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

李天一案

李天一等人強奸案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澱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澱區一酒吧内與李天一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内輪奸。[1]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輪奸已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天一等人涉嫌強奸一案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強奸一案在海澱法院第17法庭正式開庭審理。2013年11月27日9點,李天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區西中法庭依法公開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别判處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事件名稱:李天一案 發生地點:北京市海澱區某酒吧 參與人物:李天一等五人 事件結果:審判五人入獄服刑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澱公安分局發布通報稱,2013年2月19日,海澱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澱區一酒吧内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内輪奸。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員李冠豐等五人控制。該五人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被拘留的李天一是李雙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行政秘書,22歲(2013年),是河北人。與酒吧沒有雇傭關系,隻是做兼職的駐場,她們賺客人給的小費。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别判處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北京一中院證實10月31日上午9時依法不公開審理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

李某某等強奸上訴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時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維持原判。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北京海澱法院9月2日上午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母親回應

2013年8月31日夢鴿再度接受媒體訪問,談到其子李某和另外4名同案犯,她稱被5個孩子的陳述所感動,并曝光了與李天一的書信内容。

夢鴿稱李天一本質善良、忠義,也熱愛學習,還曝光了這些日子與李天一的書信内容“媽媽,我現在知道18歲前為什麼需要監護人,因為我們的心智不全,我們分不清善惡,分不清準确的是非。在我的這件事情上我清楚的認識到我錯了,因為我做了一件自己并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因為我的本意是和同學們在一起聚會一下,我的真誠是表達了我對他們的這份忠義,我很珍惜友誼,很珍惜同學們對我的友愛,我沒有别的想法,也沒有别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聚一聚。所以造成了這樣的事情,錯在不該參與,錯在不該輕易相信别人”。

案件發展

案件移送

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檢方表示,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輪奸已被依法批捕。2013年3月27日,李天一案被移送至海澱檢察院,将由海澱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審查起訴。按照剛剛實施的新刑訴法相關解釋,李天一案将不會公開審理。

2013年7月3日,李天一案由于案情複雜,海澱檢察院已退回警方補充偵查。但是,需要補充的隻是小環節方面,大的證據鍊沒有問題。

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涉嫌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7月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奸一案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前會議

2013年7月22日:李某某涉嫌強奸案在海澱法院舉行庭前會議。

2013年8月20日下午12時,李某某涉嫌輪奸案第一次庭前會議結束,五名被告人均未參加,隻有被告家屬和律師出席。與李某代表律師陳樞堅持無罪辯護不同,被告人魏某兄弟律師李在柯表示,還在考慮做輕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同時他稱不存在所謂的“刑訊逼供”。女方田參軍律師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50多萬。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奸一案在海澱法院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會上,檢方補充了兩份有關被害人楊某是否在酒吧任職的證據;幾名被告人律師指出,根據審訊時的錄像,警方存在誘供,并更改部分供述。警方對此不予回應。

申請公開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向海澱院提交了署名夢鴿的《關于公開審理的申請》。海澱法院認為,該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有關涉及個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規定,故依法當場駁回了該申請并記錄在案。

細節曝光

事發背景

當時正值春節期間,李某某和父母正在外地度假。李某某為了聚會坐飛機先行回京。當晚幾人前來時,領班張某為他們安排了“天蠍座”包房,并上了一箱科羅納啤酒,以及黑方和軒尼詩等洋酒。幾人讓張某找陪酒小姐,于是張某便叫了兩個女子進屋。其中一名是矮個女孩,另一名就是受害人楊某。

酒吧喝酒

楊某在包廂中喝了很多酒,李某某叫來領班張某詢問楊某能否出台。張某看到楊某喝得很醉,并且不願意跟李某某等人出去,就提議先出去吃飯,等楊某清醒些之後,由她自己決定是否願意出台。見有領班張某的陪同,楊某同意跟李某某等人去吃夜宵。于是,大約淩晨3點多,一行人開車來到了世紀金源的金鼎軒。

