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

承兌

金融術語
承兌,是指執票人在彙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該彙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記載。彙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彙票正面簽名。發票人與付款人間是委托關系,發票人開了票不等于付款人就必須付款。執票人為使彙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須将彙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隻有當付款人簽字承兌後,他才對彙票的付款負法律責任。在付款人承兌前,彙票的主債務人員是發票人,承兌後,付款人則成為主債務人,發票人和其他背書人則是從債務人,承兌時必須是執票人實際出示票據,稱為提示。見票即付的彙票不需要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經提前承兌。[1]
    中文名:承兌 外文名:Acceptance 别名: 拼音:chéng duì 解 釋:承諾兌付 适用範圍:遠期彙票的有關活動中 專 業:金融

定義

彙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并将該種意思表示記載在票據上的一種票據行為。承兌是彙票所特有的一種制度。在票據法上,彙票付款人并不因為發票人的付款委托成為當然的彙票債務人,必須有承兌行為。付款人一經承兌,就叫做承兌人,是彙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是一種附屬的法律行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負擔票面金額的支付義務。因此,付款人在承兌後,必須依照票據上的記載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即使發票人未向付款人供應資金,也不能成為向持票人抗辯的理由。如果承兌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應向原發票人就票據金額直接請求支付。

承兌需作提示,由承兌人依法定的方式記載有關内容。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兌”字樣,又要簽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國《1882年彙票本票法》第17條中規定:承兌“必須書寫在彙票上,并經付款人簽名。僅有付款人的簽名而無其文句的,足以構成承兌”。

《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第25條第1款也規定:“承兌應在票據上作成。由付款人記載‘承兌’或同義的字樣,并簽名”。同時該款規定:“付款人僅在彙票正面簽名者視為承兌”。美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僅要求承兌用簽名表示。

《美國統一商法典-票據編》第3-410條第1款中規定:“承兌必須在彙票上書面作出,且需僅由付款人的簽名構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頭表示承兌,或在票據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兌,都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真僞識别

審查

近兩年,承兌彙票貼現業務迅猛發展,成為新的工作亮點。但同時市場上假冒、變造、“克隆”承兌彙票也随之湧現,财務人員能否把住審查關,對防範票據風險至關重要。現從長期工作經驗中總結出五種方法:一查,二聽,三摸,四比,五照,實用有效。

清晰性

主要指票據平整潔淨,字迹印章清晰可辨,達到“兩無”,即:一無污損,指票面無折痕、水迹、油漬或其他污物。二無塗改,指票面各記載要素、簽章及背書無塗改痕迹。

完整性

主要指票據沒有破損且各記載要素及簽章齊全,達到“兩無”,即:無殘缺,指票據無缺角、撕痕或其他損壞。無漏項,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及背書填寫完整、各種簽章齊全。

準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填寫正确,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達到“兩無”,即:

無錯項,指票據的行名、行号、彙票專用章等應準确無誤,背書必須連續等。

無筆誤,指票據大、小寫金額應一緻,書寫規範,簽發及支付日期的填寫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10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後加零;日期要求11-19前加壹。)

合法性

主要指票據能正常流轉和受理,達到“兩無”即:

無免責,指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無禁令,指票據應不屬于被盜、被騙、遺失範圍及公檢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範圍。

特征

根據《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和許多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參加承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參加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這一行為與承兌行為一樣,以出票行為的合法完成為前提條件;該行為内容同樣含有票據上記載、簽章和票據交付三項行為要件;該行為規則與記載内容除須循某些特别規則外(如參加承兌文句、被參加人名稱),與承兌行為規則大體相同。

2、參加承兌是由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從事的票據行為。根據許多國家的票據法規定,參加承兌人原則上為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指定的預備付款人(該指定記載顯然會加強票據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為與票據債務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國票據法上的此類彈性規則意在最大限度地維護票據信用和社會第三人權益。

3、參加承兌是為特定債務人利益而為的票據行為。從各國的票據法的實踐來看,參加人之所以參加承兌,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權的行使,以事前補救的方式維護某張票據債務人的名譽和信用利益;它與旨在維護追索權債務人利益的票據保證有所不同。許多國家的票據法之所以認許參加承兌,則體現了其公平維護票據當事人的權利,保障票據的信用和社會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1)承兌是彙票獨有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承兌隻能是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承兌需在彙票正面位置。

程序

承兌提示

受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請其表示承兌與否的行為稱為承兌的提示。提示可以通過郵寄,也可以送達;

提示期間

受款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将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别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彙票到期日起10天;

承兌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兌彙票時應當在彙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将款項付給票據持有人;

拒絕承兌

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的當日起,在3日内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則必須出具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影響

1、承兌人成為主義務人。

2、出票人變成從義務人。

3、持票人增強了收款保障。

分類

(1)依承兌的方式不同,分為正式承兌和略式承兌。前者又稱完全承兌,是在彙票正面記載承兌文句,并由付款人簽章的承兌行為。後者是指付款人隻簽章而無承兌文句的承諾行為。

(2)依承兌有無限制,分為單純承兌和不單純承兌。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承兌;後者是指對彙票上記載的文義加以變更或限制而為的承兌,《票據法》不承認附條件承兌。圖示:承兌彙票粘單,附空白粘單。

商業彙票

商業彙票分為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銀行承兌彙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彙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中國的銀行承兌彙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含)。銀行承兌彙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彙票的優點

1、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争力。

2、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産規模。

3、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财務費用。

适用于銀行承兌彙票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銀行承兌彙票的相關業務

銀行承兌彙票包買

銀行承兌彙票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授信管理規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币計價的遠期銀行彙票的一種授信業務。

适用公司

1、存在改善财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财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

銀行承兌彙票包買的優點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為即期的現金收入,财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銀行承兌彙票中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

銀行承兌彙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承兌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銀行承兌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彙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必記事項

(一)表明“商業彙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彙票無效。銀行承兌彙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彙票”字樣是彙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彙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彙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彙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彙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确定的金額要求彙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确定,并且隻能以金錢為标的,記載的彙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緻,兩者不一緻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彙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彙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彙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後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彙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彙票上記載的受領彙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彙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彙票無效。出票人在彙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彙票喪失流通性,其後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彙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将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彙票交給收款人後,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彙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彙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銀行承兌彙票的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彙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彙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彙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彙票,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彙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彙票付款人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彙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彙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彙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彙票的回單,記載彙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彙票之日起3日内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彙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彙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隻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确定。

必備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彙票記載的内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彙票,應當在彙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彙票的正面,如“本彙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彙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隻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彙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付款人承兌商業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彙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銀行承兌彙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彙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彙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銀行承兌彙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隻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彙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彙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彙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彙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彙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應于彙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彙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彙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彙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于彙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彙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彙票上記載事項将彙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彙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彙票金額。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彙票上簽收,并将彙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将代收的彙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彙票金額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彙價,以人民币支付。但彙票當事人對彙票支付的貨币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彙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産生的責任。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彙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銀行承兌彙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後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内,并且隻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彙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彙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彙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彙票的持票人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銀行承兌彙票的背書: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商業彙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彙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彙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一)被拒絕付款的彙票金額;

(二)彙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彙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彙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

彙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内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将彙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将彙票金額分别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

彙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将無法确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确認該簽章的效力。

銀行承兌彙票的保證:

銀行承兌彙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彙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彙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彙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彙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彙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彙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彙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彙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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