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證

導遊證

職業資格證書
導遊資格證書簡稱“導遊證”,通過國家導遊資格證考試後方可取得,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注冊、能夠從事導遊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旅行社臨時導遊資格證,隻是成為導遊人員的第一步;要真正從事導遊職業,還要依法取得國家導遊證。導遊證是導遊人員從業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是表明導遊人員身份的外在标識,它是國家準許從事導遊工作的證件。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文學院的旅遊管理專業的同學可以考取導遊證,其餘有業餘愛好的同學也可以報考。2016年1月,國家旅遊局通知,導遊資格證終身有效,導遊證全國通用。
    中文名:導遊證 類型:證件 全 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員資格證書 分 類:正式導遊證、臨時導遊證 有效期限:3年(正式) 考 試:全國導遊人員資格統一考試 頒發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

區别

正式導遊證與臨時導遊證的區别主要如下:

①有無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即正式導遊證持有者是經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者;而臨時導遊證的持有者是沒有經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沒有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者。

②有無語種語言能力限制

即正式導遊證的持有者無語種語言能力的限制,正式導遊證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而臨時導遊證的持有者必須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否則便不具備領取臨時導遊證的條件。

③領取導遊證的程序不同

申請領取正式導遊證是由申請領取者個人向旅遊行政部門領取;而臨時導遊證則是由旅行社根據需要向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

④有效期限不同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導遊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也就是說在這3年内不參加每年的導遊年審,導遊證的資格取消。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即既可以是數天,也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此外,導遊證有效期滿後,可以申請辦理換發導遊證手續,而臨時導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延期。如需繼續聘請,則必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頒發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亦即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而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亦即由國家旅遊局規定。應當明确的是,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并不意味着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必須由國務院旅遊部門制作,而是可以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樣式規格并統一制作,也可以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樣式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制作并頒發。

2016年1月,2016年全國旅遊工作會議提到要深化導遊管理體制改革,從行政化、非流動、封閉式管理向市場化、自由化、法制化管理轉變,取消“導遊必須經旅行社委派”的政策規定,導遊資格證終身有效,導遊證全國通用。

管理辦法

導遊證管理辦法

(1999年8月27日旅管理發[1999]136号)

一、為規範和加強導遊證管理,依據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導遊證(含臨時導遊證)是證明持證人已經依法進行導遊注冊、能夠從事導遊活動的法定證件。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領取的導遊證在全國範圍内有效。

導遊證隻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僞造、塗改、轉借和買賣。

三、導遊證由國家旅遊局規定樣式規格(附件一)并統一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行政部門”)頒發。

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地市級旅遊行政部門代為頒發導遊證。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委托地市級旅遊行政部門代為頒發導遊證的,應當在作出委托決定的同時書面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四、導遊證正面設置中英文對照的導遊證(CHINA TOUR GUIDE)、導遊證編号、導遊等級等項目,并在中部貼持證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設置持證人姓名、性别、身份證号碼、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号碼、語種、服務旅行社、發證機關(鋼印、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項目)。

臨時導遊證正面用不易為公衆看出的字體寫有"臨時"二字,無導遊等級和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号碼,背面增設工作單位項目,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其餘同導遊證。

五、導遊證與臨時導遊證分别編号。

導遊證編号由大寫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D表示導遊;8位阿拉伯數字中,第一、二位為導遊所在省級行政區的标準代碼,後6位由發證機關按先後順序編号,發證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确定第三、四位為各地市的地區代碼;字母和數字之間用"-"連接。

臨時導遊證編号由大寫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L'表示臨時導遊,其餘同導遊證編号。

六、申請領取導遊證,必須依照《條例》和國家旅遊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并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旅行社(含導遊公司,下同)可代申請人統一辦理導遊證申領手續。

領取導遊證,須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部門或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委托的地市級旅遊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的《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或《導遊員等級證書)(交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在導遊公司登記的證明材料;

(三)按規定填妥的《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二)。

發證機關經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員頒發導遊證;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當面通知申辦人或書面通知申辦人;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辦人進行補充、修改。

七、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必須是具有實際需要的特定語言能力的人員,并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領取臨時導遊證,須持以下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臨時導遊證申請書;

