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公安廳

地方職能部門
廣東省公安廳(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各市、縣(市、區)設公安(分)局,分别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縣、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設立派出機構,由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
    中文名:廣東省公安廳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ial Public Security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辦公駐地:廣州市黃華路97号 其他信息:510050

領導信息

王志忠: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督察長,省委政法委第一副書記。

楊日華: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

湯 波:廳黨委委員、特勤局黨委書記、局長。

江理達: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林偉雄: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黃國輝: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黃守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黃瑞球: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張 銳: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郭向陽: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機構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内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衆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着裝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着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着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着裝。

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裝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着裝。

第六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着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着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着常服。

第七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号、胸徽、帽徽、領花等标志,系紮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幹淨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紮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鬓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進入室内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在辦公室和宿舍内時,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二)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态良好。

第十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公安民警着裝時,應當随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第十二條 兩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銜、警号、胸徽、帽徽、領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給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 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公安督察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六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範圍内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功受獎。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警務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适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着制式服裝,并佩戴專用标志。試用期尚未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學生着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衆的風俗習慣。

二、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三、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内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四、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六、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 、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七、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适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八、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十、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二、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機關制作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由本機關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由本機關負責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和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範圍内,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領導成員等。

(二)規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規章;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等。

(三)規劃計劃

主要包括:公安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公安廳組織開展的有關專項行動、專項鬥争;公安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業務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門各項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标準;行政處罰依據和标準;公安信訪工作等。

(五)統計數據

主要包括:全省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總體情況,有關統計數據;對公衆安全感有較大影響或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案(事)件偵破、查處情況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機關重要會議、活動的主要情況;人事任免事項;本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計劃、程序、結果;公安機關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标、政府采購;公安機關通緝令等,以及本機關職責範圍内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本機關主動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别,劃分為1-3級類目。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為:信息名稱、信息來源、創建日期、發表日期、公開方式、公開時限、責任編輯。

1、信息名稱。簡要描述廣東省公安廳公開信息内容。

2、信息來源。描述公開信息内容的出處。

3、公開方式。公開方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于主動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或本機關政府網站上查閱該《目錄》,也可以到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查閱。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詳見《目錄》。

公開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

本機關還将采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和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2.本機關在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到該查閱點查閱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本機關在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有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觸摸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機關機構職能、規章文件、業務工作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兩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  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查閱。

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内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見本《指南》第三條),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複制有效。

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确;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标題、發布時間、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本機關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 本機關受理通過互聯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等方面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将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将根據不同情況分别作出答複,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複的,将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确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内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收費标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标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财政部門制定的标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财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

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97号

辦公時間: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

1.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受理書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公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97号 郵政編碼:510050

辦公時間: 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2.廣東省公安廳政務網站

(受理通過互聯網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僅受理出入境管理、外國人管理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公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698号 郵政編碼:510030

辦公時間: 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

4.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僅受理交通管理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公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嘉禾388号 郵政編碼:510050

辦公時間: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确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将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指引

1、搭乘公交車至環市中路,在小北路站下車後步行約5分鐘至廣東省公安廳。途經小北路站的公交車有6路、10路、30路、184路、189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56路、271路、278路280路、297路、545路、549路、550路、810路、109路電車、110路電車及111路電車。

2、搭乘公交車至小北路,在小北花圈站下車後步行約5分鐘至廣東省公安廳。途經小北花圈站的公交車有6路、10路、36路、66路、184路、190路、191路、219路、220路、233路、544路及864路。

3、搭乘公交車至環市東路,在廣東電視台站下車後步行約5分鐘至廣東省公安廳。途經廣東電視台站的公交車有6路、10路、30路、189路、191路、218路、219路、220路、225路、233路、234路、256路、284路、522路、545路、810路及886路。

所獲榮譽

2020年1月8日,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管理與行動處一隊入選2019年全國“掃黃打非”先進集體公示名單(公示期為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

2020年11月20日,廣東省公安廳審計處獲“全國内部審計先進集體”榮譽稱号。

2021年5月28日,廣東省公安廳水域治安管理處被表彰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先進集體。

聯系方式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黃華路97号 郵編:510050 總機:020-83832980

網站:http://www.gdga.gov.cn

内設機構

廣東公安廳警務督察隊:  020-83110548

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 020-83119134

廣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 020-83110906

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020-83111536(咨詢)、36220800(投訴)

廣東省公安廳邊防局:  020-82133070 

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 020-87593535(舉報)、87119040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 020-83111000(投訴)、83119147(咨詢)

廣東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 020-36220033-26814(值班)、83111795、83111796 

廣東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  020-83119916

廣東省公安廳投訴舉報中心: 020-83111222

廣東省公安廳采購辦:020-8311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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