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顯光

張顯光

沈陽爆炸案件主犯
張顯光(1965年3月8日~2006年12月1日),男,小學二年文化,捕前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紅房委十一組,1985年曾因扒竊被勞動教養3年。他制造了震驚全國的“1·18”案。2006年12月1日,張顯光被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1]
  • 中文名:張顯光
  • 出生日期:1965年3月8日
  • 死亡日期:2006年12月1日

人物事件

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查明:

被告人張顯光與馮洪剛(男,卒年41歲)同住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東青委,原系鄰居,後張搬走。1988年3月,張勞動教養釋放後,因落戶口時未找到戶籍證明,懷疑被馮拿走并對他人說其是勞動教養在逃人員,而對馮懷恨在心。1990年4月27日22時許,張路經馮家,将馮家玻璃砸碎後欲離開,馮從家中追出,二人發生厮打,張持尖刀朝馮腹部連刺數刀,緻被害人馮洪剛被刺破肝髒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張顯光作案後潛逃。

被告人張顯光逃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期間,夥同張顯輝、張顯明(均被判死刑,已執行)預謀搶劫他人錢财,跟蹤個體鞋業業主侯延鳳(被害人,女,時年45歲)并觀察侯回家路線。1999年11月13日14時許,張顯光、張顯輝、張顯明分别攜帶鐵錘、自制槍支、尖刀等作案工具,尾随侯延鳳至哈爾濱市道外區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張顯明持鐵錘擊打侯的頭部,将侯打倒在地,搶走被害人侯延鳳尼龍綢兜子一個,内有人民币1950元,所搶贓款被分贓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預謀搶劫哈爾濱市道外區海鮮市場個體業主韓祥華(被害人,女,卒年44歲)錢财,由張顯明購買摩托車,張顯光與張顯輝騎摩托車跟蹤韓回家路線。1999年12月18日17時30分許,張顯輝、張顯光到哈爾濱市道外區承德街60号韓家樓下車庫守候。當韓與張微微(被害人,女,18歲)乘坐田廣明(被害人,男,30歲)的車到達下車時,張顯輝持獵槍向韓開一槍,張顯光持獵槍向張、田各開了一槍,搶走皮包及布包各一個,内有人民币10餘萬元。經法醫鑒定确認,被害人韓祥華被獵槍擊中,緻左肺損傷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張微微右上肢及腰、腹部損傷為輕傷;被害人田廣明右大腿損傷為輕傷。所搶錢款被二人分贓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夥同張顯輝、張顯明預謀搶劫哈爾濱市南極海鮮批發市場業主貨款,多次跟蹤張書判(男,時年46歲)回家路線。2000年1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張顯光和張顯輝、張顯明攜帶獵槍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南極街54号南院東側胡同内守候。當張書判和妻子馬連鳳(時年45歲)行至此地時,三人持獵槍向張書判、馬連鳳連開數槍,張書判欲逃脫時張顯明用獵槍柄猛擊其頭部,将其打倒在地,搶走帆布包一個,内有人民币15.5萬元。經法醫鑒定确認,被害人馬連鳳腰部霰彈創,内髒損傷為重傷;被害人張書判開放性腹部損傷、腹腔内金屬異物留存,為輕傷。所搶贓款被三人揮霍。

被告人張顯光逃至遼甯省沈陽市期間,夥同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斌(被判死刑,已執行)預謀搶劫沈陽市東陵區文萃路煙行個體業戶貨款,多次跟蹤個體業戶李秀華(被害人,女,卒年46歲)及丈夫劉純生回家路線。2000年12月29日17時30分許,李彥斌在李秀華回家的途經處,用事先約定的暗語"姐姐已回家,請下樓接她"給張顯明打傳呼。張顯光和張顯明即到李秀華居住的沈陽市大東區凱祥三街3号3單元二樓緩步台處守候,張顯輝在樓外接應。當李秀華回到一樓自家門前開門時,張顯明持獵槍向李秀華背部開一槍,緻被害人李秀華雙肺及胸主動脈損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并搶走兜子一個,内裝有人民币2.7萬元。所劫贓款被四人揮霍。

一審宣判

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提起公訴的沈陽“1·18”大案主犯張顯光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0号法庭開庭審理。

此案經沈陽市檢察院審理後認為:張顯光目無國法,為劫取錢财,在銀行儲蓄所門前引發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兩次搶劫運鈔車,為獲取作案工具故意殺人。多次持槍、持械攔路搶劫公民财物。搶劫緻7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緻1人死亡;搶劫數額特别巨大。犯罪氣焰嚣張,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别惡劣,後果極為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張顯光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其應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5:00時對張顯光案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搶劫罪判處張顯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張顯光以“有悔過表現”為理由,當庭提出上訴。

執行死刑

2006年12月1日,經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搶劫罪罪犯張顯光被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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