(二)填妥的《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

(三)證明申請人員具備特定語言能力的材料。

發證機關經審核,對符合頒發臨時導遊證條件的,頒發臨時導遊證;不符合條件的,當面通知申辦人。

八、導遊證終身有效,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明确導遊資格證終身有效,規範導遊證使用年限,建設全國導遊公共服務平台,啟用電子導遊證書取代原有IC卡導遊證;選擇區域試點,開展導遊自由執業改革,使導遊職業渠道由單一旅行社委派轉型為旅行社、互聯網平台以及其他旅行服務機構等多元選擇。

臨時導遊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延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辦臨時導遊證。

九、持證人在導遊證有效期内變換服務旅行社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持原旅行社同意調出或解除聘用關系的證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廢的原導遊證、導遊資格(等級)證書、與新聘用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注明"變更換發"),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遊證。

在有效期内因晉升導遊等級需換發導遊證的,需持原導遊證和新取得的導遊等級證書和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注明變更換發),向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遊證。

十、導遊證遺失,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服務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遺失導遊證的《申請導遊證登記表》到發證機關辦理挂失手續,由發證機關将遺失導遊證的号碼、持證人、發證機關和日期等在《中國旅遊報》或所在地一家省級日報上刊登遺失和作廢聲明,然後由持證人或其所服務的旅行社持導遊資格(等級)證書、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遺失補發"),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在申請補發導遊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遊活動。

導遊證損壞,持證人應當持原導遊證、導遊資格(等級)證書和申請導遊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損壞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十一、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換發和補發導遊證,導遊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換發導遊證,使用原導遊證号碼;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補發導遊證,原導遊證編号作廢,由發證機關重新編号。

十二、持證人應當接受旅遊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按檢查機關和檢查人員的要求出示導遊證和提交有關材料。

旅遊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導遊持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否則導遊人員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十三、持證人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導遊證,旅遊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和暫扣、吊銷導遊證并予以公告等處罰,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導遊證。

十四、景點景區導遊人員的導遊證管理,由各省級旅遊行政部門依據該地區景點景區導遊人員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作出規定,但其導遊證隻能在本景點景區内使用,其樣式規格必須與本辦法規定的導遊證樣式規格有明顯區别。

十五、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辦法從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1988年1月4日發布的《關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導遊證書的暫行辦法》和1989年12月11日發出的《關于頒發和管理導遊員證書的通知》同時廢止。

導遊考試

<一>準備考試資料

1.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分筆試和面試兩部分。中、外文考生在進行筆試答卷時,一律使用中文答卷;進行面試時用所報考語種應試。

2.考試的科目和内容

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由筆試和面試(模拟現場導遊考試)兩部分組成。

(1)筆試内容:

1.【旅遊政策與法規】

2.【導遊實務】(含旅遊案例分析)

3.【導遊基礎】(其中山東、浙江包括全國和山東、浙江兩本書内容)

4.【漢語言文學基礎】(北京與湖南的考生須考)

<二>導遊資格證考試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練習及模拟考題

<三>參加導遊考試培訓班:

1.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願的原則。

2.報班的好處是信息全面豐富,學到一些書上沒有的知識帶團卻很有用的東西,見識一些有才能的導遊或高校的資深教師,并結交一幫圈内朋友,同時老師也會講解很多的知識,老師不光是我們的知識的傳授者,也是我們在以後導遊路上實實在在的領路人。

3.跟着老師系統的把4本教材梳理完,有了自己的頭緒。

4.培訓班還會組織考前景點實習(考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因為面試也很重要,親自到景點去走一走,說一說才能真正徹底理解。

5.有實力的導遊培訓學校會在學員學習期間組織旅遊活動,并且能夠給學員提供在旅行社實習兼職和推薦工作的機會。

報名手續

<一>報名程序:

1.本人身份證(原件),外省的須暫住證

2.學曆證明:高中畢業或中專畢業(包含)以上原件

3.國家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最新健康狀況證明(必須包括常規檢查及肝功、乙肝兩對半檢查)

4.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電子版,實行網上報名

5.在報名地點領取并填寫完整的《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6.在自己戶口所在地的旅遊局報名;在校大學生在學校所在地的旅遊局報名;在外地打工的,須持打工城市的暫住證,在該城市的旅遊局報名

