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并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1]
    中文名:基本養老保險 外文名: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類别:社會保險制度 屬于: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 别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決定

(國發38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複蓋範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複蓋範圍不夠廣泛等不适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複蓋廣泛、水平适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适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任務是:确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複蓋範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确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确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确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複蓋範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複蓋範圍。

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繳費基數計算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确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财政部審批。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适當加快。

二、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随着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隻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随同轉移。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三、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企業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有的地區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即以本企業職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内部分之和為基數。

查詢方法

1、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處查詢;

2、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12333;

3、當地勞動保障網如開通查詢功能,查找點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一欄,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的方框中輸入身份證号碼和密碼(或社保号),然後點擊“查詢”按鈕即可。這種方式是養老保險查詢的最優方式,不僅避免了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周折,而且還節省了時間。但是切記您的密碼一定要記好,防止查詢帶來不便。

4、每年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将參保個人帳戶對帳單發到每一個參保人員手中,通過個人賬戶對賬單查看繳費和帳戶記錄情況。

5、可以通過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養老保險查詢工具進行查詢,但注意判斷其是否具有權威性。

轉移辦理流程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

領取條件時,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權利義務

基本簡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了繳費職工個人具有的權利:

享受權利

當繳費個人依法履行了繳費義務且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時,其退休後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待遇。

有知情權

繳費個人有權按規定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繳費狀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向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有監督權

任何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權。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個人認為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申請仲裁

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當繳費個人與所在單位因社會保險義務的承擔情況發生糾紛時,可依據《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繳費個人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給付标準、時限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争議時,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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