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工傷職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齡、地址、身份證号碼、聯系方式、所在單位名稱、工作崗位、參加工作時間、申請工傷時間、事故時間、受傷害部位、受傷經過等。
2、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以及用人單位意見等。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
4、必須要在合同時間範圍内并且及時申報。
用人單位未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填表說明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無塗改。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别,企業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别。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确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7.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确診結果。
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衆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于因戰、因公負傷緻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複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複發的診斷證明。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8.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寫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實,否則追求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9.用人單位意見欄,單位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10.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的情況,是否受理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