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

企業經營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經營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1]“所得稅費用”,核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是損益類科目;這一般不等于當期應交所得稅,因為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隻有永久性差異,則等于當期應交所得稅。[2]應對國家征稅政策,月度所得稅征繳采取月度彙算清繳的方法實現,即多退少補的政策。具體表現為:企業設立一個彙算清繳賬戶,并存入一定的金額,在核算出當期的所得稅時稅款通過彙算清繳賬戶結算,即使後期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也會在下一個會計期間返還或者補全。
    中文名:所得稅費用 外文名: 所屬學科: 含義:指企業經營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 類型:損益類科目 對象:企業

簡介

應對國家征稅政策,月度所得稅征繳采取月度彙算清繳的方法實現,即多退少補的政策。具體表現為:企業設立一個彙算清繳賬戶,并存入一定的金額,在核算出當期的所得稅時稅款通過彙算清繳賬戶結算,即使後期存在差異的情況下也會在下一個會計期間返還或者補全。

當期計算

當期所得稅費用就是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所得稅稅率(25%),其中應納稅所得=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标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标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資及薪金的14%)、工會費(2%)、職工教育經費(2.5%)、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滞納金、罰金、罰款。

納稅調整減少額: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和準予免稅的項目,如前五年内未彌補虧損和國債利息收入等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産)--(注:遞延所得稅資産增加,即發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負債)---(注: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即轉回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注: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即發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資産)---(注:遞延所得稅資産減少,即轉回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也可以償試用這種方法來計算或驗算上述方法計算結果的正确性:如果當期沒有發生稅率變化,則簡單至極,隻需考慮永久性差異(即稅法根本不讓抵扣的稅會差異)的影響。

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和遞延)等于當期的(利潤總額對應的所得稅費用)加上(因所得稅率降低導緻的期初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抵扣時少抵稅的損失)減去(因所得稅率上升導至的期初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抵扣時多抵稅的利益)減去(因所得稅率降低導至的期初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納稅時少納稅的利益)加上(因所得稅率上升導至的期初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納稅時多納稅的損失)加上(其他永久性差異如罰款贊助支出對應的所得稅).其他那些本期發生了或者轉回了的什麼東西暫時性差異都不管.

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解說:

⑴本科目核算企業确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⑵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⑶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⑷期末,應将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案例:

[例1]甲公司2008年11月初和乙公司簽訂售後回購協議:協議規定銷售價格1000萬,成本700萬,回購價格1400萬,期間為5個月。

銷售時候分錄,不确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1170

貸:其他應付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0

資産負債表日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産(1000-700)×25%75

貸:所得稅費用75

借:财務費用(1400-1000)×2/5160

貸:其他應付款16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産160×25%40

貸:所得稅費用40

[例2]甲公司2008年度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0000000元,所得稅稅率為25%。當年按稅法核定的全年計稅工資為2000000元,甲公司全年實發工資為1800000元。假定甲公司全年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數為400000元,年末數為500000元,遞延所得稅資産年初數為250000元,年末數為200000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甲公司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如下:

遞延所得稅費用=(500000-400000)+(250000-200000)

=150000(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2500000+150000

=2650000(元)

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26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産50000

期末将所得稅費用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借:本年利潤2650000

貸:所得稅費用2650000

遞延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遞延所得稅的定義:由在會計上已經入賬但在稅務上尚未入帳的一項收入而引起的負債,這項負債記入資産負債.

遞延稅款是指由于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确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産生的會計利潤(利潤總額,下同)與應稅所得之間的時間性差異。該差異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核算确認,而在“應付稅款法”下不予确認。

根據時間性差異産生的原因和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可分為:

1。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當期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未來需要交納的稅款。

2。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當期會計利潤小于應稅所得,未來可以獲得遞減的稅款

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時間性差異通過“遞延稅款”科目核算。期末,如果“遞延稅款”科目為貸方餘額,則列入資産負債表中的“遞延稅款貸項”項目;如果“遞延稅款”科目為借方餘額,則列入資産負債表中的“遞延稅款借項”項目。

對于“遞延稅款借項”,說明企業由于以前的時間性差異而産生的未來可以獲得抵減的所得稅;

對于“遞延稅款貸項”,說明企業由于以前的時間性差異而産生的未來需要交納的所得稅。

在采用資産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稅率的變動,無需對暫時性差異所引起的遞延所得稅進行特别的會計調整。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某固定資産原值100萬元,企業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而稅務處理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預計淨殘值為0,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第1年企業所得稅稅率30%,第2年國家出台新政策,從第3年起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為20%。則,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題中:

第一年:

會計折舊額=100*(5/15)=33.33萬元

賬面價值=100-33.33=66.67萬元

稅務折舊額=100/5=20萬元

計稅基礎=100-20=8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0-66.67=13.33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産=13.33*30%=3.999萬元

(假設企業未來很可能取得足夠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下同)編制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産3.999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3.999萬元

第二年:

會計折舊額=100*(4/15)=26.67萬元

賬面價值=66.67-26.67=40萬元

稅務折舊額=100/5=20萬元

計稅基礎=80-20=6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60-40=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産=20*20%=4萬元

當年應增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産=4-3.999=0.001萬元

編制會計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産0.001萬元

貸:所得稅費用0.001萬元

第三年:

會計折舊額=100*(3/15)=20萬元

賬面價值=40-20=20萬元

稅務折舊額=100/5=20萬元

計稅基礎=60-20=4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20=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産=20*20%=4萬元

當年應增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産=4-4=0萬元

當年無需編制會計分錄

第四年:

會計折舊額=100*(2/15)=13.33萬元

賬面價值=20-13.33=6.67萬元

稅務折舊額=100/5=20萬元

計稅基礎=40-20=2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6.67=13.33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産=13.33*20%=2.666萬元

當年應減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産=4-2.666=1.334萬元

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1.334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産1.334萬元

第五年:

會計折舊額=100*(1/15)=6.67萬元

賬面價值=6.67-6.67=0萬元

稅務折舊額=100/5=20萬元

計稅基礎=20-20=0萬元

當年應減計的遞延所得稅資産=2.666-0=2.666萬元

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2.666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産2.666萬元

确認計量

企業在計算确定當期所得稅(即當期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基礎上,應将兩者之和确認為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即:

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核算

企業在損益類科目中需設置“所得稅費用”,使用該科目時需注意:

(1)本科目核算企業确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2)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3)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資産負債表日,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确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當期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②資産負債表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産的應有餘額大于“遞延所得稅資産”科目餘額的差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産”科目,貸記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産的應有餘額小于“遞延所得稅資産”科目餘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應予确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比照上述原則調整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及有關科目。

(4)期末,應将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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