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處理

生活垃圾處理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處理專指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所産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的處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清掃、分類收集、儲存、運輸、處理、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處理的目的是減少垃圾産量,使垃圾的“質”(成分與特性)與“量”更适于後續處理貨最終處置的要求。垃圾處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節約資金、節約土地和居民滿意等準則,因地制宜,綜合處理,逐級減量。例如為了便于運輸和減少費用,常進行壓縮處理;為了回收有用物質,常需加以破碎處理和分選處理。如果采用焚燒或土地填埋作最終處置方法,也需對垃圾先作适當的破碎、分選等處理,使處置更為有效。
  • 中文名:生活垃圾處理
  • 外文名:Domestic Waste
  • 目的:減少垃圾産量
  • 準則: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 處理:對垃圾先作适當的破碎、分選
  • 學科:氣象環境

市場分析

在城市化進程中,垃圾作為城市代謝的産物曾經是城市發展的負擔,世界上許多城市均有過垃圾圍城的局面。而如今,垃圾被認為是最具開發潛力的、永不枯竭的“城市礦藏”,是“放錯地方的資源”。這既是對垃圾認識的深入和深化,也是城市發展的必然要求。

中國垃圾處理行業起步晚,但通過不斷的發展,我國垃圾處理産業初具規模,垃圾處理市場容量有了顯著增加,市場滲透率迅速提高,進入環衛行業的企業數量也在迅猛增加。我國的垃圾處理市場已經從導入期進入到成長期,并正向成熟期邁進。

處理目的

1、減少垃圾産量

2、确保已排放垃圾的妥善處理

3、實現垃圾處理的效益增殖

4、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5、減輕或減少垃圾污染

根本任務

1、源頭需求側管理

2、垃圾處理體系的建設與管理

3、垃圾處理理服務的供求均衡

4、垃圾處理效率與公平的均衡處理方法

處理方式

焚燒

焚燒的實質是将有機垃圾在高溫及供氧充足的條件下氧化成惰性氣态物和無機不可燃物,以形成穩定的固态殘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燒爐中進行燃燒,釋放出熱能,然後餘熱回收可供熱或發電。煙氣淨化後排出,少量剩餘殘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其優點是迅速的減容能力和徹底的高溫無害化,占地面積不大,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且有熱能回收。因此,對MSW實行焚燒處理是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的有效處理方式。随着人們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和熱能回收等綜合利用技術的提高,世界各國采用焚燒技術處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堆肥法

利用垃圾中存在的微生物,使有機物質發生生物化學反應,生成一種類似腐植質土壤的物質,它既可用作肥料,又可用來改良土壤。

垃圾堆肥在中國農村已有數千年的曆史,也是處理垃圾的主要方法之一。堆肥法按分解作用原理可分為好氧和厭氧兩種,多數采用高溫好氧法;按堆積方法可分為露天堆肥和機械堆肥兩種。好氧堆肥一般在露天進行,其占地面積較大,成肥時間,冬季需一個月,夏季約半個月。工業發達的國家采用機械堆肥作業,成肥時間僅需3~4d,占地面積比常規法縮小五分之四。用機械化裝置堆肥,初期常采用堆垛法,不需預先加工或粉碎,但必須把不能成肥的物質分離出去;目前,則采用固定塔、固定室或滾筒進行垃圾的堆肥處理,其中卧式滾筒使用最多,多層立式發酵塔使用也有一定比例。

在堆肥處理過程中,可養殖蚯蚓,蚯蚓既消化垃圾又可喂魚、養雞。垃圾與污泥一起處理或垃圾與糞便混合堆肥,既可減少環境污染,還能提高肥效。是發展中國家最有前途的生活垃圾處理方法。

填埋法

是一種比較古老而又廣泛被采用的垃圾處理方法。從古希臘時代起迄今世界各國仍在用此方法處置垃圾。為防止二次污染和填埋方便,填埋物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含有毒有害物。包括有毒工業制品及其殘物、有毒藥物;有化學反應并産生有害物的物質、有腐蝕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質、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物危險品和醫院垃圾及其它污染物。

