形式認為國家起源于一種“契約”。這就是說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的“自然權利”以換取法律之下的新權利。社會契約論對于曆史上國家形成的大多數情形都不适用,卻适用于新憲法的制定,如美國制定的1787年憲法就是如此,這部憲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實是在社會契約論指導下制定的。《社會契約論》并不是直接作為解釋性理論或社會學理論出現的,其曆史作用是像一種倫理學或邏輯學的理論,目的是對現存制度進行道德評價或改造,以及為革命等提供理論根據。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但這并不能掩蓋他理論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謂“要探讨的是權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實”,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這種唯心的論證方法,顯然還是缺乏足夠的說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斷地有人對所謂的“社會契約論”提出挑戰。

專家點評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傑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學家。他的才思文藻風靡了當時的整個歐洲,并為後人留下了一系列劃時代的巨着。很少有幾個哲學家能帶來盧梭着作那樣的震撼。他的《藝術與科學談》獲法國第戎獎,使他榮獲歐洲哲學大師稱号。他的文學名着《新愛洛伊絲》在世界文學史上有着很高地位,使他跻身于啟蒙時期著名文學家的行列。《社會契約論》又譯作《民約論》,是他最為傑出的代表作之一,被譽為“人類解放的第一個呼聲,世界大革命的第一個煽動者”。

盧梭是歐洲啟蒙運動中重要的思想家,與伏爾泰齊名。他的主要作品有《忏悔錄》、《愛彌兒》、《社會契約論》、《新愛洛伊絲》。他的主要思想:天賦人權學說,提出“人民主權”的口号。其思想是法國大革命中雅各賓派的旗幟,對歐美各國的資産階級革命産生了深刻影響。

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

《社會契約論》第一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它剛一問世就遭到了禁止。盧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國。但《社會契約論》所提倡的民主理論卻很快風靡全世界。它引發了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法國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便來自《社會契約論》。1789年法國國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人權宣言》中“社會的目的是為大衆謀福利的”、“統治權屬于人民”等内容充分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精神。

《社會契約論》還對美國的《獨立宣言》産生了重要影響,從羅伯斯庇爾到列甯都曾用《社會契約論》為自己的政權做解釋。1978年,在紀念盧梭逝世200周年的活動中,專門召開了國際研讨會,研究盧梭的思想,出版他的新傳,推出以他為題材的電視劇。他的遺骸被安放在法國的偉人祠内。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預見的“消費者的各種陷阱,大城市的騷亂以及毀滅性的軍費負擔”等等,都已成為當代社會的現實問題。目前,單在法國就有150多位學者在專門研究盧梭的思想。

有說盧梭的政治理論深受柏拉圖的《理想國》的影響。《理想國》的概念,建立于人性善的理念基礎上,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說,“隻有正直的人才會幸福”,“善的意志”成為他的理想國的基礎。盧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寬容理性,堅定地反對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論述理想國的原則,不同于柏拉圖,盧梭将其理論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自由意志”。這個基礎就實在多了。很早以前,人們有一個更好的但文言的說法:“天賦人權。”由天賦人權作為第一原理,他所構造的不再隻是理想,而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

公民社會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無所不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權利、政治自由。他的《社會契約論》(又譯《民約論》)所要解決的是人權和法律的有機結合。從此,合法性隻能來自人民,成了盧梭的繼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産生了美國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後者以人民之名專權屠殺。盧梭,作為“主權在民”的勾畫者,就是在200年後還處于争論的中心:他的理論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還是在提倡極權暴政?

人權是屬于個體的,法律是屬于國家的。個體約定而成國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權合法性的終極判斷。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體對立法的徹底參與。這是切實保障個體自由的先決條件。在這一過程裡,個體利益的“交集”而非“并集”(不完全是數學上的那種)形成公民意志——主權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這種主權者因為個體的不斷參與,其内容是常新的,其利益與個體利益共榮的。從這一點出發,多數人說了算的約法三章必然成為主權在民的道德的體現方式。

盧梭把政權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兩個部分,前者屬于社會契約的範疇,而後者不是契約的内容(因此是可變可推翻的)。這個理念對後來民主政治的發展有着不可磨滅的貢獻。在盧梭之前,孟德斯鸠的《論法的精神》對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惟缺盧梭的“主權在民”的動力。《社會契約論》自始至終隻揚棄了一種體制:專制政府。按盧梭的話,這就是那種蔑視法律把個體的權力高于主權者之上的體制。

其他的體制,盧梭僅僅論述了它們合法的自然依據。從直接民主制、貴族代議制到君主立憲制,統治的根據必須是人民主權———其真正表達就是法律。盧梭并進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體統稱為共和政體。在盧梭看來,他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形态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臘時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歸。

《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書。它闡述的許多原則原理不僅在革命之初被載入法國《人權宣言》等重要文獻中,在革命後的長時期裡成為資産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後世思想家們理論的形成有重大影響。

盧梭的政治着作中有許多思想獨特新穎,引人入勝。但是總體說來就是一種追求平等的強烈欲望和一種同樣強烈的感受:現存社會制度的不合理已經達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人生下來本來是自由的,但是無論走到哪裡都要戴上枷鎖。盧梭自己可能并不喜歡暴力行為,但是他無疑激勵了其他人實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會制度。