金鼎軒群毆

在世紀金源的金鼎軒,又爆發了一場沖突。由于發現鄰座的兩男一女經常看自己,李某某與對方争吵了起來。店内的監控也将這個過程記錄了下來。

他人身份證開房

離開世紀金源的金鼎軒後,河北來的李某去取車離開。而剩下的人則首先開車到了李某某家地下車庫。李某某、王某、魏某某三人一番商量後,酒吧的領班張某從地下車庫離開,打車回家。李某某等人則将剩下的楊某拽上了車。楊某在車上尋找領班張某,得知張某已經離開後,楊某表示要下車,而李某某等人不同意并打了她。在湖北大廈,魏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證開了湖北大廈一個房間,後用短信告知其他人。李某某等人扶着楊某進入大堂,走進電梯,監控顯示,在電梯中,李某某等人還有毆打動作。

李某某率先性侵

進入房間後,楊某不願意脫衣服。李某某等人實施毆打,并強行脫去其衣服。此後,李某某第一個對楊某實施了性侵,随後是王某。而且據了解,幾人都沒有安全措施。結束後,魏某某和李某某兩人湊了2000元塞進楊某的包中。幾人将楊某帶離後,放在路邊讓其打車離開。

事發後,楊某将此事告知了張某和一名女性同事,當天幾人陪她到醫院查看身體情況和治療。後經鑒定楊某的所受傷害為輕微傷。

曾怕李家背景受害人不敢報警

受害人首先給李某某打了電話,但是李某某表示這是嫖娼,并挂斷電話。此後,酒吧經理丁某也得知了此事。在得知李某某的家庭背景後,幾人擔心報警沒用,于是首先選擇私了。

丁某首先給李雙江的司機打了電話。過一天後,見沒有回應,丁某等人又給李雙江的手機發短信,内容大約是,你是否是李雙江,你兒子李某某輪奸的事情,你是否願意出面解決,如果不理睬,我們将選擇報警和通知媒體。但李家還是沒有回音。當天晚上,丁某等人陪同楊某到派出所報案。

控告酒吧

2013年8月7日淩晨一點,蘭和律師發微博稱,李某某的母親夢鴿女士于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關于對張光耀(化名張偉)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控告函》,懇請警方對相關人員犯罪事實立案偵查。

酒吧回應

2013年8月7日傍晚,GlobalClub酒吧一負責人回應稱夢鴿這是在誣告。該負責人稱,誣陷也是犯罪,并認為她侵犯了酒吧名譽權,再這麼下去,酒吧要跟她打官司。

延期遭拒

2013年8月,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稱:“經與海澱法院核實,海澱法院将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但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顧問蘭和律師表示,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已遞交延期開庭的申請,他們會正式向法院申請讓被害人楊女士及其他新證人出庭作證。後申請延期開庭被駁回。

開庭審理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強奸一案在海澱法院第17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個人隐私,因此進行不公開的連續兩天審理。

在庭審現場,五被告都接受了單獨訊問,并詳述事發始末,但李天一的說法和别的被告及被害人的證詞都有很大矛盾,如他稱并未與被害人楊某發生性關系,并指楊某是賣淫女;而有被告稱他是第一個和其發生關系;楊某則自稱事發前還是處女。

2013年9月11日,李家法律顧問蘭和透露,李天一辯護律師已向海澱區法院提交《再次開庭申請書》,以及2013年9月7日12名國内刑事實務界、理論界和法醫學界專家的論證意見書,要求第二次開庭,并提出被害人、專家證人出庭、現場勘驗、非法證據排除等六項申請。并且4處監控視頻曝光,其内容涉及本案一些關鍵争議細節。

宣判公告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澱區人民法院網站發消息稱,海澱法院定于9月26日9時30分,“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進行公開宣判”。

一審宣判

判決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别判處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上訴