(2)填埋物的含水率小于20%~30%,無機成分大于60%,密度大于0.5t/m3

(3)在降雨量大的地區,填埋物的含水率允許适當增大,但以不妨礙碾壓施工為宜。填埋是一種工程處理工藝,場址選擇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并與當地的大氣防護、水資源保護、大自然保護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緻。填埋場應設在交通方便、運距較短、征地費用少、施工方便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天然的窪地、溝、峽谷、廢坑等。為防止對地下水污染,必須進行人工防滲,即場底及四壁用防滲材料作防滲處理。垃圾填埋時,采取層層壓實的方法,壓實後密度大于0.6t/m,每層垃圾厚度為2.5~3m,一次性填埋處理,垃圾層最大厚度為9m,垃圾壓實後必須覆土20~30cm。

填埋處理可分為衛生填埋、壓縮垃圾填埋和破碎垃圾填埋3種。煤礦區可充分利用塌陷區或廢棄礦井作為垃圾填埋場地,既不占地,對礦區環境影響也較少。

回收有用物質

垃圾中的廢紙、黑色和有色金屬、塑料、織物、玻璃陶瓷、皮革橡膠等有用成分,應回收利用。這也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回收方法有重力、浮選、磁力分選、靜電分選等方法。

發展趨勢

生活垃圾的處置将永遠朝着“資源化、能源化、無害化”方向發展。首先要認真做好垃圾産量和成份的分類調查,大力發展廢舊物質及有用成分的回收利用工作;其次是應用新技術,實現垃圾分類收集機械化,改善環衛職工的勞動條件;第三是采用先進、實用的垃圾處理方法,建立自動化垃圾處理系統。

現狀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随着持續不斷的城市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産生量每年都在遞增,其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含居民生活垃圾、商業垃圾和公共場所、學校、工廠等在日常中産生的垃圾,以及為城市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根據2017年中國統計年鑒的統計,2017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2.15209×108t,無害化處理能力6.8×105t/d,無害化處理量2.10342×108t,其中衛生填埋1.20376×108t,焚燒8.4633×107t,其他5.332×106t,衛生填埋占比最大,達到57%左右。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為97.7%。城市生活垃圾對環境的危害非常大,大氣環境、地下水源、土壤和農作物等方面都會帶來污染,而且會影響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與健康,并且有些危害造成後很難消除。為了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力度持續加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就越發迫在眉睫,同時對于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技術要求也更高。

垃圾分類

第一類:不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廚餘垃圾、樹葉、灰土、磚瓦等;

第二類:可回收物,包括塑料、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品,可以作為再生資源。

第三類:危險物品,包括燈管、油漆桶、殺蟲劑桶、廢電池等,這類垃圾會給環境造成嚴重影響。

垃圾被稱為“放錯地方的資源”,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金屬、塑料、玻璃等,通過綜合處理、回收利用,可以減少污染,節省資源。例如:每回收1t廢紙可造紙850kg,節省木材300kg,比等量生産減少污染74%;每回收1t塑料飲料瓶可獲得0.7t二級原料;每回收1t廢鋼鐵可煉好鋼0.9t,比用礦石冶煉節約成本47%,減少空氣污染75%,減少97%的水污染和固體廢物[26]。

1996年12月15日,北京西城區大乘巷的居民在民間組織地球村的幫助下,從這天起開始垃圾分類。最初的分類桶是居委會成員用省下的年終獎購置的。分類後的垃圾由居委會聯系的小販和企業來清運。日複一日,年複一年,居民們從未中斷。

作為民間垃圾分類的小小的火種,大乘巷居民的行動燃發了許多公民的熱情,97年以來,北京的一些大學、中小學以及一些退休老人相繼進行垃圾分類嘗試。在中國少年報知心姐姐和一位從德國留學歸來的女博士的幫助下,這些"手拉手地球村"的孩子們還用回收換來的錢建立了一所學校。

