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準則

獨立審計準則

注冊會計師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獨立審計準則又稱獨立審計标準,它是注冊會計師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獨立審計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是衡量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性标準。獨立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應當遵照執行。
    中文名:獨立審計準則 外文名: 别名:獨立審計标準

作用

為評價審計工作提供依據

為規範審計工作提供标準

有助于審計界與外界溝通

有助于維護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的正當權益

有利于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

目标

(1)建立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标準,規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促使注冊會計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有效地發揮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和服務作用。

(2)促使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按照統一的執業準則執行獨立審計業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3)明确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4)建立與國際審計準則相接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

體系

1、獨立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

(1)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基本準則是獨立審計準則的總綱,是對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執業行為的基本規範,是制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實務公告和執業規範指南的基本依據。

(2)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一般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特殊行業、特殊目的、特殊性質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規範。

(3)執業規範指南。執業規範指南是依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制定的,為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實務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意見。

由于上述三個層次獨立審計準則的性質不同,因而約束力也有所區别。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行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審計業務,應當遵照執行。執業規範指南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指導,注冊會計師參照執行,可以根據承辦委托業務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具體應用。

約束力

1.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與實務公告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法定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應當遵照執行。

2.執業規範指南是對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具體指導,注冊會計師應當參照執行。

獨立審計準則的适用範圍

1.獨立審計準則适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全過程。

2.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獨立審計時,不論該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不論其規模大小和法定組織形式如何,隻要是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都應遵循獨立審計準則。

3.在特定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應用獨立審計準則執行其他有關業務。

制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拟訂,報财政部批準後施行。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立獨立審計準則組,負責獨立審計準則的起草工作。獨立審計準則組成員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3财政部成立獨立審計準則中方專家咨詢組,負責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發布提供咨詢服務。中方專家咨詢組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4财政部成立獨立審計準則外方專家咨詢組,負責對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與發布提供咨詢服務。外方專家咨詢組成員由境外會計職業組織、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程序

1、選定項目。獨立審計準則組提出獨立審計準則備選項目,經專家咨詢組論證,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由财政部審批立項。

2、拟訂初稿。獨立審計準則組根據确定的項目,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咨詢組和有關方面意見并交獨立審計準則組修訂後,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見稿。

3、征求意見。财政部發布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及各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見。

4、修改定稿。獨立審計準則組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征求意見稿,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征詢專家咨詢組及有關方面意見後定稿。

5、發布。财政部批準發布獨立審計準則。

6、修訂。獨立審計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修訂,财政部批準發布。

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号——審計報告》

背景

當前,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審計報告在基本要素和意見類型等方面,基本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一緻,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為此起了積極推動作用。1983年IAPC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指南第13号——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格式、意見類型等進行了規範。

1989年和1994年又進行了兩次修訂,1994年的修訂主要以1988年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58号——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報告》及1993年英國修訂後的審計報告準則為基礎。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開的北京會議上,IAPC批準對《國際審計準則第700号——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報告》(ISA700)發布修訂稿。

該修訂稿要求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應清楚地指明用以編制會計報表的财務報告框架,修改後的準則從截止于2002年9月30日的會計年度起生效。nn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号——審計報告》自1996年1月1日實施以來,受到職業界的好評。最近幾年,審計理論和實務發展很快,需要對審計報告準則進行相應的修改。

目前實務中普遍應用的審計報告範本也是來源于1996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指南第1号—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試行)》,經過六年多的使用後,本身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和局限性,難以滿足目前審計實務的需要,因此需要進行修訂。在修訂過程中,我們認真研究、比較了《國際審計準則》、《美國審計準則》、《澳大利亞審計準則》和台灣地區審計準則等有關國家和地區審計準則的最新發展,充分考慮了我國目前審計實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同時為了增強審計準則的可*作性,我們還起草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範指南第5号—審計報告(試行)》。為了保證獨立審計準則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作性,充分保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中注協先後組織了兩次論證會,召集注冊會計師執業界、教育界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進行了充分論證,并于2002年9月13日發布了中注協的征求意見稿,向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征求意見。

截止到10月底,中注協已經陸續收到各地注協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反饋意見幾十份。2002年12月初,中注協召開了第六屆獨立審計準則中、外方專家咨詢組第一次會議,對中注協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會後,獨立審計準則組根據中外方專家的意見和各地反饋的意見再次進行了認真、細緻的修改。n

關于修訂《審計報告準則》的主要内容n 

(一)标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n

将原來的範圍段分解為引言段和範圍段,使内容更加明确。引言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各自的責任,範圍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依據、審計工作的範圍和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可以将引言段中的審計責任删掉,将整個範圍段删掉。因為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報告,往往是審計範圍受到嚴重限制,未能獲取充分、适當的審計證據,不宜在審計報告中出現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n

(二)删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n

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從審計理論和實務看,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則視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則不用提及。因此,此次修訂将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删除。n

(三)将“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n

會計報表的編制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的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國情,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但“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内涵尚需進一步明确,是否包括《會計法》和《企業财務會計報告條例》,能否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明确為《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