2013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一中院發布消息稱已經收到李某某強奸的上訴材料和相關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一中院經過審查後發現移送的上訴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受理條件,現已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26日淩晨,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奸案的同案律師李在珂表示,北京市一中院通知10月31日上午9時開庭審理李某某案。

2013年10月28日,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經與北京一中院核實,該院定于10月31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

二審審判

延期申請

2013年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輪奸案二審開庭延期。上訴人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提出此案有被告人更換了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而法院延期審理此案的原因是,“上訴人一方在本院确定并通知開庭日期後,更換辯護律師,新更換的辯護律師申請延期審理。本院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将本案開庭日期延後,具體時間另行确定。”

2013年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将依法開庭審理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田律師表示,原告楊女士狀況,仍不宜參加法庭審理,相關訴訟權利全部由律師代為行使。

對于此前曝出李某某家提交的新視頻證據,受害人律師田參軍表示“不好說”,同案被告律師李在珂則稱“沒聽說”。李某某律師張起淮接受中新網采訪時,聲稱開庭前都“不能說”。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審,上訴方提交新的視頻證據,但未獲法院采信。庭審從上午9時許一直持續到晚21時50分,僅中午休息半小時。此案未當庭宣判。

上訴兩人均同意無罪辯護

昨日22時15分,兩輛押解車從北京一中院南門緩緩駛出。之後李某某的辯護人之一李肖霖,也離開法院,并表示“明天不會再開庭了”就上車離開。

随後,法院發布消息稱,在昨日下午的庭審過程中,部分辯護人提出的調取新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等申請,法庭當庭依法予以駁回。法庭調查結束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圍繞證據、案件事實、定性和法律适用等問題進行了辯論,充分發表了意見。

5人中,上訴人李某某和王某均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分别進行了最後陳述,相關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補充陳述。21時5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宣判時間另行公告。至此,除去中午休庭時間,庭審耗時約12小時。

休庭後,法庭安排未成年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與法定代理人進行了會見。

李某某翻供當時接媽媽電話去了

據知情人士介紹,李某某一直堅持本案隻是嫖娼,不是強奸,而且自己壓根沒參與,一審時他解釋稱自己喝醉了、睡着了。昨日二審時他又解釋稱一進事發房間就接到了媽媽的電話,出門接了十多分鐘電話回來後,什麼也沒看見、也沒參與。

視頻新證據法庭認為無合法效力

知情人士稱,開庭前李家新律師提交了一組視頻,系律師在案發後到事發酒店房間内拍下客觀環境等,用以證明被害人在報警時有虛假陳述。昨日開庭,李家律師又提交了一組新視頻,是其到事發後楊某去過的醫院、事發賓館周邊拍攝的視頻,證明這些地點周圍有很多攝像頭,認為法院應調取這些監控資料。

對此,檢方認為現有證據已很充分,法庭也認為這些視頻在取證方式、證據形式上都不合法,也無效力,因此依法駁回調取新證據的申請。至于李家要求鑒定人員出庭說明楊某的傷情是自己造成的申請,也未獲法院準許。

被告律師:李某某案結果基本上已無懸念

李某某辯護律師李肖霖表示其已經接到法院通知。李某某的父母也已經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李律師表示,其仍然堅持無罪辯護的辯護意見并且對這一結果很有信心。李律師稱,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對李某某的有罪判決,他相信李某某和其監護人還将繼續申訴。

2013年11月22日,該案的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趙運恒律師表示,二審事實和證據情況與一審情況基本一緻,二審法院不需要再對新證據進行審查,二審也沒有出現被告人認罪态度有所改變或者有重大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出現,所以二審法院才會這麼快就将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這也意味着此案結果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懸念可言。

李某某案二審維持原判律師稱會堅持申訴

2013年11月2日上午9點,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區西中法庭依法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在被問到是否會繼續向高院申訴時,李某某律師張起淮說:“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還會堅持。”并表示夢鴿和他的态度一緻。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西中法庭對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10時許法院宣布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于張起淮律師在采訪中表示要堅持申訴,兩位律師都認為這是對方的權利,其中田參軍律師認為法院同意申訴的可能性及其低。