市民和孩子們的行為引起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關注。宣武區環衛局率先行動,于97年秋開始宣武區垃圾分類回收系統的試點工作。宣武區文明辦和街道以及民間組織地球村給予積極配合。

99年4月23日,宣武區白紙坊的建功南裡小區社區像過節一樣熱鬧,中國首家垃圾分類回收系統正式啟動。從這天起,居民将改變垃圾混扔的方式而按照有機類,無機類和棄土類分類投放,政府環衛部門改變混運的方式而分類清運,分揀和回收。它意味着在這裡丢失多年的老傳統,終于被揀了回來。

在這場人與垃圾的戰役中,人們把垃圾從敵人變成了朋友。有人曾經把垃圾比喻成放錯地方的資源。讓我們到宣武區再生資源分揀站看一看,垃圾一旦回到應有的位置,會有什麼樣的用處?

每天被我們丢棄的可樂瓶和被稱為白色垃圾的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盒,屬于高分子聚合有機物,如果埋在地下的話,就是200年也爛不掉,它還會使土壤闆結,降低土壤的肥力,甚至使土壤失去耕種的能力。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會扔掉各種各樣的廢塑料。廢塑料處理後還可制成紐扣、筆筒等用品。廢塑料也是煉油的好原料。有人曾經形象地将它們比作"二次油田"。1噸廢塑料至少能回煉600公斤的汽油和柴油。

在回收站,我們看到各種各樣的廢紙被送到這裡,包括這些不起眼的小紙片……我們知道,好的紙張是

用木材造成的,一噸廢紙可再造700公斤好紙,可少砍17棵大樹,還能減少生産紙漿過程中的能源消耗,節約能源。

可是由于我國廢紙的回收率還很低,隻有20%左右,每年不得不大量進口廢紙 僅96年就進口廢紙137萬噸。大家也許還記得20世紀80年代,轟動一時的"洋垃圾"事件,那一船就是打着進口廢紙的旗号混進來的。

洋垃圾被趕走了,卻留下了反思,我們為什麼要從别的國家進口廢紙來做造紙的原料?為什麼我們不能最大限度的回收廢紙,而是聽任他們混在垃圾裡埋掉或者是燒掉?中國的林木資源隻有世界平均值的四分之一,中國的江河湖泊已由于早制的污水排放而嚴重污染。如果按照每人每周扔掉各種廢紙平均半公斤的話,那麼僅北京一個城市一周就要扔掉廢紙6000多噸。

中國有着回收廢品的曆史傳統,我們過去回收廢物,或許隻是受貧困經濟制約的不得已的手段;在逐漸富裕的今天,我們回收廢紙,則是保護環境的自覺意識和行動。因為我們清楚的知道,我們所撿回來的不止是一張張的廢紙,那是我們的子孫安身立命的森林和河流。

垃圾,隻有在混在一起的時候才是垃圾,一旦分類回收就都是寶貝,就連那種被成為微型殺手的廢電池也是可以被化害為利的。在這個不起眼的照相館,我們看到這樣的廢電池回收箱。而我們生活中用的電池(非一次性電池),含有汞或镉等有毒的重金屬,這些重金屬如果留在地下就很容易通過雨水的淋溶,進入到地下水當中。

