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70号:關于發布國家标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标準》的公告。
内容簡介
本标準系根據建設部建标[2008]65号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的設計、研究和教學單位對《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标準》GB50223—2004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過程中,初步調查總結了汶川大地震的經驗教訓:我國在1976年唐山地震後,建設部做出建築從6度開始抗震設防和按高于設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設防目标進行抗震設計的決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嚴格按照現行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和使用的建築,在遭遇比當地設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沒有出現倒塌破壞,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次修訂,考慮到我國經濟已有較大發展,按照“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别,并在全國範圍内較廣泛地征求了有關設計、科研、教學單位及抗震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反複讨論、修改、充實,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次修訂繼續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類原則:鑒于所有建築均要求達到“大震不倒”的設防目标,對需要比普通建築提高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築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變形能力的措施。
目錄
一、總則n
二、術語n
三、基本規定n
四、防災救災建築n
五、基礎設施建築n
5.1城鎮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築n
5.2電力建築n
5.3交通運輸建築n
5.4郵電通信、廣播電視建築n
六、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n
七、工業建築n
7.1采煤、采油和礦山生産建築n
7.2原材料生産建築n
7.3加工制造業生産建築n
八、倉庫類建築n
本标準用詞說明n
附:條文說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