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

夫妻關系

中國社會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同在屋檐下:夫妻關系》是2009年9月中國社會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铨。該書主要介紹了夫妻二人經營婚姻的方法。
    書名:《同在屋檐下:夫妻關系》 别名: 作者:孫铨 類别: 原作品: 譯者: 出版社:中國社會出版社 頁數: 定價:13.9 開本:16 裝幀: ISBN:9787508727240

關系類型

人身關系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内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内容做了明确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于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财産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幹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确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并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幹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并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幹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确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于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确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第23條:夫妻人身關系,适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财産關系

男方雙方因結婚産生了夫妻人身關系,也随之産生了夫妻财産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财産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分别是:夫妻财産的所有權,包括夫妻一方的财産所有權和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所有權;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财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離婚或者喪偶後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财産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産制與約定夫妻财産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法定夫妻财産制

法定夫妻财産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适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财産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産的範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産、經營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婚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範圍,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産;(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也屬于個人财産。

夫妻财産除了包括積極财産外,還包括消極财産,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财産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财産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标準。

(二)約定夫妻财産制

約定夫妻财産制是相對法定财産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後取得的财産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後的财産分割達成協議,并優先于法定夫妻财産制适用的夫妻财産制度,又稱有契約财産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約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作如下約定:上述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财産範圍,包括婚前和婚後取得的各種财産。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願、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内則對夫妻處理财産的行為産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财産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财産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财産制的有關内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依戀關系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财産依附關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種相依相戀、相濡以沫的親情依戀關系。良好的夫妻關系對人生幸福有着重要的意義。人生隻有短暫的幾十年,在這幾十年當中,人會經曆許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關系處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帶給自己的幸福和快樂。良好的夫妻關系有如下标準: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價值觀念。2.對配偶的幸福和發展由衷地關注。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異,并容忍存在的分歧。4.對婚姻關系中各種支配權及決定權的平衡及認可。

愛情型

它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由美貌與性吸引而導緻的結合。這種類型潛伏着一種風險,美貌及性魅力會逐漸減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礎,或不能過渡到以雙方人格相似性為基礎的愛情,那麼這種婚姻往往遲早出現危機;另一類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補性為基礎的結合。由于人格具有相對穩定性,不像體型、性魅力那樣易變,這種結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穩而幸福。

功利型

此類型的婚姻是以愛情之外的出身、學曆、财産、社會關系等條件為基礎的結合。當雙方收益與成本基本平衡時,婚姻能持續,雙方感到滿足。其風險是,如雙方收益與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現不滿,導緻危機;其次,由于夫妻關系的理性色彩濃厚,難以獲得愛情享受,往往雙方關系緊張時,一方尋找婚外情,從而導緻關系破裂。

平等合作與分工型

前者夫妻雙方平等分擔家務,後者是雙方根據各自特點分工,料理家政。這兩種類型的共同點是,雙方均進入自己的角色,又對對方有相應期待,彼此都認識雙方在家庭中的價值,有較強責任感,家庭生活較為和諧、穩定。

建設性

這種類型的夫妻,雙方在共同目标下勤勤懇懇生活和工作。他們有創家立業、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标,并圍繞這些目标密切合作。達到一個目标後又追求新的目标。生活中勤奮肯幹,能抑制家庭消費;在共同努力中感愛生活的意義,使婚姻維持與發展。他們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精神生活不夠豐富;當達到目标後,一方可能變得滿足繼而懶散,以緻出現裂痕。

惰性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迅速對婚姻失去熱情。他們不能發現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願進行新的嘗試,隻希望按老樣子生活。沒有緊張、沖突,也沒有樂趣,缺乏享受和樂趣會對婚姻有渙散作用。

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時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滿的婚姻生活,對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們不久就發現,婚姻生活中有種種不滿意,“現實不理想,理想不現實”,對方的表現也遠非當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一體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在較長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體貼、合作,在性格、愛好、習慣上彼此适應,融為一體。雙方均把對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賓、心心相印。此型關系穩定、美滿。不足之處是較為封閉,如一方離去,另一方寂寞難忍。

兄妹型

兄妹型有兩種:一是青梅竹馬類,即從小的玩伴,一直到上學,畢業,工作,最後到結合。這類婚姻比較穩固,也比較“親”,直至白頭到老。還有一類,是女孩從骨子裡喜歡某一個職業者,或某種特有氣質,或一個行當。人生旅途中,又恰恰遇到一位“吻合”的“王子大哥哥”,而且脾氣性格,志趣,思想,行動,飲食,各方各面,無不“天生一對”。這種婚姻,真可謂兄妹類絕配:是一生哥哥親,妹妹愛的玩伴侶!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夫妻間雙方均應自覺地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給予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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