這種污染是很難排除,生物學半衰期大概是30年,也就是你30年才能排出一半。因此這個對人的危害特别大。廢電池裡含有多種有用的金屬礦才,回收利用的價值很高。

正因為廢電池有嚴重的危害和特别的回收價值,許多國家嚴禁它們在與垃圾混置,日本的社區專門有這種黃色的桶,将紐扣電池等分别投放。

從97年以來,北京的一些市民和學生也行動起來,自發自覺地分類投放和搜集廢電池,人民大學的青年志願者還幫助京城一家連鎖店設置了廢電池回收箱。

作為對公民運動的積極回應,北京市環衛局成立了專門的廢電池回收點,對廢電池進行回收并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你知道什麼是生物類垃圾嗎?生物垃圾就是剩飯剩菜,蛋殼果皮,菜幫菜葉一類的廚房垃圾。這些看似無奇的廢物可以作什麼呢,原來它們卻可以用來制造很好的有機肥料。像槐柏樹小區裡這台大納夢生物垃圾處理機,就可以将生物垃圾烘幹,粉碎,制成高效的有機肥料。居民可以用它種花養草。

用他們施種出的蔬菜,比起化肥食品來,既安全又健康,在超市還挺受歡迎。生物垃圾通常占了垃圾總量的40%,如果他們都能變成有機肥,既省下用做填埋場的土地,又節約運送他們的車輛和能源,還防止他們滋生蚊蠅和細菌。有關專家商量建議政府在所有的小區安裝上生物垃圾處理機并在新建小區建立處理生物垃圾的工作房。2010年,中國北京在學校、飯店及社區共700多個試點,放置廢品處理機、可将廢品燃燒90%、并将殘渣分解為有機肥。

那個時候,我們便可以看到,垃圾分類創造的是一個無垃圾的社會,一個使資源循環再生的社會,而這一切隻需要我們的舉手之勞。

隻有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美麗。

防治污染問題

農村生活的垃圾特别是白色(廢棄的食品塑料袋)污染已成為一個日益突出的問題。因農村生活垃圾沒有一個固定的堆放處置點,随着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隻能在鄉村道路、溝渠河道邊随意露天堆放,這樣做,不僅影響了周圍的環境,而且一到春夏雨水時節,溝渠河道邊的垃圾便被洪水洗刷沖入大江大河和湖泊,嚴重地影響了下遊地區人民的生活生産用水安全,日長月久還會淤塞河道,給來往行船埋下不安全的隐患。造成上述問題歸結起來有以下幾點原因:

國家有具體的規定要求,一是農村生活陋習和環保法律法規制度缺乏。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但對農村垃圾處理幾乎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有硬性的規定。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但到目前為止,地方這一塊的規定還處于空白的狀态。

一項有益于農民身體健康的長期性的公益事業和惠民工程,村容整潔”國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内容和工作目标。整治農村生活垃圾是農村清潔工程的一部份。也是國生态環境保護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為加快這項工程建設并抓出實效,特建議:

不斷增強農村村民的環保生态意識,一是進一步加強環保宣傳引導。首先應從普及環保知識着手。為建設村容整潔、環境優美舒适的幸福家園創造良好的氛圍。

隻有做到有法可依,二是進一步制定完善好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法律法規。無規矩不成方圓。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為保障農村環境提供堅強後盾。

要根據各自工作的職責,四是因地制宜、部門協作、科學收集處理。各級環保、發改、城鄉建設、農業等相關部門和縣、鄉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理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還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辦法。即交通運輸條件好的地方,似采用“戶分類、村收集、鄉運輸、縣處理”模式;交通運輸條件不好的地方,可采用“戶分類、組收集、村運輸、鄉處理”模式進行。

相關條例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為配合《條例》的實施,北京市還印發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行動方案》以及四個實施辦法,“柔性”政策循序推進。

直接涉及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如下:

第三條:生活垃圾處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維護公共環境和節約資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本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和屬地負責,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八條: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門制定。

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本市堅持高标準建設、高水平運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因地制宜,綜合運用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逐步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門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可重複利用的包裝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發和應用。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産品、再生産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産品。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确生活垃圾處理體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區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确本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

第十四條: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衆的意見。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生态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技術标準,根據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第三十二條: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适應處理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别、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标準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五十一條: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标準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産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标準;

(三)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管系統,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相關指标進行檢測,并将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台賬,并按照要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以及相關情況;

