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參軍

田參軍

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律師
田參軍,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律師(2011年12月發證)。原是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後因有四個年齡版本(1972年9月25日/1978年4月27日/1974年4月17日/1976年4月17日),被北大開除學籍。[1]
  • 中文名:田參軍
  • 别名:筆名田中和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已開除學籍
  • 職業: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律師
  • 信仰:法律
  • 主要成就:任李天一等五人強奸案受害者律師創作書籍《幸福地活着》
  • 代表作品:《幸福地活着》

主要着作

自序

很久以前,我就開始思考:人為什麼活着?

這個問題一直盤旋、沖突在我的心中,揮之不去,解之不能,令我寝食難安。

為求解脫,2001年9月,我考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在北大讀研期間,我孜孜追問,苦苦求索。2003年6月底至11月初,這個問題又衍生出更多的問題,紛紛凝聚成文,噴薄而出。

我的這本小書,以人的“自愛”本性為根基,在充分認識自我的前提下,通過對自己生命力的開發和修養的提升,逐步實現愛心、力量和修養的發展和完善,從“愛己”走向“愛人”,做到“愛己及人”,充實孔子一味愛人,有點虛僞的“仁”。

進而,以“愛己及人”為精神動力和能量源泉,同時綜合道家的“獨立自由”,兵家的“自為全勝”和“新文化運動”的“民主與科學”等思想,對儒家的“内聖外王”理想進行改造,提出“自強濟世”的新理念,即“新道”。

接下來,對《大學》所提的用來指導人們修養、生活和人生理想的“八條目”——“格物、緻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進行損益和改進,提出新的“八條目”——“心誠、守信、互愛、互利、敬業、富家、報國、濟天下”,用來支撐和實現“愛己及人”和“自強濟世。”

然後,走“新道”,做“新人”。立足于人的“自愛”本性,進一步弘揚“民主與科學”的近代精神,通過“自知”、“自愛”、“自強”、“自修”,踐行“自由”、“平等”,增進“民主”、“法治”,為人的“愛己及人”和“自強濟世”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制度保障。這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生活”,在對它的追求和建設過程中,我們每個人都能最大限度地釋放自己的潛力和能量,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收獲足夠的快樂和幸福。

中國的近現代史,已經明确揭示儒家思想的種種局限,反複證明儒家思想難以催生近現代文明。但我們今天的思考和生活,仍不同程度地受儒家思想的熏染。甚至可以說,沒了儒家思想,就不再有中國文明和華人社會。所以,我雖然對儒家思想進行了很多的質疑和批判,但還不能不沿着儒家的道路繼續往前走。

參加工作後,我對自己的這些文章一直牽腸挂肚,并在暗中身體力行,感覺相當順暢、快樂。

經朋友催促,我把它們正式整理出來,希望能抛磚引玉,引起有興趣人們更深入的思考。

評論

中和先生是律師,他在用法律呵護民衆幸福生活的同時,也為自己深愛的土地和人民,獻上一份濃濃的人文關懷。作為中和的第一讀者,我被感動了。這是解讀幸福的一本書,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感情和社會責任,會讓人對幸福有更深的理解和把握。相信閱讀此書的讀者,會平添幾分精神的追求,多幾分靈魂的善。那時對于幸福究竟是何滋味,會有不同的感受。——杜麗燕(北京社科院哲學所所長)

中和先生讓我們在不平靜的文化情緒中,重新找到了思索幸福的線索和品味幸福的基調。——朱紅文(北京師範大學哲學與社會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目錄

代序

自序

引言幸福是什麼

第一部分人(人是手段,又是目的)

