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誅

族誅

中國古代殘酷的刑罰
族誅是死刑的一種,古代封建社會的殘酷刑罰。此刑法亦正正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而族就是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合稱。[1]
  • 中文名:族誅
  • 外文名:
  • 拼音:
  • 近義詞:
  • 反義詞:
  • 性 質:死刑的一種
  • 屬 于:古代封建社會的殘酷刑罰
  • 類 别:曆史

簡介

鄰近中國的韓國、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這一種刑罰。而韓國制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是幾近一樣。

在中國曆史中,族誅始于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之刑。後曆秦朝,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廢除,惟被隋炀帝複行并擴至誅九族。于明朝,更出現史上唯一一次的誅十族。

誅三族

或曰“夷三族”。而對于三族的說法,亦有不同。有說,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說,則以父、母、妻為三族;亦有以父、子、孫為三族的說法。而于秦末時期被處以誅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趙高就是史例之一。

誅九族

九族也有不同說法。漢代儒家則有二說,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異姓親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處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另及姑母和其兒、外甥、外孫。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與她兒。而妻族二即是嶽父和嶽母。另一個說法就是由被處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孫;橫推三從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孫、曾孫、孫及兒,旁則由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表兄弟、乃至從族兄弟為止,通被誅連。在韓國,真平王元年(正值中國南北朝),新羅國,就曾有伊阿餐柒宿和阿餐石品,二人因為謀反,于東市被處以誅九族。

誅十族

史上發生了唯一一次,在于明朝明成祖登位之時。被處以者為當時威望甚高的方孝孺。靖難之變後,燕帝登基,但方孝孺認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诏書,他甯死不從,更予以辱罵,于诏書上寫上“燕賊篡位”。屢命不從,朱棣終以誅九族相脅,然而他仍義無反顧地說:“即使誅我十族又怎樣?”終朱棣把其門生朋友歸入第十族,連同原來九族一并誅殺。最終共誅殺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獄及被流放充軍者亦數以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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