(六)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标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

(七)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衆開放日接待社會公衆參觀、訪問;

(八)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标準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周邊的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實施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進行分類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或者渣土消納場所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由于排放未達到标準,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檢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将數據傳送至城市管理部門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标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或者對外開放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20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技術指南

生活垃圾處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治污減排,确保城市公共衛生安全,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實現城市科學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我國已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适應,符合國際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發展方向,在其指導下,我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與處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生活垃圾産生量持續上升同處理能力不足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生活垃圾處理與管理工作面臨嚴峻挑戰。

為保障我國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不斷增強、無害化處理水平不斷提高,指導各地選擇适宜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有序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标準規範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指南。

總則

1.1.1生活垃圾處理應以保障公共環境衛生和人體健康、防止環境污染為宗旨,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1.1.2應盡可能從源頭避免和減少生活垃圾産生,對産生的生活垃圾應盡可能分類回收,實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的垃圾應實施分類運輸和分類資源化處理。通過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無害化處理和處置。

1.1.3生活垃圾處理應統籌考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轉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等重點環節,落實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構建“城鄉統籌、技術合理、能力充足、環保達标”的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1.1.4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促進生活垃圾處理的産業化發展。

分類與減量

1.2.1應通過加大宣傳,提高公衆的認識水平和參與積極性,擴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範圍和城市數量,大力推廣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1.2.2将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的回收利用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範疇,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生活垃圾資源再生模式,有效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再生和源頭減量。

1.2.3鼓勵商品生産廠家按國家有關清潔生産的規定設計、制造産品包裝物,生産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限制過度包裝,合理構建産品包裝物回收體系,減少一次性消費産生的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

1.2.4鼓勵淨菜上市、家庭廚餘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餐廚生活垃圾單獨收集處理,加強可降解有機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1.2.5通過改變城市燃料結構,提高燃氣普及率和集中供熱率,減少煤灰垃圾産生量。

1.2.6根據當地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制定适合本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模式。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應該遵循有利資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實施的原則。

收集與運輸

1.3.1加快建設與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後續處理相配套的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體系,推進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的數字化管理工作。

1.3.2應實現密閉化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滲濾液滴漏,淘汰敞開式收集方式。

1.3.3應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機械化收運水平,鼓勵采用壓縮式方式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

1.3.4應加強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建設,重點是區域性大中型轉運站建設。

1.3.5拓展生活垃圾收運服務範圍,加強縣城和村鎮生活垃圾的收集。

1.4生活垃圾處理與處置

1.4.1應結合當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質等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并應滿足選址合理、規模适度、技術可行、設備可靠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應在保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基礎上,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和資源回收利用。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或處理過程中産生的危險廢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具備條件的城市可采用對多種處理技術集成進行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實現各種處理技術優勢互補。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園區是節約土地資源、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1.4.3應依法對新建生活垃圾處理和處置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标準,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标準使用。

1.4.4應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水平,确保污染物達标排放。運行單位應編制生産作業規程及運行管理手冊并嚴格執行,按要求進行環境監測,做好安全生産工作。

1.4.5加強設施運行監管,實現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管相結合,技術監管與市場監管相結合,運行過程監管和污染排放監管相結合。

技術的适用性

衛生填埋

2.1.1衛生填理技術成熟,作業相對簡單,對處理對象的要求較低,在不考慮土地成本和後期維護的前提下,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相對較低。

2.1.2衛生填埋占用土地較多,臭氣不容易控制,滲濾液處理難度較高,生活垃圾穩定化周期較長,生活垃圾處理可持續性較差,環境風險影響時間長。衛生填埋場填滿封場後需進行長期維護,以及重新選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對于擁有相應土地資源且具有較好的污染控制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衛生填埋方式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2.1.4采用衛生填埋技術,應通過生活垃圾分類回收、資源化處理、焚燒減量等多種手段,逐步減少進入衛生填埋場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機物數量。

