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事特辦

特事特辦

漢語成語
特事特辦,漢語成語,拼音是tè shì tè bàn,意思是特殊的事情要用特别的辦法來辦理。意謂特殊事情的辦理可以不按常規,可以突破規章制度有所變通。出自《人民日報》。
    中文名:特事特辦 拼音:tè shì tè bàn 英文名:The special matter especially manages

由來

“特事特辦”最初是特指沿海經濟特區的,相對内地而言,在改革初期,沿海的經濟特區有一些不同于内地的優惠政策。如:

建立特區以來,我們堅持了‘新事新辦、特事特辦,立場不變,方法全新’的原則。”(《人民日報》1984.5.19)

但後來适用對象逐步泛化,但也多用于政府機關對一些特殊事情的處理。

含義

在一些官員布置工作、彙報成績、交流經驗、宣傳地方時,我們能經常看到特事特辦的身影。但“特事特辦”的内涵卻不确定,什麼樣的事是“特事”,應該如何“特辦”,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于是,“權大有理”在有些人那裡得到充分的展示:他說是“特事”就是“特事”,他想怎麼“特辦”就怎麼“特辦”。他可以為人民利益而“特辦”,也可以為創造政績而“特辦”,還可以為搞腐敗而“特辦”。有多少腐敗官員,就是在招商引資“特事特辦”的大旗下,為自己受賄創造了條件啊。可見,不同的同志對“特事特辦”有不同的理解和運用。

現象

三十多年來,時代在不斷進步,實踐在不斷豐富,對規律性認識在日益深化。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中,在法律體系日臻完善、各項制度逐漸定型的今天,“特事特辦”的正面效應趨于下降,而其負面效應則逐漸上升。如果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企業在“特事特辦”中被引進,就必然嚴重損害地方的經濟健康發展;如果不經過環境影響評價或環評不過關的企業在“特事特辦”中上馬,就必然給地方造成嚴重污染;如果不經過安全評價或安評不過關的項目也在“特事特辦”中上馬,就必然給附近居民的生命财産安全埋下嚴重隐患。

雖有諸多前車之鑒,時下不少行政機關無論是布置工作、彙報成績還是交流經驗,“特事特辦”出現的頻率還相當高。而透過形形色色的“特事特辦”案例,人們不難觀察到,所謂的“特事特辦”在本質上往往是行政亂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并存交織的産物。超越法律制度、繞開必要程序的“特事特辦”,是典型的行政亂作為,原本10天可以辦完的事,非要一個月才辦完,在上級幹預或輿論關注下,用,1天就辦完了,還美其名曰“特事特辦”,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為。

影響

針對所謂“腐敗是經濟發展的潤滑劑”等論調,知名經濟學家普遍持否定态度。有經濟學家表示,上述論調背後的邏輯是,腐敗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一些官員收了錢就可以突破現行法律制度“特事特辦”。事實上,很多“特事特辦”,造成産能過剩、環境污染、轉型升級難等問題,嚴重影響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這當然一針見血揭示了腐敗危害經濟的本質,但我們的目光似乎更應當在“特事特辦”這四個司空見慣的字上稍作停留。

由于“特事特辦”在現行制度軌道之外運行,除了導緻破壞市場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等消極後果,還極易損害法律權威,為有法不依開綠燈。何為“特事”,如何“特辦”,并沒有公開的标準。在現實中,就成了權力說了算。權大的說這個事是“特事”,那麼就是“特事”;權大的說這個“特事”要怎樣“特辦”,那就怎樣“特辦”。什麼政策導向、什麼法律規定、什麼行政程序,統統撇在一邊,這是典型的權力說了算。權力說了算,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說了算,就必然使“特事特辦”成為滋生腐敗的暗道。

監管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用這樣的标尺來衡量不難看出,“特事特辦”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時代趨向背道而馳。

2015年3月,環保部一位領導說,“環評未做、項目先上”已成為普遍存在的頑疾,個别地方的“未批先建”項目竟有近50%之多。時代發展到今天,一個地方果真有這麼多的“特事”需要如此“特辦”,分明是無視法律法規。

那麼,是不是就徹底否定客觀上可能存在需要“特辦”的“特事”,當然不是。确實有“特事”需要“特辦”,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特事”需要依法認定,“特辦”同樣需要經過法定程序,而不能個别人說了算、照個别人說的辦。法治框架内的“特事特辦”,一是量應當極少;二是與其說是“特辦”,不如說是優先辦理。

在一個崇尚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社會裡,如果逸出法治軌道的“特事特辦”依然層出不窮、普遍存在,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能容忍的。曾在曆史上發揮過積極作用的“特事特辦”應當淡出曆史舞台,真正值得全力追求和傾心禮贊的,乃是廉潔、高效、法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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