第一章人的内涵

一、人

二、我是誰

三、我從哪裡來

四、我到何處去

五、我為什麼活着

第二章人的本性

一、人有無本性

二、什麼是人的本性

三、本性自愛

1、什麼是自愛

2、自愛的傾向

3、自愛的發展

第三章人的生命力

一、人的生命力

二、生命力的内涵

1、體力

2、腦力

3、心力

三、生命力的開發

1、剛健

2、柔韌

3、中和

4、日新

第四章人的修養

一、人的修養

二、律己

三、助人

四、贊天地

第二部分道

第一章道

一、道

二、曆史中的道

1、《周易》之道

2、道家之道

3、儒家之道

4、兵家之道

三、傳統國人之道

四、傳統文化的近代轉型

第二章新道

一、新道的來源

二、新道的内涵

第三章新道的要求

一、心誠

二、守信

三、互愛

四、互利

五、敬業

六、富家

七、報國

八、濟天下

第三部分新人

第一章新人

一、前人的足迹

二、新道與新人

三、新人

第二章新人的追求

一、自知(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二、自愛(愛自己,愛别人)

三、自強(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

四、自修(修束言行,涵養心靈)

五、自由(我的生活我做主)

六、平等(你和我和他一樣)

七、民主(大家的事大家說了算)

八、法治(幸福生活的保障)

第三章新人的成功之道

一、為可為(凡事要量力而行)

二、勝必勝(不打無把握之仗)

三、不居功(退一步海闊天空)

第四部分新生活

第一章生活

第二章自己的生活

第三章新生活

結語做個幸福的人

代理李天一案

成該案維權律師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就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李冠鋒)涉嫌強奸女子一事進行了通報。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澱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澱區一酒吧内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内輪奸。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員李某等五人抓獲,現該五人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李天一涉嫌輪奸案事件持續發酵成為民衆最為關注的話題,中國網友給予的強烈關注和憤怒也引起了外媒的注意,美國、法國、印度、日本等多國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李天一一躍成了“國際名人”。

田參軍律師受該案被害方楊女士委托成為維權律師。

2013年7月11日,田參軍律師受李天一案被害人楊女士發表聲明。

案件聲明

看到涉嫌強奸楊女士的李某某的新聘律師發的聲明,及其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表态,被害人楊女士感到極其悲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參軍律師發表如下聲明:

一、盡管經田參軍律師解釋,被害人楊女士認識到辯護人有權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師欲為其做無罪辯護,她仍然感到極其震驚、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經過公安機關的反複偵查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李某某涉嫌強奸犯罪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而且,在李某某前任律師面臨李某某母親過高要求——“欲讓律師寫一公告,稱李某某未參與涉嫌強奸案”,退出該案代理的情況下,李某某的新聘律師仍無視滔滔民意和客觀事實,欲對其做無罪辯護,實在令人極其震驚!

其次,被害人楊女士已經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并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大摧殘。案發後,被害人楊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恐吓和威脅,極力阻止被害人将此事張揚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無助中經曆了兩天兩夜,不敢向任何人傾訴,既害怕家裡人知道後受不了這個打擊,也害怕對方利用其勢力來掩蓋此事,甚至對被害人進行打擊報複,但被害人最終還是選擇了報案。

案發至今,被害人沒有收到李某某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最起碼的人道慰問與歉意,隻能躲在不為人知的角落裡獨自傷心和悲痛。一個外地弱女子落難和無助之時,卻驚聞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發出欲對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豪言,被害人楊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經和受傷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擊,這無異于傷口撒鹽,雪上加霜,令楊女士對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更加悲觀失望。一方是大名鼎鼎的公衆人物,一方是外地來京的無助女子,被害人楊女士除了聽天由命外,隻能是無邊的憤怒!

再次,被害人楊女士聽說,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新聘律師,比較擅長刑事辯護,有較好的行業聲譽。但不知為何,此次其竟然不顧自身的形象和聲譽,願意冒天下之大不韪,執意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被害人楊女士為其深感悲哀。希望該律師能換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嗎?

