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

不得到任何共同财産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财産。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财,隻帶自己的身體走。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中文名:淨戶出身 外文名: 别名: 主要條件: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 法律依據:無法律依據 主要涉及:婚姻,婚姻法,社會現象,婚姻家庭 涉及法律:《婚姻法》 參考資料:離婚協議淨身出戶.信法網

具體案例

【案情】

劉某與王某夫婦于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内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将放棄房子的産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币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币30萬元。協議簽訂後,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于無效的協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該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有效,因為該份協議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且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簽訂協議時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産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内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内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

離婚協議淨身出戶案例:

寫明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

某女士咨詢:我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問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幹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于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于道德約束範疇,不屬于法律規範調整範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淨身出戶”的約定,其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于夫妻雙方自願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财産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财産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另外,“淨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确,建議夫妻雙方對“淨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内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産生争議。

自願“淨身出戶”又反悔

某先生咨詢:我因與一女子發生婚外情,無奈與前妻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男方淨身出戶,所有房産、汽車都歸女方,孩子跟女方生活。現在,我想複婚但女方不同意,這樣的離婚協議合不合法?

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複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自願将房子給你,并已簽訂離婚協議,協議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話,這份協議還沒有生效,不做為财産分割的依據,如果對财産有糾紛的話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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