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缺陷

産品缺陷

經濟領域術語
産品缺陷是指存在于産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裝配或說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産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中文名:産品缺陷 外文名:product defects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拼音:chan pin que xian 原因: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産品要求 存在處:産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等 危害對象:人身、他人财産安全

定義

産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産損害,是生産者承擔産品責任的前提。按照産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産品缺陷”,是指産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産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标準。

賠償範圍

産品質量缺陷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獲得賠償。賠償的範圍包括:

1、因産品缺陷造成财産損失,受害人可要求産品的責任人恢複原狀、修理,如果不能恢複原狀,則要根據損失的情況折價補償。

2、直接損毀的财物的實際價值,如果産品質量缺陷導緻損害,被直接損毀的物品要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的數額,如:八成新的彩電,原價5000元,則隻能按4000元賠償。

3、除直接損毀物品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例如:電風扇漏電造成房間起火,而該房間是旅館内的,則除實際被燒毀的财物可要求賠償外,因不能作為旅館使用而減少的營業收入也應作為損失計入,可要求賠償。

4、為處理事件而耗費的錢财等,包括誤工收入、交通費、鑒定費等必要費用。

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簡而言之,即将責任以某種依據為判斷标準歸屬于某主體,或者說,對于某主體來講,以某種依據為标準,判斷其某種責任是否成立。從而可以認為,歸責的任務是解決責任的依據問題,它并不等同于責任,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的結果并不必然就是責任的産生。因此,歸責的定義,應當是:行為人因其行為和對象緻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在法律的價值判斷上以某種依據使其承擔責任。歸責原則即歸責的規則,它是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确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在中國産品侵權領域,很多學者認為,其所适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中國産品侵權責任應該是嚴格責任原則歸責。

中國産品責任法對生産者的責任規定是制裁性質的。另一方面,制裁是一種非難行為,它應該是對行為人的過錯而進行。産品侵權具有過錯,那麼,産品侵權責任就應該是制裁性質的責任了。綜上看來,産品缺陷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而不是無過錯原則。中國現行法律關于産品責任的歸責,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它既能保持了法律的懲罰、教育的功能,同時也能及時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

賠償範圍

總述

産品質量缺陷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獲得賠償。因産品缺陷造成财産損失,受害人可要求産品的責任人恢複原狀、修理,如果不能恢複原狀,則要根據損失的情況折價補償。直接損毀的财物的實際價值,如果産品質量缺陷導緻損害,被直接損毀的物品要按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的數額,除直接損毀物品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可要求賠償。為處理事件而耗費的錢财等,包括誤工收入、交通費、鑒定費等必要費用。

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是指因産品存在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了消費者人體和健康的損害,包括人肢體的損傷、殘廢、滅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人身傷害應賠償由此造成的财産損失曆來被作為确定人身傷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和其它費用;間接損失主要表現為受害人的收入損失。依中國《産品質量法》第44條第1款之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需的生活費等。

财産損害賠償

“财産損失”是指缺陷産品造成的缺陷産品之外的其他的财産損失,通常這種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随物質損失而産生的間接的經濟損失。一般來說,因産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的物質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往往在損害事故的發生後即可表現出來,是種實際損失,可以以貨币的形式加以計算。而因産品缺陷造成的間接損失,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經濟損失才給予的賠償。産品責任法中的财産損害,應不論被損害的财産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隻要屬缺陷産品造成的财産損害,均應屬産品責任法的保護範圍,缺陷産品的生産者和銷售者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由于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對于産品侵權責任是否包括精神損害,中國《産品質量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從立法與司法實踐趨勢看,應當是肯定的。在産品責任中應對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引起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其理由在于:

第一,這種精神損害是由缺陷産品造成的人身傷害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痛苦,是依附于肉體或生命的損害而産生的,是由缺陷産品造成的實際損害之一,因此根據全部賠償原則,對此應給予賠償。

第二,這種肉體傷殘引起的精神損害往往給被害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具有相當的嚴重性,足以長久地影響着他們的正常生活。既然侵權法的目的是調整那些随着人們在共同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生活而必然産生的損害,這種調整是通過給予那些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人的損害以補償的方式而實現的。那麼,對于精神損害,應同人身損害一樣給予賠償。

第三,在各國産品責任法中,除德國産品責任法未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外,大部分國家均将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應受賠償的範圍,或雖未作出規定,但因适用民法的結果而允許受害人主張賠償。

比較

從狹義上理解缺陷和瑕疵,産品缺陷和産品瑕疵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

第一、都不符合産品質量之要求;

第二、都應承擔質量責任(但對瑕疵,經營者作出明确的說明或者用戶、消費者在購買該産品前已經知道的除外)。兩者的區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大一小,或者說一重一輕。第二、可否接受對于缺陷,原則上不應接受;但對于瑕疵,用戶、消費者已經知道的,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

第三、向誰索賠對于缺陷,可以向銷售者,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生産者、銷售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對方追償)。對于瑕疵,可以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該銷售者賠償後,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産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

第四、賠償的方式和标準對缺陷以損害賠償為原則。對瑕疵,可以由銷售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及賠償損失。

第五、訴訟時效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産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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