我們認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是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直接依據,也是注冊會計師判斷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據和重要尺度,而且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已經體現了《會計法》和《企業财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财務會計法規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則。因此,我們将“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财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n

(四)将“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删去n

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目前,法律界與注冊會計師行業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理解上存在較大差異,法律界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不應是過程的真實而應是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有鑒于此,将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删去,并在相應的條款中加上“對所發表的意見負責”。nn(五)嚴格規範了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n

目前審計報告準則隻規定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其他意見類型則未提及。我們認為,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可以提高報告使用者對審計意見的正确理解,并不增加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我們将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項作為必須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兩種情形,并允許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時可在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對其他重大事項予以說明。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内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n

(六)其他方面的修訂 

1、将“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避免了原來用詞的生硬和主觀印象,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前披露發現的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項,同時明确了在審計報告基本内容上與其他意見類型的區别。n

2、删除了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号—會計報表審計》中作了規定,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号—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n

3、删除了有關審計差異的調整、期後事項和或有損失的處理等内容,使審計報告準則的規範内容集中在審計報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見類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審計報告指南》或由其他審計準則項目來規範。n

4、根據法律專家的意見,對結構進行了調整。将原來的“總則”和“一般原則”合并,将适用範圍從“總則”移到“附則”。根據誰制定誰解釋的法律原則,删除了原來的解釋權條款。n

5、對審計報告的定義作了适當修改。考慮到注冊會計師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是由于審計範圍受到了嚴重限制,以緻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因此在修改審計報告的定義時将“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修改為“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使定義的内容與審計報告的四種意見類型更加貼切。n

6、删除了原來關于審計報告意見類型濫用的禁止條款,一方面是因為原來的表述不夠全面,另一方面是為了從正面來規範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n

7、将審計報告的收件人進一步明确為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緻送審計報告的對象。n

8、将原來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條款進一步細化,分别表述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n

9、删除“外勤”二字,将審計報告的日期明确為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n

10、将出具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前提條件進行了簡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運用。n

11、明确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發現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項,應當在意見段之前予以披露。n

關于與其他獨立審計準則的銜接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号——審計報告》(修訂稿)正式頒布實施後,已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與之相抵觸或不一緻的,應當以修訂後的《審計報告準則》為準。

法律地位

在國外,獨立審計準則也叫一般公認審計準則(GAAP),是由民間機構(一般是執業會計師協會)制訂的行業标準。在中國,獨立審計準則是否僅是一種民間機構頒布的行業标準呢?《注冊會計師法》第35條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拟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财政部門批準後施行”。

可見,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淵源是行政規章。

同時,從《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第一款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第二款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三款的“對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适用前款規定”,以及第42條的“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法律條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冊會計師法》已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确的規定,即如果注冊會計師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則屬于民法上過錯責任原則中的“故意”,應承擔《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的責任;

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适用前款規定”,則屬于民法上過錯責任原則中的“過失”,也應承擔《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的責任。

對于虛假報告的認定,法律界認為隻要是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報告就是虛假的報告。對于過錯的認定,民法上的過錯可以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過失。

法律上的過失就是“應該預見到損害結果會發生,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但輕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冊會計師應該預見到客戶的财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而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可見,矛盾的焦點是注冊會計師是否“疏忽大意”。

顯然,法官判定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是注冊會計師在應該預見到損害結果會産生的情況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對這種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導緻法官偏離了獨立審計準則。

如何确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權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責任,注冊會計師執業必須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脫離了獨立審計準則來判斷一個注冊會計師是否盡了應有的職業關注,是否存在過失是與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離的,也是與獨立審計這種制度安排相背離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獨立審計準則本身是否作為一種法律淵源(如行政規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為一個社會規範來衡量注冊會計師是否盡了應有的職業關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失。因此,确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權威意義重大。

中國的經濟正處于市場經濟的積極階段,迫切需要獨立、客觀、公正的注冊會計師審計來保障。而獨立審計準則正是對注冊會計師執業的保障。雖然《注冊會計師法》對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進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實踐對獨立審計準則的無意偏離,導緻獨立審計準則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變成了一種可有可無的行業規則,即不管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守獨立審計準則。

如果發表了不恰當意見,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這樣的話,就是獨立審計制度最大的悲衰。那麼如何确立獨立審計準則應有的法律權威呢?因此,《注冊會計師法》也應對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過錯作出進一步界定,同時應盡快出台關于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在什麼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的司法解釋。随着注冊會計師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口袋也越來越“深”。

在部分司法實踐偏離《注冊會計師法》的情況下,作為一部規定整個獨立審計制度的實體法,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者實施細則來保障注冊會計師的權利,獨立審計制度本身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率的功能将受到嚴重制約。這一點自從最高人民法院56号文發布後就顯然相當迫切,這也是限制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實踐上,可以借鑒司法會計鑒定、醫療事故司法鑒定設立一個獨立審計司法鑒定,請獨立的專門人士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是否盡了應有的職業關注。

而在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上,也可從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慮。作為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職業關注的标準,獨立審計準則應該經得起當庭質證的考驗,而不是簡單地從規範化、标準化的角度來考慮,更不是簡單地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保證執業質量,明确執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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