有人批評盧梭是一個極其神經質的人,是一個大男子主義者,是一個思想不切實際的、糊塗的思想家,這樣的批評大體上是正确的。但是遠比他的缺點更重要的是他的洞察力和傑出的創造精神所閃現出來的思想火花,兩個多世紀以來,不斷地影響着現代思想。

主要譯本

盧梭《社會契約論》中譯本一覽表

1、1882年,日本學者中江兆民(又譯“中江笃介”)中譯本《民約譯解》(隻翻譯了前言至第一卷第六章)在日本出版。1898年,上海同文書局刻印《民約譯解》第一卷,題名《民約通義》。

2、1900年,留日學生楊廷棟據日本原川潛的日譯本而完整翻譯的《路索民約論》中譯本問世,後于1900年12月6日至1901年12月15日以《民約論》之名在《譯書彙編》第一、二、四、九期上連載。1902年,上海文明書局出版其單行本。

3、1913年,上海《大同周報》于當年5月4日、5月11日分兩期連載譯者署名為“蘭士”的《民約論,又名政治之原理》(内容含《譯叙》、《目次》、《引言》和第一卷前言)。

4、1918年,馬君武以法文原着與托澤(H.J.Tozer)英譯本互證,翻譯的《足本盧騷民約論》中譯本由中華書局出版。

5、1935年,徐百齊、丘瑾璋根據科爾(G.D.H.Cole)英譯本《社會契約論》翻譯的《社約論》中譯本,編入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第二集出版。

6、1944年,衛惠林根據Hatier-PaulLemaire&Hachette的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民約論》中譯本,由重慶作家書屋出版。

7、1958年,何兆武根據法國巴黎奧比埃出版社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民約論》中譯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63年,更名為《社會契約論》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80年2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修訂第2版。2003年3月,商務印書館出版修訂第3版。據“譯者前言”介紹:初版系“根據奧比埃(Aubier)版、摩·哈伯瓦斯(M.Halbawachs)注釋本譯出,翻譯過程中對照了1827年菲爾涅(Furne)版《盧梭全集》本和比較通行的另外幾種版本”;再版時,“又根據伏漢(C.E.Vaughan)本(劍橋兩卷本,1962,及龍門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Beaulavon)本(格拉賽一卷本,1920)全部重校過”。

8、1997年,《華夏文摘》增刊分四期連續刊載署名“其林”(又名“趙小麟”、“艾侖”)之人根據貝爾(LowellBair)英譯本和科爾(G.D.H.Cole)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9、2004年3月,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楊國政根據法國伽裡馬出版社1964年法文版《社會契約論》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2006年5月,該社又出版其精華版。

10、2004年8月,九州出版社出版陳惟和、張一江、宋文等翻譯的《盧梭民主哲學》一書,内有《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該譯本未交待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

11、2006年5月,陝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方華文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2、2007年1月,九州出版社出版徐強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英漢對照版。該譯本的“譯者後記”稱,系“根據MauriceCranston的英文版本譯出”。2009年12月,又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其中譯本。

13、2007年6月,人民日報社出版羅玉平、李麗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4、2007年10月,北京出版社出版施新州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5、2009年1月,光明日報出版社出版龐珊珊根據克蘭斯頓(MauriceCranston)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16、2010年1月,中國出版集團、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出版克蘭斯頓英譯、高黎平依據該英譯本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英漢對照版。

17、2010年10月,中國商業出版社出版喬坤、張靜編譯的《社會契約論》。

18、2010年11月,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孫笑語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該譯本“翻譯所依據的底本,是學術界通行的版本(1762年荷蘭版)”。

19、2011年4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李平漚根據巴黎嘉尼埃—弗拉瑪尼翁(Garnier-Flammarion)出版社1966年法文版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

20、2011年8月,湖南文藝出版社出版劉丹、宋淼翻譯的《社會契約論·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譯本。譯者未交待該譯本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

21、2011年10月,譯林出版社出版陳紅玉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譯者未交待該譯本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但從該書版權頁注明的“書名原文:TheSocialContractorPrinciplesofPoliticalRight”字樣以及“買中文版送英文版”的腰封而且所送英文版與科爾(G.D.H.Cole)英譯本完全一緻來看,似乎翻譯時所依據的系科爾(G.D.H.Cole)英譯本。

22、2012年3月,根據1762阿姆斯特丹版、1943奧比埃(Aubier)版等為主的法語原版,學習參考以科爾(G.D.H.Cole)英譯本為主的英文版以及何兆武譯本為主的衆多中譯版,鐘書峰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電子書,上線億部書城。

23、2012年4月,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戴光年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雙語版)。該譯本未交待翻譯時所依據的版本,但從其雙語為中英而且英譯本與托澤(H.J.Tozer)英譯本完全一緻來看,似乎不是譯自法語,而是譯自托澤(H.J.Tozer)英譯本。

24、2012年7月,鐘書峰翻譯的《社會契約論》中譯本紙質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籍作者

讓·雅克·盧梭(ㄌㄨˊㄙㄨㄛˉ)(Jean-JacquesRousseau,1712年~1778年),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着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愛彌兒》、《忏悔錄》、《新愛洛漪絲》、《植物學通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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