二、李某某的兩位新聘律師所發的律師聲明,片面陳進事實和引用法律,過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1.該聲明說“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奸案後,幾乎是第一時間也以真實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案的,不僅有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該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無證據證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率先向全社會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案的。衆所周知,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信自的,是某位自稱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友,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相反,該分局已經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因為,直到今天,該分局頂住巨大輿論壓力,始終沒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不僅如此,甚至就連己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沒有披露。

其次,該案情被披露後,媒體為行使社會監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以懲惡揚善,激濁揚清。或許,期間有的媒體報道的尺度較大,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輿論壓力,但并不宜據此認為是對他們的故意侵權。

因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我國著名的歌唱家、“老藝術家”,長期以來,享有很高的社會聲譽,具有很好的社會知名度,享用了較多的社會資源,是通常所說的社會公衆人物。而社會公衆人物的隐私侵權對于一般人,理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某某作為公衆人物的兒子,從小被其父母帶領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衆活動,同樣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也可視為社會公衆人物。其隐私也同樣應當受到适當的限制。換句話說,媒體有代表社會對他們的私生活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報道。

2、該聲明隻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來論證應當對尚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進行保護,是片面的。

因為,國家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通過多種途徑,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枉利。在該部法律中,不僅規定了社會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更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适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學。”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該義務呢。是否讓尚處在義務教育階段的李某某辍學了呢。

再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盡到此項義務呢。是否對李某某進行了共産主義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教肓。甚至是否進行了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3、該聲明還說,“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經多名成年男女

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後,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奸她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奸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飯店、酒吧等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後強奸他人妻女,那麼賣酒的人就會獲罪,而實施強奸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後強奸就不是強奸嗎?

被害人楊女士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為自己的委托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倫理允許的範圍内開展辯護工作,不要為了某種不便言說的原因,挑戰法律和公衆的底線,并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個人轶事

年齡遭疑

2001年8月,田參軍考取了北京大學的法律碩士。交納了15200元學費後,原以為可以就此順利進入北大的田參軍,卻因出生日期問題經曆了幾起幾伏。

第一次遭到學校質疑,是在進行入學資格審查的時候。田參軍在河南大學的學籍卡片、學籍表和畢業證書上的出生日期都是1978年4月,而他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卻是1972年9月25日。北大質疑田參軍的畢業證書有詐,最終河南大學出具了一份證明為田參軍暫時解了圍。但北大始終沒給田參軍發學生證。北大法學院要求其上交材料,将真實的出生年份和求學經曆告知學校。

提交材料

此後田參軍共向法學院提交了6份材料。

在前4份材料中,田參軍一直是以“1978年4月27日”這個出生日期版本為依據介紹情況,而這些材料最終沒有得到法學院的認可。院裡仍然堅持要田參軍出示一份真實的彙報材料。

田參軍稱,為了博取校方的同情,他寫了一份長達5頁的“我的自白”,即第5份材料。在“自白”中,田說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74年4月17日,并稱由于高中時無知,“為了将來有利于錄取,便把自己的年齡填小了幾歲”。他還在材料中說,自己曾換用他哥哥的姓名,後來連出生日期也改成了哥哥的。他說,這些其實都并非事實。

最終,學校認定田參軍冒用别人姓名和出生年月的證據,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關于取消法學院田參軍入學資格的決定》。

2002年4月2日,田參軍又向負責老師提交了一份《真實情況反映》,将自己的出生日期重新改回了1978年4月27日,并稱“上述情況,絕對屬實,否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而此時,田參軍河南老家的派出所又出具了一份田出生于1976年4月17日的證明,這麼一來,田的出生日期出現了4個不同版本,讓事情更加撲朔迷離。

起訴北大

2004年3月,田參軍以他和北大簽訂了培養協議書,而北大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将北大告上法庭。

2004年4月,海澱法院作出判決:現北京大學根據調查之情況認為田參軍冒用其哥哥姓名,在報考過程中曾多次更改出生日期、向學校隐瞞真實情況,并據此取消田參軍的入學資格并無不當,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駁回田參軍要求北京大學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一判決,田參軍仍然覺得不滿。他認為,自己生日的混亂僅僅是“誠信瑕疵”,他是實實在在憑本事考上北大的,學校不能因為他的這點瑕疵而取消了他的求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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