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

流氓罪

法律術語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是1979年頒布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一種罪行。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了6種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流氓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具有很大腐蝕性和擴散性,屬于刑法重點打擊範圍。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定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罰幅度過寬也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的弊病,這一名副其實的“口袋罪”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與罪刑相适應原則相悖。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為強制猥亵罪、猥亵兒童罪、聚衆淫亂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中文名:流氓罪 外文名:crime of hooliganism 名稱:流氓罪 釋義:指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

簡介

所謂的流氓罪,即中國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中設定的罪名。這部刑法也是新中國的首部刑法。

流氓罪的設立是參照蘇聯及東歐的相關條文的。例如蘇聯刑法第206條規定:“流氓行為,即故意實施粗暴地破壞公共秩序和顯然不尊重社會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會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規則,包括公共場所及其他人們共同生活交往場所的正常秩序。流氓罪主要不是以特定的個人或公私财産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會挑戰對廣大人民群衆造成嚴重威脅,這是與侵犯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的不同之處。

主體要件

本罪為一般主體,多為男性,但不排除女性成為本罪的主體。

特征

主觀方面

故意意圖通過粗野、下流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滿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是流氓罪與其他犯罪相區别的重要本質特征。流氓集團是3人以上出于共同故意經常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共同實施流氓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集團。

客觀方面

以複雜多樣的方式方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行為。主要有出于流氓動機成群結夥打架鬥毆,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 騷擾破壞,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調戲、猥亵婦女、幼女,一貫誘騙和玩弄婦女,聚衆淫亂,玩弄男性少年,雞奸幼童或以暴力、脅迫方法雞奸他人,損害他人取樂等。有人将其概括為霸道型、淫亂型、取樂型3種類型。

刑罰

據1979刑法160條規定,對犯流氓罪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刑法規定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或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别嚴重的,可在上述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取消

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定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刑罰幅度過寬也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的弊病。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為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猥亵兒童罪、聚衆淫亂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著名案例

遲志強

影壇明星遲志強,因流氓罪被判刑的人物中最著名的一個,他曾經和劉曉慶、陳沖等同為中國國内影壇的新星,因流氓罪中的“聚衆淫亂”被判刑4年。

據遲志強描述,他當年的情況不過是與女舞伴跳了“貼面舞”,在轎車裡女伴“坐在了他的大腿上”。起初,警方了解情況經過後并不想追究刑事責任,但遲志強的這個事情登了報後,引來了全國人民的公憤,最終被判入獄。

“家庭舞會”組織者被判死刑

西安一位名叫馬燕秦的家庭舞會組織者被公安部門收監,陸續抓審300多人,成為轟動三秦的特大案件。該案件槍斃了以馬燕秦為首的三人。當時的審判結果認為她“長期有業不就,将其家作為主要據點,糾集流氓分子多次舉辦流氓舞會,馬燕秦坦白有數百個男女前後參加家庭舞會,有些男人還和她有過更親密的關系(站在今天的角度,也就是戀愛關系與婚外情)。

張行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歌手張行經法院不公開審理,因犯流氓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成為與遲志強“齊名”的兩大因流氓罪入獄的明星。

中國最後一個“流氓”

1983年,18歲的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了死緩。1986年4月,牛玉強因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表現良好,被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1990年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8年。1990年10月,因身體原因保外就醫,但期滿後仍然滞留不歸并在家結婚。2004年,監獄警察來到他家将其帶走,重新投入監獄服刑。由于超時未歸,他的刑期被順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監獄裡服刑至2020年,成為中國最後的“流氓”。

趙大猛

導緻一死一傷。南京建邺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大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而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後頒布實施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趙大猛的行為應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構成“流氓罪”。鑒于趙大猛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趙大猛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所在地司法矯正部門願意接受其為矯正對象,依法對其宣告緩刑。2012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處趙大猛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上一篇:僞楚

下一篇:幹擾球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