焚燒處理

2.2.1焚燒處理設施占地較省,穩定化迅速,減量效果明顯,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對容易,焚燒餘熱可以利用。

2.2.2焚燒處理技術較複雜,對運行操作人員素質和運行監管水平要求較高,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較高。

2.2.3對于土地資源緊張、生活垃圾熱值滿足要求的地區,可采用焚燒處理技術。

2.2.4采用焚燒處理技術,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标準處理焚燒煙氣,并妥善處置焚燒爐渣和飛灰。

其他技術

2.3.1其他技術主要包括生物處理、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技術。

2.3.2生物處理适用于處理可降解有機垃圾,如分類收集的家庭廚餘垃圾、單獨收集的餐廚垃圾、單獨收集的園林垃圾等。對于進行分類回收可降解有機垃圾的地區,可采用适宜的生物處理技術。對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區,應審慎采用生物處理技術。

2.3.3采用生物處理技術,應嚴格控制生物處理過程中産生的臭氣,并妥善處置生物處理産生的污水和殘渣。

2.3.4經過分類的生活垃圾,可作為替代燃料進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廠的新型幹法水泥窯處理。

2.3.5水泥窯協同處置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準入條件,并按照相關标準嚴格控制污染物的産生和排放。

3.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衛生填埋場

3.1.1衛生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标準的要求。

3.1.2衛生填埋場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CJJ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标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标準GB16889》等相關标準的要求。

3.1.3衛生填埋場的總庫容應滿足其使用壽命10年以上。

3.1.4衛生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時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鼓勵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主防滲材料。

3.1.5填埋區防滲層應鋪設滲濾液收集導排系統。衛生填埋場應設置滲濾液調節池和污水處理裝置,滲濾液經處理達标後方可排放到環境中。調節池宜采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污染大氣。

3.1.6垃圾滲濾液處理宜采用“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和後處理”的組合工藝。在滿足國家和地方排放标準的前提下,經充分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論證後也可采用其他工藝。

3.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并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彙水區内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遊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内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3.1.8衛生填埋場必須設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嚴防填埋氣體自然聚集、遷移引起的火災和爆炸。衛生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導出進行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衛生填埋場應完善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3.1.9應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建設質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和質量保證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計劃和施工質量控制措施,避免和減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滲系統的破損和失效。填埋場施工結束後,應在驗收時對防滲系統進行完整檢測,以發現破損并及時進行修補。

焚燒廠

3.2.1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标準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燒廠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C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标準》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标準GB18485》等相關标準以及各地地方标準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燒廠年工作日應為365日,每條生産線的年運行時間應在8000小時以上。生活垃圾焚燒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于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積宜按5-7天額定生活垃圾焚燒量确定。生活垃圾池應設置垃圾滲濾液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飾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沖擊負荷、防滲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應作防水處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内應得到充分燃燒,二次燃燒室内的煙氣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滞留時間不小于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内。

3.2.6煙氣淨化系統必須設置袋式除塵器,去除焚燒煙氣中的粉塵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應選用幹法、半幹法、濕法或其組合處理工藝對其進行去除。應優先考慮通過生活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産生,并宜設置脫氮氧化物系統或預留該系統安裝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燒過程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噁英的排放,具體措施包括:嚴格控制燃燒室内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滞留時間;設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劑噴入裝置,去除煙氣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屬。

3.2.8規模為300噸/日及以上的焚燒爐煙囪高度不得小于60米,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内有建築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3.2.9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建築風格、整體色調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建築造型應簡潔大方,經濟實用。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修的要求。

監管要求

衛生填埋場

4.1.1填埋生活垃圾前應制訂填埋作業計劃和年、月、周填埋作業方案,實行分區域單元逐層填埋作業,控制填埋作業面積,實施雨污分流。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攤鋪厚度,準确記錄作業機具工作時間或發動機工作小時數,填埋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覆蓋,覆蓋層應壓實平整。運行、監測等各項記錄應及時歸檔。