監控曝光

2013年11月27日,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開二審宣判。終審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長達近一年之久被公衆讨論的李某案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但該案唯一成年人被告王某律師周翠麗卻始終認為案件受到了不公平審判,并兩月來持續在微博爆料案件細節。

繼不久前公布湖北大廈電梯監控錄像後,2014年2月11日在微博曬出幾張監控錄像截圖,截圖日期正是李某案發生當晚(2013年2月17日),疑似李某等帶楊女士離開酒吧後前往的餐廳,圖片上女子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挎包,疑似暗示受害人楊女士離開時“清醒”。但網友一直對其爆料證據真假存疑。

案件評價

李某某強奸案一經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社會各界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平台發表了對于本案的觀點,網友們在微博、論壇等各種平台上發表自己的觀點,在這些觀點中占據壓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須重判,若不重判,那就是亵渎國法、正義的失敗等。

社會輿論對于司法裁判的影響

我們的社會到底是追求司法的勝利還是輿論或者民意的勝利,我們如何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我們社會應該是司法勝利的社會,但同時應該也是輿論監督而不是輿論審判的社會。适度且正當的社會輿論能夠對司法審判起到監督的作用,對司法公正起到促進的作用。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尤其“輿論審判”對于司法審判則會起到幹預的作用,對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礙的作用。

媒體的報道進而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的前提條件是案件在審理過程充分做到公開、透明。而公開、透明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因為社會輿論的關注會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敗行為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一切見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陰暗的角落裡幹出來的。”(王名揚着:《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952頁。)而且,社會輿論的關注也會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更加謹慎、缜密。此外,社會輿論的關注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獨立的實現。任何個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企圖幹涉或者幹涉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如果一經媒體曝光,社會輿論會立刻給幹涉者施加巨大的壓力,迫使其不再幹涉案件的審理。

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的判斷或者說社會公衆的意見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觀的案件事實基礎上所作出,而且社會公衆的情緒激動甚至有時會失去理智,獨立思考能力有所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為公正的判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無論社會公衆還是專家、學者都會依據通過媒體的新聞報道而獲知的案件事實和通過翻閱相關法條而了解的法律規定作出所謂的“審判”。新聞報道的案件事實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實,因為新聞報道的案件事實不是經過法庭控辯雙方質證等庭審程序所認定的事實。

此外,案件的審理絕非簡單地通過翻閱相關法條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美]霍姆斯着:《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版,第1頁。)不僅是法律的制定,而且是法律糾紛的解決,司法尤其剝奪生命、自由、财産等都是複雜、慎重的過程,必須得由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而且具有豐富的法律從業經驗的精英來擔當。

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會對案件的主審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壓力,使其難以保持獨立,司法獨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會實現,司法公信力會逐步被削弱。社會各界如此高度地關注李某某強奸案件,筆者認為這些都會給李某某強奸案的主審法官無形地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壓力進而甚至會左右其獨立的判斷。“一次不公正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為禍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英]培根着:《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版,第193頁。)一次輿論影響甚至左右審判的結果所造成的危害有過之而無不及。

首先,社會上的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也就意味着你我都會可能受到“輿論審判”,遭到“輿論審判”不公正地裁判。“輿論審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被看作是“多數人的暴政”在司法領域的體現。現代憲政社會不僅保護多數人的權益,但是也不能忽視甚至損害少數人的權益。在現代憲政社會中,司法審判制度尤其違憲審查制度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遏制“多數人的暴政”來保護個人或者少數人的權益的。其次,單甯勳爵認為:“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幹擾或幹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英]丹甯着:《法律的正當程序》,李克強、楊百揆、劉庸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維護司法的權威。

