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心得

嫖娼心得

林某龍撰寫心得
嫖娼心得,廣西男子林某龍,2010年3月份開始,在自己的博客上寫他的嫖娼心得,他還記得他上傳博客的第一篇嫖娼心得日志是“談性講愛”,此後他隻要有機會就在工廠周邊嫖娼,嫖娼後将“心得”用手機編寫好然後發到博客上,2010年11月21日林某龍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抓獲,随後被刑事拘留。
  • 中文名:嫖娼心得
  • 外文名:
  • 别名:
  • 作者:林某龍

概述

 嫖娼心得,廣西男子林某龍,2010年3月以來在佛山等地70多次嫖娼,他将嫖娼心得和照片發在博客網頁裡任人浏覽,2010年11月4日警方發現網民“佛山大炮Fans”于在一本地論壇發表題為《弓雖!網上驚現佛山最牛嫖娼日記》的帖子,并稱本地網民“佛山大炮”每次嫖娼之後寫成日記和把自拍照片發到網上,2010年11月21日,林某龍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抓獲,随後被刑事拘留,目前已提請檢察院批捕。

發展曆程

出現

2010年11月份佛山本地網站一論壇上現一帖子:“強!網上驚現佛山最牛嫖娼日記之佛山大炮。”該網友說,他上網發現佛山一牛人叫“佛山大炮”,把每次去發廊的經曆都寫成日記,并且都附上自拍照。該帖上還上傳了一篇日記,日記裡對他嫖娼經曆過程寫得非常詳細,不但有嫖娼的場所名稱,還有具體體驗時間、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技師評分、特色服務等。該帖子一出,立即引起衆多網友圍觀,但随後被删除。該帖反映的内容地點發生在佛山各地。

結果

林某龍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2010年11月21日被抓獲并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4日,警方發現網民“佛山大炮Fans”于2010年11月3日20時許,在一本地論壇發表題為《弓雖!網上驚現佛山最牛嫖娼日記》的帖子,并稱本地網民“佛山大炮”每次嫖娼之後将日記和自拍的照片發到互聯網上。根據該男子發布圖片的時間和規律,2010年11月21日下午6時許,獅山派出所聯合南海分局網監大隊,在南海區獅山鎮一公司電子閱覽室5号電腦處,将正在上網的林某龍當場抓獲歸案。

主要内容

嫖娼記錄

22歲的林某龍,初中文化,廣西南甯人,目前在獅山某公司上班。據其交代,從2010年3月至11月間,他在各地共嫖娼70多次。每次嫖娼後,都将用手機拍攝的淫穢照片和“嫖娼心得”發表到其名為“佛山大炮”的“吃喝嫖賭”博客網頁裡,其共發布了171張圖片和48篇“心得”。到2010年11月21日被抓獲時為止林某龍的博客共有124000次點擊。經鑒定博客中的9張照片和70多篇日記、網文被定為淫穢物品。

個人觀點

1、寫心得是我的興趣,我覺得我嫖娼的經曆很有趣,而我又喜歡編寫日志(記),我就把我嫖娼的經曆和心得寫成網文發布在我的博客上。那些照片是我嫖娼時拍攝的,我也把它們放在博客上,以便我自己日後回味。這些都是我的興趣和愛好,那些網文和照片隻是為了供自己回味,沒有想過會有這麼多的點擊數。

2、林某龍表示我很後悔。造成這麼大的影響我深感不安,我願意提供我博客的密碼給你們,由你們代我将我的博客删除,以減低影響。

3、5年嫖娼300次“性瘾大”想當和尚, 林某表示一個人安靜下來時會感覺很空虛,據林某交待,他的第一次嫖娼是5年前在梅州的一個偏僻小鎮上,那年正好17歲,一個仲夏的夜晚,一位茂名大叔帶他走進了發廊,從此以後他就一發不可收。覺得嫖娼就像吃飯一樣平常,從2005年到2010年他一共嫖娼大概300次。  

4、2010年3月份,林某在老家沙坪鎮一間無名字的黑網吧中注冊了名叫“佛山大炮”的博客。沒有加任何密碼,隻要上網在任何搜索引擎輸入“佛山大炮”見到他的博客網頁“吃喝嫖賭”,任何人員都可進去浏覽裡面的相冊照片和博文。     

5、林某說他想記錄一些自己覺得有趣的事情。2010年3月份開始,他突發奇想,在自己的博客上寫他的嫖娼心得。他還記得他上傳博客的第一篇嫖娼心得日志是“談性講愛”。此後他隻要有機會,就在工廠周邊嫖娼,有時外出出差也要嫖娼。每次都是一樣:嫖娼後将“心得”用手機編寫好然後發到博客上。最近的一次嫖娼是在2010年11月14日,當時他在佛山一出租屋裡以100元的價錢嫖宿了一個賣淫的女。2010年11月20日,他再次将這次嫖娼經曆寫成網文發布到博客上。  

專家建議

 醫生建議

廣東省中醫院一心理醫生獲悉林某的情況後表示,林某很可能有性瘾。患“性瘾”者,一般都自我感覺良好,不承認自己有什麼不對,在中醫界所謂的“性瘾”被稱為“性欲亢進症”。       

 患“性瘾”主要有兩種原因:内因是先天性的,自身的染色體有問題;外因則是在心理發育出了偏差,這與家庭、社會環境的影響有關。如色情書刊、影視的誘惑,長輩的不良示範等。記者了解到,林某在交代案情時就曾說他的父親也有過類似的行為。醫生建議,若屬先天性的“性瘾”應及時就醫,消除病根,性瘾即可淡化。     

律師建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乾武表示,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圖片 等 其 他 淫 穢 物品,現在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電子信息也屬于該罪。傳播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譬如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人是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堕落等。而該案件中的林某,雖然沒有故意,但他在博客上沒有設置任何密碼,任何網友都可以觀看,況且點擊率很高,造成嚴重的後果,應該構成該罪。如果他将這些日記放在自己的電腦上不外流,那就不構成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林某将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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