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

德沃金

美國當代法理學家
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1931年12月11日~2013年2月14日),出生于美國麻省沃塞斯特。著名哲學家、法學家。先後在牛津大學和哈佛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在耶魯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曾任紐約大學法學教授和倫敦大學學院榮退教授,系美國最為知名的法學家之一,也是英國法的專家。[1]
  • 中文名:羅納德·德沃金
  • 外文名:Ronald·Myles·Dworkin
  • 别名:
  • 民族:
  • 出生地:麻省沃塞斯特
  • 畢業院校:耶魯大學
  • 職業:哲學家、法學家
  • 代表作品:《認真對待權利》《至上的美德》等
  • 主要成就:論證捍衛個人和政治道德核心原則

簡介

1931年12月11日,羅納德·德沃金出生于美國麻省沃塞斯特。羅納德·德沃金的父母在德沃金幼年時就已離異,德沃金跟着當音樂教師的母親生活在羅德島。中學畢業後,德沃金獲得獎學金進入哈佛大學,大學四年期間獲得全A。之後獲得牛津大學曼德琳學院獎學金前往牛津,在那裡德沃金改行開始讀法學。在牛津的兩年學習結束後,德沃金又帶着全A成績返回哈佛繼續研讀法學。

1957年,德沃金離開法學院前往最高法院擔任利恩德·漢德大法官的助手。但利恩德·漢德和德沃金在很多觀點上有分歧,德沃金很快就離開高等法院,加入華爾街著名的律師事務所Sullivan&Cromwell。因為德沃金的客戶在斯德哥爾摩,德沃金長時間離開家前往國外旅行。最後是他的妻子Betsy讓他在工作和妻子間做選擇,這個時候,德沃金獲得機會在牛津教書。1961年,德沃金和妻子生了一對雙胞胎,也是在同一年,德沃金獲得在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工作機會。在耶魯大學,德沃金待的時間不長,最後在紐約大學法學院找到歸宿。德沃金一年中一半的時間在紐約大學,一半的時間在倫敦大學教書。

1969年,德沃金應邀擔任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1975年開始,同時擔任紐約大學法學的教授至去世前。德沃金還不定期地擔任過哈佛大學、康奈爾大學、普林斯頓大學教授。1984年後,還是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客座教授。2002年5月中旬,應邀來中國清華大學、複旦大學和浙江大學作過講演。

2013年2月14日,美國法理學家、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在英國倫敦去世,享年81歲。

觀點

在德沃金的法理學體系中,有四個主要的觀點(它們構成了當代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實證主義;第二,堅持認為法律理論依賴于政治與道德理論;第三,把法律理論根植于一種解釋理論;第四,将平等的政治價值作為法律理論的核心部分[注1]。這四部分前後是聯系在一起的。

法律實證主義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對象,也是論證的起點;德沃金将政治與道德價值融入自己的解釋理論中,作為選擇判斷的标準;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平等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法律帝國》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較為全面地體現了他的法律與政治思想。雖然德沃金的基本觀點較之以往沒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研究方法上卻發生了重大轉向。

争論

德沃金始終關注的問題是,“什麼是法律”,法官如何依照法律判案。法律在現實生活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從另一方面講,訴訟問題是無法用金錢、甚至也無法用自由來加以衡量的”。因此我們必須知道法律争議的類型和實質。德沃金訴訟引起的争論一般有三種:關于事實的争論;關于法律的争論;以及關于政治道德和忠實的雙重争論。

其中關于事實的争論實際上是證據調查的問題,性質非常明确;道德的争論在法院也不會引起什麼特殊的問題。分歧最大的是關于法律的争論,它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經驗主義”的争論,即法官、律師們對法律全書中事實上是否載有某一條法律,意見不一緻;其二是“理論性”争論,即法官、律師們對法律全書和司法判例是否詳盡無遺地提出了法律的有關依據持有不同意見,也就是說他們對法律真正是什麼有分歧。

德沃金明确指出他所研究的是法律中的理論性争論,“其目的在于明了這種争論屬于哪種性質,然後建構一種關于法律的正當依據的特殊理論并為之辯護”。德沃金分析了美國和英國司法實踐中分歧較大的幾個著名案例,認為這些案件争論的焦點實際上是,法律是什麼,立法者所制定的實際法規的真實内容是什麼,法官應如何根據國會制訂的某一具體法律的文本或先前法官所作的具體判例的文本來決定其内容。

不同意見

究竟法律中是否存在理論性的争論?該争論的性質是什麼?各個法學派别對這一問題作出了不同的回答。按照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關于法律實際是什麼的真正分歧一定是關于法制史的經驗主義的分歧,甚至說理論性争論是一種虛無缥缈的幻覺。法律實證主義以語義分析哲學為其論證工具,認為我們大家都遵循共同語言所制定的規則,假定律師和法官主要使用同樣的标準,以此判定法律命題的真僞。

因此,當人們似乎在理論方面争論法律是什麼時,實際上他們是在争論法律應該是什麼。他們的意見不一實際上是關于忠實和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奧斯汀和哈特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兩個代表人物。奧斯汀認為法律的淵源可以在主權者的命令中找到,主權者作為決定性的實體其權威存在于對既定政治社會強制力的獨占,公民遵從的習慣也體現了對這些命令的服從,因此,奧斯汀認為,法律遵循着“主權者-命令-制裁”的三段論。

哈特則說,法律的真正依據在于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承認基本規則,這一規則把立法權賦予特定的人或集團。因此,法律命題的真實性不僅在于民衆習慣地服從的命令,而且更基本的在于社會習俗,這些習俗表示社會接受賦予某些人集團立法權的一整套規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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