但是,如果輿論影響甚至左右審判,公衆就會對司法産生信任危機;就會嚴重沖擊司法權威;就會逐漸地對法律失去信仰。司法是正義的守護者,司法的權威難以樹立的話,社會正義何以實現。而法治社會的基石就是法律得到公衆的信仰。法學家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将形同虛設。”又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甯·斯卡利亞所說的那樣:“如果司法不獨立于政治權力,如果司法不避免受到試圖在審判的公開原則之外施加的影響,如果司法不能擺脫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約,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就沒有法治可言。”

對英美國家相關規定之比較借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如何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保障法官獨立上,英、美兩國的相關做法有值得我國借鑒的地方。

在英國,法官的獨立性一直被認為是法治的基石。因為他們認為隻有這種情況下可以使人民相信法官。法官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1)英國為了保障法庭工作的正常進行,規定任何人包括政府成員、國會議員等都不得幹預、擾亂法庭工作。他們賦予法官可以對擾亂、幹涉法庭工作的人處以蔑視法庭罪的權力。(2)法官職務的穩定性。法官一經任用,除非因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序才能免職、辭退等。由于不用擔心被任意免職等,法官們可以毫無畏懼、顧慮地履行職責。總之,英國法官将隻會依據法律、先例等,而不受恐懼或者惡意的影響,對所有的人做到公正。

在美國,對于如何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制定規範法官行為的法律,其中以《美國法官行為規範》為代表。《行為規範》明确規定:法官不應聽任其家庭、社會和其他親友影響他的司法行為或判決;法官應忠實于法律,不因政黨利益、公衆輿論、畏懼批評而動搖。這也就意味着美國法官在履行審判的職責過程必須遵守上述規定,而且如果不遵守的話,将會受到相應的處分。

第二,對于如何規範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系,則是通過藐視法庭罪和1789年《司法法》的相關規定。凡是不服從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皆定性為蔑視法庭罪。《司法法》的規定與之相類,法院對于一切侮辱或妨礙司法的言行處以罰金或監禁。何謂可能影響或者妨礙司法的言行,美國法院一般認為:在訴訟進行之時,針對法庭和法官的批評或者發表未加證實的有關案情的消息;上述批評或者消息存在着對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極其嚴重的”實際惡意和一種“迫在眉睫的”險情。第三,如果媒體對尚未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情況的報道具有強烈地煽動性或者明顯地傾向性,進而可能損及公正地審判,審理案件的法官可以簽發旨在禁止媒體傳播與案件有關信息的限制令。

第四,法官有責任提供案件相關背景信息,并對案件裁決結果作出清晰且明确的解釋。尤其當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出現事實性偏差進而會誤導社會大衆,法官應當及時向媒體的工作人員加以說明。總之,法官可以隻是提供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背景性信息,或者可以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一般性的解釋來回應社會輿論。此外,對于社會輿論對案件的批評,法官還可以通過向媒體提供裁決副本來回應。

因此,在借鑒英美兩國相關做法前提下,并結合我國實際的司法審判制度的具體情況,應該從以下三方面來規範我國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關系:

第一,尊重媒體新聞自由的權利,保障媒體及社會公衆對司法案件的知情權。如果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有失公允、偏頗會誤導社會公衆的話,法官負有義務向媒體提供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背景性材料,或者對案件作出一般性不帶評論性的解釋。此外,如果媒體及社會公衆認為案件的審判結果有失公平時,法官也應該及時地向媒體提供詳盡的案件判決書的副本,進而讓社會公衆的誤解消除、批評消失。

第二,完善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配套建設,應當包括法官高薪制的收入保障制度、法官職務穩定的安全保障制度、法官排除幹涉等的權力保障制度等。

第三,構建由媒體對案件有失公允的報道而引起的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幹涉司法審判甚至輿論審判的事前預防和事後懲罰制度。在我國,法官如果認為媒體對尚未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情況的報道具有強烈地煽動性或者明顯地傾向性,進而可能損及公正地審判,可以依法發出“禁止媒體傳播與案件有關信息”的禁止令。此外,英美等西方國家都明确将媒體以及行政、立法機關的成員等幹涉、擾亂法官正常審判工作的行為納入到蔑視法庭罪,以保證法官獨立、維護司法權威。在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蔑視法庭罪,而是以擾亂法庭秩序罪來懲罰那些沖擊法庭等行為,但是卻沒有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幹涉司法審判甚至輿論審判的懲罰規定。所以,筆者建議我國應該盡快修改刑法,将上述的行為也納入到擾亂法庭秩序罪中。