4.1.2加強對進場生活垃圾的檢查,對進場生活垃圾應登記其來源、性質、重量、車号、運輸單位等情況,防止不符合規定的廢物進場。

4.1.3衛生填埋場運行應有滅蠅、滅鼠、防塵和除臭措施,并在衛生填埋場周圍合理設置防飛散網。

4.1.4産生的垃圾滲濾液應及時收集、處理,并達标排放,滲濾液處理設施應配備在線監測控制設備。

4.1.5應保證填埋氣體收集井内管道連接順暢,填埋作業過程應注意保護氣體收集系統。填埋氣體及時導排、收集和處理,運行記錄完整;填埋氣體集中收集系統應配備在線監測控制設備。

4.1.6填埋終止後,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态環境恢複,要繼續導排和處理垃圾滲濾液和填理氣體。

4.1.7衛生填埋場穩定以前,應對地下水、地表水、大氣進行定期監測。對排水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周一次,對污染擴散井和污染監視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2周一次,對本底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天進行一次衛生填埋場區和填埋氣體排放口的甲烷濃度監測;根據具體情況适時進行場界惡臭污染物監測。

4.1.8衛生填理場穩定後,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後,确定是否可以對土地進行适宜的開發利用。

4.1.9衛生填埋場運行和監管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标準GB16889》等相關标準的要求。

焚燒廠

4.2.1卸料區嚴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雜物,并應保持清潔。

4.2.2應監控生活垃圾貯坑中的生活垃圾貯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導排生活垃圾貯坑中的滲濾液。滲濾液應經處理後達标排放,或可回噴進焚燒爐焚燒。

4.2.3應實現焚燒爐運行狀況在線監測,監測項目至少包括焚燒爐燃燒溫度、爐膛壓力、煙氣出口氧氣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應在顯著位置設立标牌,自動顯示焚燒爐運行工況的主要參數和煙氣主要污染物的在線監測數據。當生活垃圾燃燒工況不穩定、生活垃圾焚燒鍋爐爐膛溫度無法保持在850℃以上時,應使用助燃器助燃。相關部門要組織對焚燒廠二噁英排放定期檢測和不定期抽檢工作。

4.2.4生活垃圾焚燒爐應定時吹灰、清灰、除焦;餘熱鍋爐應進行連續排污與定時排污。

4.2.5焚燒産生的爐渣和飛灰應按照規定進行分别妥善處理或處置。經常巡視、檢查爐渣收運設備和飛灰收集與貯存設備,并應做好出廠爐渣量、車輛信息的記錄、存檔工作。飛灰輸送管道和容器應保持密閉,防止飛灰吸潮堵管。

4.2.6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至少每周檢測一次,并作相應記錄。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應密閉收集、運輸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經處理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标準GB16889》要求的焚燒飛灰,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

4.2.7煙氣脫酸系統運行時應防止石灰堵管和噴嘴堵塞。袋式除塵器運行時應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橋、挂壁、粘袋;停止運行前去除濾袋表面的飛灰。活性炭噴入系統運行時應嚴格控制活性炭品質及當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倉高溫。

4.2.8處理能力在600噸/日以上的焚燒廠應實現煙氣自動連續在線監測,監測項目至少應包括氯化氫、一氧化碳、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項目,并與當地環衛和環保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的實時傳輸。

4.2.9應對沼氣易聚集場所如料倉、污水及滲濾液收集池、地下建築物内、生産控制室等處進行沼氣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空氣中沼氣濃度大于1.25%時應進行強制通風。

4.2.10各工藝環節采取臭氣控制措施,廠區無明顯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統,并按要求及時維護。

4.2.11應對焚燒廠主要輔助材料(如輔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進行準确計量。

4.2.12應定期檢查煙囪和煙囪管,防止腐蝕和洩漏。

4.2.13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和監管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标準GB18485》等相關标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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