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渎職罪

失職渎職罪

刑法分則罪名分類
渎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緻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1]
    中文名:失職渎職罪 外文名:Breach of duty of malpractice 發布單位: 意思:不盡職 相關詞:失職罪和具體罪名 特征: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

基本概述

渎職和失職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盡職。在刑法中的區别僅僅用法不一樣,渎職罪做為分則章節的總稱,而失職罪和具體罪名相聯系。

渎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渎職罪特征

渎職罪構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隻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洩露國家秘密罪)。

其次,渎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

1、隻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渎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隻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渎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渎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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