案終審判

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海澱法院9月26日上午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奸罪分别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19日上午9時許,該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庭審持續了12小時以上。

二審庭上,上訴人李某某的辯護人仍堅持無罪辯護,李某某及其母夢鴿表示同意辯護人意見。另外一名上訴人王某的辯護人也堅持無罪辯護。

其他3名原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堅持一審庭審時的供述意見。除魏某某(兄)的辯護人請求法庭予以改判,宣告緩刑外,其餘2名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持異議。被害人楊女士的訴訟代理人田參軍律師表示,認可一審判決,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據媒體報道,在二審現場,李某某再次翻供,稱案發時自己剛走進房間,媽媽就來電話了。他出門接了電話,和媽媽聊了十多分鐘才回屋,什麼也沒看見、沒有參與。

後續關注

終審宣判第二天李某某入獄服刑

2013年11月28日一大早,李某某便被看守所移送到位于大興區的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所屬外地罪犯遣送處。在經過該處整整一上午的收押新犯的相關手續之後,當天下午,李某某便被移送到了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從此,開始了他正式的服刑生活。

年齡滿18周歲後移送“成人監獄”

李某某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雖然自2013年9月26日判決結果出來,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但是當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18周歲時,還要被移送到專門關押成年罪犯的監獄。打漁曬網記者了解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會集中為年滿18周歲的罪犯舉行“成人儀式”,此後将根據他們的刑期和其他情況分别移送到關押成年罪犯的監獄。

律師違規

北京律協已就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中周翠麗等六名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北京律協表示,處分決定尚未生效,律師可以就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申請複查。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律師周翠麗在微博上貼出了北京市律協對她的處分決定書及公開申辯書。處分決定書稱,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認為,周翠麗律師有不當披露案情的行為,并給予公開譴責處分。

周翠麗律師在公開申辯書中稱,其委托人王某被誣告,自己在法庭上的發言被審判長粗暴打斷,她請律協“做律師的律協,不要做法官的律協”。

北京律協表示,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的規定,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向複查委員會提出書面複查申請。如被處分律師在申請期内提出複查申請,北京市律協将在複查結束後分别向社會及行業進行通報。如被處分律師未提出申請,協會将根據規定,分别向社會及行業進行通報。

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向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中7名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正式發出立案通知。經過答辯、調查、聽證、讨論等相關程序,北京律協對該7名律師作出了處理決定。其中,6名律師被分别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2014年4月18日人民網記者從北京市律師協會獲悉,李某某一案中有7名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受到處分。北京律協對周翠麗、雷海軍、李在珂律師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對海澱區3名律師分别給予訓誡、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對1名律師發出規範執業建議書。

北京律協稱,2013年7月26日,北京律協接到李某某等人強奸案當事人對相關律師的投訴後,立即啟動了受理審查程序。随後,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進行專題研究讨論,決定依職權主動對李某某強奸案中其他雖未被投訴但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進行調查處理,并與該被投訴律師一并立案審查。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律協向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中7名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正式發出立案通知。

經審查,于2014年1月13日和1月29日分别對該七名律師做出了處理決定。其中,對周翠麗、雷海軍、李在珂律師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對3名律師分别給予訓誡、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對1名律師發出規範執業建議書。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會員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的30個工作日内向律師協會複查機構申請複查。截至2014年3月25日,6名受到處分的律師申請複查期限均已屆滿。複查期内,周翠麗律師提出複查申請,本會會員處分複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複查委)對該案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複查委認為周翠麗律師提出的複查理由不能成立,維持紀律委員會的原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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