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師

婚姻律師

法律服務行業人員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内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産生的夫妻财産關系。
    中文名:婚姻律師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業務: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 工作方式:力争使糾紛雙方握手言和重歸于好 相關工作:離婚調解 性質:好合好散

工作方式

婚姻家庭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應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不應先入為主地促使當事人達到離婚的目的,或是使當事人堅定離婚的意志。而應在接受委托時,深刻領會當事人真實意圖,掌握“合”與“離”的精神實質與法律内涵,運用靈活的工作方法,力争使糾紛雙方握手言和、重歸于好。确實沒有和好可能或沒有和好必要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又能使矛盾控制在最小範圍,以至“好合好散”,從一個家庭的穩定來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對于如何保持夫妻親密關系維系問題,經研究中、英、美、法、德、日等國家關于夫妻關系及男女心理專着,發現男女在胎兒時期由于荷爾蒙的刺激差異而大腦發育就有不同,并由此而發展為男女間七十三處心理差異。在處理夫妻關系時,由于雙方未能認識到各自對事物的心理反映差異,且大都套用父母輩、甚至祖父母輩的夫妻關系相處的模式,在現代社會生活理念的沖擊下,必然産生各種看似“不可調和”的矛盾,亦或發生夫妻間的相敬如冰”。

而其實,一旦掌握男女心理的差異,并學習一定的夫妻關系相處技巧,夫妻關系必會更為親密、溫暖和幸福。而法律與婚姻心理調整的有機結合,使得婚姻關系調整的積極效果日臻完美。實踐表明:讓來訪者在“安全”的環境下作出改善婚姻關系的努力,消除來訪者利益關系的顧慮,比單純的心理調整效果要明顯的多。

簡介

概念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内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産生的夫妻财産關系。

婚姻律師是指以辦理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

相關工作

1、婚前、婚内财産公正

2、提供法律咨詢,進行解除婚姻關系利弊的分析

3、起草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協議、财産分割協議

4、相關訴訟證據的調查、收集

5、參加法庭辯論

6、代為申請執行

7、代理國内、涉外離婚訴訟案件

作用

婚姻律師在婚姻家庭繼承案件中,能代為遺囑見證、遺囑執行及遺産監管;代理遺囑繼承、家庭财産訴訟;代理追索撫養費、贍養費訴訟;代理重婚、虐待、遺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途徑

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

一、通過确認婚姻無效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四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具備上述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不會困難,一般通過一次訴訟便能解除婚姻關系。

二、通過撤銷方式解除婚姻關系(一種)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提請當事人注意,如果是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銷婚姻的主張。超過一年的時間,隻能通過訴訟離婚予以解決。

注意事項:

被确認無效婚姻、撤銷婚姻在财産權上有如下後果:

1.夫妻之間不發生繼承關系;

2.同居期間的财産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但是同居期間的财産認定較為複雜,同時會照顧無過錯方。

如果您既不能協議離婚,也不具有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應當通過下面的方式來解決您的婚姻問題。

三、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五種)

感情破裂是我國婚姻法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四、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的情形(十種)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随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确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确無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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