7.報考外語導遊資格考試的要外語專業的大專以上,非外語專業的本科以上

<二>時間安排

1.筆試的考試時間:一般在當年的十一月,報名以後當地旅遊局會有具體的通知。

2.面試的考試時間:面試的考試一般比筆試的考試延後一段時間,在當年的十一月份到十二月份底舉行。報名以後當地旅遊局會有具體的通知(浙江筆試在面試之後,通常都是10月份面試,11月份筆試)。

<三>培訓、考試内容:筆試和面試

筆試面試内容:各省份的内容都略有出入,以下為山東和浙江的,僅供參考。

山東:(200分)筆試的考試教材有四本書:《導遊基礎》、《導遊實務》、《旅遊政策與法規》、《地方導遊基礎》筆試隻考政策與法規、導遊基礎知識兩科(山東考試項目是:《導遊基礎》、《導遊實務》、《旅遊政策與法規》,其中《導遊基礎》包括全國部分、山東部分兩本書内容),平均分考到60分以上,就可以通過了。

浙江:(300分)筆試的考試教材有四本書:《導遊基礎》(包括全國和浙江兩本)、《導遊業務》、《旅遊政策與法規》。每門100分,考試總分達到180分即為合格。面試教材一本(各地(浙江)風景名勝)。總分100,現場講解(70分),旅遊知識解答(20分),儀容儀表(10分),60分合格。

(三)外語導遊考試

1.外語導遊考生除應考的公共科目外,另加外語面試;面試部分包括景點講解(外語講解)和應變問答(漢語解答)兩種方式,滿分為100分。

2.普通話導遊報考外語導遊資格的考生,報名時必須提供普通話導遊資格證書的複印件。

六、筆試題型:筆試試卷全部采用标準化命題,題型分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判斷題四種類型,每張試卷共100道題。考生答題一律使用塗題卡,答題時間為100分鐘。評卷采用讀卡機自動閱卷,自動記分。

七、錄取方法:考生成績均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為合格。

申領條件

導遊證是國家準許從事導遊工作的證件,也是導遊人員執業的必備條件,要求導遊人員執業必須具有導遊證,是為了保證導遊服務質量和便于旅遊行政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因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導遊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領導遊證。”由此可見,申請領取導遊證應取得的條件是:

1,已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即通過全國導遊人員資格統一考試,是獲得國家旅遊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這是申請領取導遊證書的前提條件。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

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确定勞動關系、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是指專職導遊人員,是旅行社的雇員,既旅行社的正式員工。導遊人員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明确導遊人員在旅行社有完成擔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單位内部勞動規則的義務,旅行社則有按導遊人員工作的數量和質量付給工資,并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的義務。

“導遊服務公司”是指從事導遊人員業務管理、培訓,并為旅行社和導遊人員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務的企業,在導遊人員和旅行社之間起橋梁作用,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的人員,可以是專職導遊人員,也可以是非專職導遊人員,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員工。他們在導遊公司登記後,當某旅行社需要導遊人員時通過該導遊公司可聘用之。這種聘用關系有較明顯的季節性和時間性,通常在旅遊旺季、旅行社導遊人員不足時通過導遊人員服務公司聘用所需導遊人員,待旅遊旺季結束,旅行社與受聘導遊人員的聘用關系也随之終止。

3,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

是指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未被吊銷導遊證的人員。将此條作為申領導遊證的條件之一,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私自招徕、接待旅遊者,擾亂旅遊市場正常經營秩序的突出問題。

申領程序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實踐經驗,取得導遊人員資格後申領導遊證的程序大體是:

(一)積累工作經驗

準備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在通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後,須在一家旅行社實習期滿至少3個月以上,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在導遊公司登記,由旅行社或導遊公司對申請人的品行和業務能力進行考評并作出結論。

(二)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門申報: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遊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内,頒發導遊證,發現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的情形,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證,是現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準予申請領取導遊證人員從事導遊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直接決定了申請人能否從事導遊職業,直接影響着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表達了三層含義:

(1)旅遊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必須在收到申請人領取導遊證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内,頒發導遊證。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這表明,旅遊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申請人必須頒發導遊證,不允許存在“可以不予頒發”的情形。

