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産資源補償費

礦産資源補償費

礦産資源法術語
礦産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産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産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于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對象、範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礦産資源補償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财政預算管理,體現國家對礦産資源的财産權益。[1]
    中文名:礦産資源補償費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目的:保障和促進礦産資源的勘察 相關法律:《礦産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1994年2月27日

簡介

概述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産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産資源的财産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的有關規定,1994年2月27是國務院令第150号發布《礦産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産資源,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

礦産資源補償費是一種财産性收益,它是礦産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礦産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負責征收。

繳納程序

一繳費人應在規定期限内進行納費申報,填報《礦産資源補償費納費申報表》。

二提交已開采礦産品的礦種、産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各項數據資料。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産資源補償費計征公式對企業提交的納費申報表審查,并結合采礦企業設計生産能力,實際生産規模

等因素,按照規定核定納費人的納費數額。

提交資料

1、已采出的礦産品的礦種;

2、已采出的礦産品的産量;

3、礦産品的銷售數量;

4、礦産品的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

征收單位

礦産資源補償費由所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負責征收。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市屬國有礦山企業和跨區縣礦山企業的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它各類礦山企業的補償費由區縣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收費标準

按照《礦産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五條計算公式計征應征礦補費的額度。礦産資源補償費收費标準是:征收礦産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産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費率

以從價法計征資源補償費,費率按礦種進行分檔,大體為礦産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産、有色金屬礦産、非金屬礦産及天然瀝青、油頁岩的費率為2%;放射性礦産、稀有金屬礦産、稀土金屬礦産、稀散元素礦産、氣體礦産的費率為3%;貴金屬礦産、離子型稀土礦産、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及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鹽的費率為0.5%。

中國《礦産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國不同經濟類型的采礦權人适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征收管理辦法。

使用管理

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的礦山企業,由納費人按月填寫《礦産資源補償費納費申報表》,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确認後,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庫。

各區縣所負責征收的礦補費按國務院第150号令等規定,填寫《市财政繳款書》和《中央礦産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分2次上繳國庫,每年7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征收的礦補費按5:5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征收的礦補費按規定分别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市局監督。

計算方式

征收礦産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産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其中:補償費費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采礦權人對礦産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産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産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礦産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以礦産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币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産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産品時使用的貨币結算。

黃金礦産資源補償費的征收與其他礦産有所不同。

其計算公式為:黃金礦産資源補償費=礦産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率×回采率系數×補償費計征調整系數;(補償費計征調整系數為65%一78%)。

減免優惠

1.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批準,可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産品的;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2.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财政部門批準,可減繳礦産資源補償費:從尾礦中回收礦産品的;開采末達到工業品位的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産資源的;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産資源的;由于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3.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投資開采回收非油氣礦産資源主礦種之外的共、伴生礦的,享受減半繳納共、伴生礦産品的礦産資源補償費的政策;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采用先進技術使中國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産資源得到開發利用的,享受減半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3年的政策。

4.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與中方探礦權人及采礦權人合作進行非油氣礦産資源勘查與開采,通過技術投入使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高于中國同類企業水平的,享受減半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3年。對高于中國同類企業水平多開采出的礦産品部分,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

5.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到西部地區投資開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産資源的,享受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

功能

礦産資源有償使用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中國實施《礦産資源法》有關礦産資源有償開采規定而由礦山企業繳納的一種費用,是在經濟上實現礦産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形式之一。征收資源補償費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對礦産資源的财産權益,促進礦産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合理利用資源與保護資源。

礦産資源補償費的應征主體為采礦權人;計征對象為不同礦經過開采或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态的礦産品(原油、原煤、原礦或精礦);費基則是礦産品銷售收入。銷售收入的計算:凡采礦權人對礦産品自行加工的,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征收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産品的,按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資源補償費标準按礦種分别以銷售收入的0.5%~4%的費率計征。資源補償費實際征收額由下式算得:礦産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産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收率系數。式中:開采回收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