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事故
今天10月16日淩晨6時,平禹煤電公司四礦二1-12190綜采工作面零點班在防突打鑽執行局部措施時,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采面風巷瓦斯濃度超過40%。當班入井276人,已升井239人,21人遇難,井下尚有16人生死未蔔。
事故發生後,國家安監總局局長駱琳,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省長郭庚茂,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在第一時間做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組織強有力的力量,全力以赴搶險救援,嚴防次生事故發生。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立即啟動事故搶險應急救援預案。國家局、省市及企業領導迅速趕到現場指揮搶險。目前,搶險救援正在進行中。
對下一步的救援工作,駱琳要求:
一是要繼續實施強有力的指揮,堅持科學救人,全力以赴、千方百計組織好救援工作,創造條件全面搜尋下落不明被困的16名礦工,同時要盡快疏通井下運輸、供電、通風系統。二是建議省市通盤安排,一定做好善後工作,确保整個社會穩定,職工隊伍和礦區穩定。三要組織專家,進一步查明事故原因。随着救援進展,事故調查工作的展開,做好前期的有關方面一些準備工作。要通過進一步查明事故原因,給救援工作進一步創造條件,同時也為下一步依法依規,組織好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事故有關責任人,做好相應方面的準備。
10月18日,從河南平禹四礦礦難搶險指揮部傳來消息,截至18日16時,救援人員已發現32名遇難礦工的遺體,他們正在全力搜尋其餘5名生死不明的礦工。
存在違規違章問題
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10月19日在通報造成37人死亡的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10·16”特别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指出,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事發礦存在違規違章等嚴重問題。今年10月16日6時許,河南省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12190工作面發生特别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500餘噸,突出瓦斯量約18萬立方米。當班入井276人,其中239人經及時搶救撤離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37人死亡。事故發生時,事發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在井下現場帶班,在組織撤離有關人員後同時升井。
兩部門的通報指出,經查,事發礦核定生産能力每年30萬噸,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事故當日在12190工作面切眼施工瓦斯抽放鑽孔過程中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事發礦存在違規違章等嚴重問題:一是發生事故的工作面曾于2008年8月1日在掘進機巷時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但事發礦沒有真正吸取教訓,以緻再次引發特别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二是事發礦落實安監總局《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不嚴格、不認真,實施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沒有消除突出危險,在實施局部“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時發生突出事故;三是在采取施工防突措施期間,井下人員集中,勞動組織不合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安監總局和煤監局要求各地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嚴格落實隐患排查治理各項工作要求,切實加快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嚴格煤礦安全監管和執法,嚴肅事故責任追究,切實加強冬季煤礦安全生産工作。
事故調查結果通報
2010年10月16日6時,河南省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平能化集團)平禹煤電公司四礦(以下簡稱平禹四礦)發生特别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274萬元。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近日國務院批複同意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事故結案通知。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号)有關規定,現将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礦井基本情況
平禹四礦原名河南省新峰礦務局四礦,屬國有煤礦。河南省新峰礦務局于2004年3月被原平煤集團公司兼并重組,并于2006年12月正式更名為河南平禹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平能化集團相對控股的子公司。中平能化集團是河南省屬國有重點企業。
平禹四礦屬于生産礦井,證照齊全有效,核定生産能力30萬噸/年。該礦采用4個斜井開拓,單水平上下山開采,有一個生産采區(一采區)和一個主下山準備采區(二采區)。該礦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裝有KJ70N型安全監控系統。
發生事故的12190工作面為綜采準備工作面,位于二采區東翼上部,2006年12月開始掘進,主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2008年8月1日,在機巷施工瓦斯抽放孔時曾發生1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事故後,為吸取教訓,該礦在随後的巷道掘進施工中,采用了由頂闆高抽巷打穿層鑽孔、條帶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為了解決回采期間的防突問題,采用了順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結合水力壓裂的區域防突措施。2010年7月區域防突措施實施完畢,8月工作面切眼貫通,9月綜采設備安裝完畢。該礦在機巷、風巷内設有避難硐室及多組壓風自救裝置。
二、事故原因
事故間接原因是:平禹四礦違反相關技術措施規定,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擅自調試調直采煤機割煤擾動煤體導緻煤與瓦斯突出;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應急演練等工作不到位。平禹煤電公司對平禹四礦安全生産工作監督管理不力,沒有及時發現平禹四礦在實施局部防突措施時進行調試調直采煤機等違規違章行為。中平能化集團對平禹煤電公司的安全生産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對煤與瓦斯突出複雜性認識不足,未及時發現平禹四礦違規違章行為。河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力,監督檢查存在薄弱環節。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27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5名相關人員受到黨紀、行政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見附件)。同時,責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平禹煤電公司處以250萬元罰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有關要求
這起煤礦特别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慘重、影響惡劣、教訓深刻,充分暴露出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反映出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真正落實,違法生産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改進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努力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特别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一、移交司法機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張愛國,平禹四礦礦長、黨委副書記。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黨員,平禹四礦總工程師。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李銀嶺,平禹四礦綜采隊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謝海科,平禹四礦通風科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殷春雷,平禹四礦防突科科長兼抽放隊黨支部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4.劉文彬,中共黨員,平禹四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撤職、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5.張戰軍,中共黨員,平禹四礦副礦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6.冀玉峰,平禹四礦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給予黨内警告處分。
7.李運生,中共黨員,平禹四礦副礦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8.黃耀,平禹四礦黨委委員、副礦長。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9.李志強,平禹四礦黨委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去黨委書記職務)。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10.汪付現,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11.朱明,平禹煤電公司安全監察部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2.謝海龍,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降級、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13.黨明田,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副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4.薛明志,中共黨員,平禹煤電公司總工程師(事故發生後被免職)。給予行政撤職、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15.趙保太,平禹煤電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16.孫海良,平禹煤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事故發生後被免去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職務)。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17.殷耀西,平禹煤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内嚴重警告處分。
18.陳德亮,中共黨員,平煤股份通風處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王結實,中共黨員,中平能化集團安全監察局禹州監察一處代理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梅文澤,中共黨員,中平能化集團安監局代理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楊玉生,中共黨員,中平能化集團副總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衛修君,中平能化集團黨委委員、能源化工研究院院長。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内警告處分。
23.梁鐵山,中平能化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張德幹,中共黨員,河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監察一處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5.王連海,河南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煤礦安全監察辦公室主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