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的含義
環境監測(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指通過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确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
    中文名:環境監測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實施部門:政府事業部門 基本概念:三個階段 發展趨勢 機構發展管理 概 述:确定環境質量及其變化趨勢 特 點:綜合性 連續性 追蹤性

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是指連續或者間斷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性質、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及對環境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時、準确地掌握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水平、效應及趨勢。

環境監測制度是實施環境保護法律的重要手段,是環境保護執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由于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具有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和耗資大等特點,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即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污染監測機構,制定統一的監測原則、程序和方法,組織監測網絡,以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掌握和評價環境狀況,為防治環境污染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科學的測試技術。

組織監測網絡是為了把各有關部門的環境監測力量組織起來,充分發揮各方面技術裝備和人才的優勢,調動各方面環境監測力量的積極性,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環境監測工作。随着各項環境保護法律的實施,我國環境監測工作得到了逐步的開展和加強,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環境監測可按其監測目的或監測介質對象進行分類,也可按專業部門進行分類,如氣象監測、衛生監測和資源監測等。

環境監測的實施部門

1、政府事業部門

環保局下轄環境監測站,幾乎每個省市縣(區)都有環境監測站,例如:深圳市環境監測站、北京市環境監測站。

2、軍區環境保護

軍區的環境監測站,涉及到國家軍事機密的環境監測由軍區的環境監測站實施,例如,廣州軍區環境監測站。

3、學校科研單位

一些學校擁有實驗室,并通過國家認證,開展環境監測,主要目的是教學科研,也接受一些委托性質的環境監測業務,例如:廣東省環境保護學校實驗室、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實驗室等。

4、民營環境類檢測機構

環境保護日益被重視起來,随之環境監測市場不斷擴大,傳統的環境監測站已經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的環境監測需求,國家逐步開放了環境監測領域,民營力量加入了進來。目前專業從事環境監測,且具備CMA資質,開展的項目與環境監測站幾乎相同的民營監測機構已成為社會委托性質的環境監測的首選,例如:ETS中圳檢測、PONY譜尼測試等。

發展三個階段

1.典型污染事故調查監測發展階段或被動監測階段

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發展階段或主動監測、目的監測階段

3.以環境質量監測為主的發展階段或自動監測階段

環境監測機構的發展和管理

1.環境監測任務在中國加入WTO之前,一直是由環保局下轄的環境監測站實施;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是生态環境部直屬事業單位,于1979年底由國家批準建設,1980年正式組建,主要職能是承擔國家環境監測任務,引領環境監測技術發展,為國家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監測信息、報告及技術支持,對全國環境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中國加入WTO之後,環境監測(實驗室等)逐步放開,一些民營機構實驗室成立,并開展業務;

3.最初民營環境監測機構2002年譜尼測試檢測機構注冊成立,最初就是先進入了環境監測領域,并逐步發展其它領域的檢測;

4.目前與環保局下轄的環境監測站項資質能力類似的民營機構發展較快,典型代表例如:上海威正測試技術有限公司,譜尼測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華測股份有限公司等;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産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取得“CMA”資質。所以所有環境監測機構都必須具備“CMA”資質,才可以開展相關的環境監測業務;

6.随着環境監測機構特别是民營機構的增加,國家環保部将計劃切入管理,将國家事業環境監測機構和民營環境監測機構統一管理起來,《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管理辦法》已經呈報國務院,通過後将依此辦法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管理。

特點

1、綜合性

(1)、監測手段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物理化學、生物化學及生物物理等一切可以表征環境質量的方法。

(2)、監測對象包括空氣、水體、土壤、固廢、生物等客體。

(3)、對監測數據進行統計處理、綜合分析時,涉及該地區的自然和社會各個方面的情況,必須綜合考慮。

2、連續性

由于環境污染具有時空性等特點,隻有堅持長期測定,才能從大量的數據中揭示其變化規律。

3、追蹤性

為保證監測結果具有一定的準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要有一個量值追蹤體系予以監督。

環境監測的目的

環境監測的目的:是準确、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

具體可歸納為:

(1)根據環境質量标準,評價環境質量。

(2)根據污染分布情況,追蹤尋找污染源,為實現監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據。

(3)收集本底數據,積累長期監測資料,為研究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目标管理、預測預報環境質量提供數據。

(4)為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制訂環境法規、标準、規劃等服務。

環境監測的分類

環境監測可按其監測目的或監測介質對象進行分類,也可按專業部門進行分類,如氣象監測、衛生監測和資源監測等。

(一)按監測目的分類

1、監視性監測(又稱為例行監測或常規監測)

對指定的有關項目進行定期的、長時間的監測,以确定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狀況、評價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環境标準實施情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這是監測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廣的工作。監視性監測包括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污染物濃度、排放總量、污染趨勢等)和環境質量監測(所在地區的空氣、水質、噪聲、固體廢物等監督監測)。

2、特定目的監測(又稱為特例監測或應急監測)

根據特定的目的可分為以下四種:

(1)污染事故監測

在發生污染事故時進行應急監測,以确定污染物擴散方向、速度和危及範圍,為控制污染提供依據。這類監測常采用流動監測(車、船等)、簡易監測、低空航測、遙感等手段。

(2)仲裁監測

主要針對污染事故糾紛、環境法執行過程中所産生的矛盾進行監測。仲裁監測應由國家指定的具有權威的部門進行,以提供具有法律責任的數據(公證數據),供執法部門、司法部門仲裁。

(3)考核驗證監測

包括人員考核、方法驗證和污染治理項目竣工時的驗收監測。

(4)咨詢服務監測

為政府部門、科研機構、生産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性監測。例如建設新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按評價要求進行監測。

3、研究性監測(又稱科研監測)

研究性監測是針對特定目的科學研究而進行的高層次的監測。例如環境本底的監測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質對從業人員的影響研究;為監測工作本身服務的科研工作的監測,如統一方法、标準分析方法的研究、标準物質的研制等。這類研究往往要求多學科合作進行。

(二)按監測介質對象分類

可分為水質監測、空氣監測、土壤監測、固體廢物監測、生物監測、噪聲和振動監測、電磁輻射監測、放射性監測、熱監測、光監測、衛生(病源體、病毒、寄生蟲等)監測等。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下列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

(一)環境質量監測;

(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四)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

第三條:環境監測工作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定職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數據準确、代表性強、方法科學、傳輸及時的要求,建設先進的環境監測體系,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及時跟蹤污染源變化情況,準确預警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建直屬環境監測機構,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機構建設标準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三)建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審核和檢查制度;

(四)組織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五)依法組建環境監測網絡,建立網絡管理制度,組織網絡運行管理;

(六)組織開展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适時組建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一)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

(二)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三)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

(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第六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并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信息。

有關部門間環境監測結果不一緻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協調後統一發布。

環境監測信息未經依法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

屬于保密範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據本辦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征收、環境執法、目标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環境監測的代表性分别負責組織建設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測網,并分别委托所屬環境監測機構負責運行。

第十條:環境監測網由各環境監測要素的點位(斷面)組成。

環境監測點位(斷面)的設置、變更、運行,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各大水系或者區域的點位(斷面),屬于國家級環境監測網。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其所屬的環境保護部門級别,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四級。

上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相适應的能力和條件,并按照經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規定的要求和時限,逐步達到國家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标準。

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組織的環境監測崗位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環境監測,并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并對監測信息的準确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庫,對環境監測數據實行信息化管理,加強環境監測數據收集、整理、分析、儲存,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定期将監測數據逐級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環境監測數據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五條:環境監測工作,應當使用統一标志。

環境監測人員佩戴環境監測标志,環境監測站點設立環境監測标志,環境監測車輛印制環境監測标志,環境監測報告附具環境監測标志。

環境監測統一标志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盜竊環境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将環境監測網建設投資、運行經費等環境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全額納入同級财政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

(二)拒報或者兩次以上不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環境監測數據的;

(三)僞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

(四)擅自對外公布環境監測信息的。

第十九條:排污者拒絕、阻撓環境監測工作人員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損毀、盜竊環境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必須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排污狀況自我監測。

排污者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并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檢查符合國家規定的能力要求和技術條件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者,應當委托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所從事的監測活動,所需經費由委托方承擔,收費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可以自願向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證明其具備相适應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經認定合格者,即為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輻射環境監測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環境監測的作用

環境監測是一門行業,他是經驗的積累,做好環境檢測可以預防很多災難的發生,包括空氣的溫度走向,氣流的流動,生物的分部,地球闆塊的錯位移動和動物的行動方式。不規則的變換都會預示着大災難的來臨,同時也可能帶來很大的利益。可見做好環境監測是很重要。

環境監測的意義

(1)環境監測是整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科學研究的基礎。

(2)制定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環境政策、法律、環境管理規定和環境質量标準,必須要以環境監測獲得的各類數據為科學依據。

(3)環境監測還可作為執行環境保護法的技術仲裁,為環境管理的決策環境規劃、排污收費、環境指标考核、環境工程驗收服務,發揮其監督職能。

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環境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綜合體系。人們隻有獲取大量的定量化的環境信息,了解污染物的産生過程和原因,掌握污染物的數量和變化規律,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标,完善以污染物控制為主要内容的各類控制标準、規章制度,使環境管理逐步實現從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單向治理向綜合整治、濃度控制向總量控制轉變。

而這些定量化的環境信息,隻有通過環境監測才能得到。離開環境監測,環境保護将是盲目的,加強環境管理也将是一句空話。

環境監測的目的

通過環境監測獲得即時的數據,通過觀測數據的變化大小快慢,來預測将要發生的某些事情,在我國環境監測已經被用到了很多方面,例如,石油的勘探,各種礦區儲量的檢測,天氣預報.......

環境監測的方向

生态環境部将着力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推動出台《生态環境監測條例》,明确生态環境部門的法定監管主體地位,細化監督檢查内容和監管權限。二是保持打假高壓态勢,對符合污染環境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造假行為,依法嚴格予以懲處,形成強大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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