(2)對符合申領條件逾期不予頒發或答複,使申領人處于一種不确定狀态,這是旅遊行政部門的一種不作為的失職表現,申領人可依照《行政複議法》向上一級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者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情形,僅限于《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旅遊行政部門隻有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出現時,才可以決定不予頒發導遊證,同時,對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領人。

頒發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部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即有權規定樣式規格并統一制作,也可以統一規定樣式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别制作和頒發。

其他規定

發證期限:《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領取導遊證的書面報告之日起15日内頒發導遊證,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使用範圍:《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遊證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範圍内使用。

導遊證的遺失、補發:發現導遊證遺失,持證人必須立即辦理挂失、補辦手續。

①導遊證遺失,失主必須立即報告所屬旅行社,遞交遺失原委的書面材料,請旅行社開具遺失證明。

②失主持遺失證明以及身份證、《導遊人員資格證》或《導遊人員等級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到發證機關辦理遺失補發手續。

③持《申請導遊證登記表》到《中國旅遊報》或省級日報登載《證件遺失作廢證明》一個月後持登報啟事及上述證件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導遊證。

④在申請補辦導遊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遊活動。

導遊證損壞,導遊人員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

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組織考試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者方可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遊證。

《導遊人員資格證》隻是一種資格證明,不能直接使用,須換成電子導遊證書才能帶團使用。

證書分類

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遊證可分為正式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兩種:

(1)正式導遊證,亦即導遊證。它是指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員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員。但是,持有正式導遊證的人員,都必須是經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2)臨時導遊證。所謂臨時導遊證,是指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請其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的導遊證。由此可見,領取臨時導遊證的條件一是具有某種特定語種語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請其臨時從事導遊活動

樣式規定

中國實行的導遊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是适應我國旅遊市場蓬勃發展的形勢,提升導遊服務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它的目的是加強導遊隊伍的管理,強化導遊人員的執業準則,方便遊客對導遊人員的服務進行監督。應該說,導遊證從一推出,就對旅遊服務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赢得了業内外的廣泛認同。

為貫徹《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2001年頒布的《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遊局第15号令)的精神,國家旅遊局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啟用新版導遊證,并實行導遊計分制管理。換發新版導遊證是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更好地強化和完善導遊證的這一功能,突出監督和檢查作用,以一種可以操作的手段,推動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與舊的導遊證相比,新證最重要的改變就是采用了IC卡的形式。在IC卡中,可以比較完整地記錄持證人的職業信息,通過手持讀卡機等電子設備及與數據庫的聯網,逐步建立起持證人系統、動态的從業檔案。這種以現代電子技術為平台的科學、簡便、準确的管理手段,可以在職業現場直接操作,避免了事後追究的争議,非常适合對具有高流動性特點的導遊工作進行監管。就管理手段而言,換發新的導遊證是一個質的、革命性的變化。

新版導遊證為IC卡式,卡高8.6cm,寬5.4cm,正面設置中英文對照的“導遊證(CHINA TOUR GUIDE)”。列有導遊等級、編号、姓名、語種等項目,中間位持證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導遊證等級以4種不同顔色加以區分,初級為灰色、中級為粉米色、高級為淡黃色、特級為金黃色,背面設置有黃色金屬芯片,并列有注意事項和卡号。導遊證的芯片内存儲了導遊的姓名、性别、民族、學曆、語種、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證号碼、導遊證編碼、導遊資格證号等基本情況和違規計分情況,可憑借手持讀卡機等電子設備讀取其内容。

新版導遊證的編号規則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為“導”字的拼音字母的縮寫,代表導遊,前4位數字為省、城市、地區的标準國際代碼,後6位數字為計數編碼。不同等級的導遊證卡号依各有順序編碼。

注意事項

2000年國家旅遊局改革導遊考試制度,将導遊考試中的教材、命題、考試時間等權限全部下放到各省,并減少考試科目,大大降低了國家級導遊的“門坎”。

新的導遊考試試卷,由過去全國統一命題改為各省根據本省特點自行命題,考試科目由過去的政策法規、導遊業務、導遊基礎知識、漢語言文學、外語、現場導遊6門,縮減為“導遊綜合知識”和“導遊服務能力”兩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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